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停車費標準

當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可能會因爲一些原因而被交警等部門處理停放在停車場。那麼問題來了,交通事故停車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停車費標準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一些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鑑,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交通事故停車費標準
  一、交通事故停車費標準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也就是說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停車費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擔的。

二、關於交通事故停車費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處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拖車應是公務性行政服務的一種,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開支應由財政撥付支出,不能由車主承擔。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爲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爲;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爲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更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