“醉駕入刑”五週年發生了哪些變化

導讀: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醉駕入刑”五年來,全國公檢法機關緊密協助配合,保持對醉駕治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了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重典之下”,酒後駕駛違法行爲同比實施前下降34%,酒駕導致的事故起數同比下降18%,“酒後禁駕”觀念深入人心,具體內容請看以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醉駕入刑”五週年發生了哪些變化

醉駕入刑五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247.4萬件。

在嚴格執法和持續宣傳的共同作用下,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寧波、南京、福州、深圳等省市,酒駕醉駕查處數量已經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趨勢。

  酒駕醉駕肇事數量大幅下降 特別是惡性事故

“醉駕入刑”五年來,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五年分別下降18%、18.3%。

  “酒後拒駕”共識 全國約2.18億人次接受了酒後代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聯合整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爲,推動了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酒駕醉駕意識的提升,“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成爲廣泛的社會共識。

酒駕醉駕治理還帶動了汽車社會生活觀念的巨大變化,酒後代駕約佔代駕服務的90%,並由大城市向二三線城市快速拓展。五年來,全國約2.18億人次接受了酒後代駕服務,大大降低了酒駕醉駕違法行爲和事故的發生機率。

  【拓展閱讀】2016年酒駕醉駕處罰標準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處罰標準

酒駕處罰: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處罰標準

醉駕處罰: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酒駕標準、醉駕標準:

酒後駕駛分兩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爲,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爲。

  2016年酒駕標準酒駕醉駕處罰新規定

2013年開始實施的交通安全法,對酒駕、醉駕行爲有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近期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爲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爲醉酒。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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