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考試《私募股權》備考: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

導語: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基金從業考試《私募股權》備考: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

  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

  (一)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股權投資基金成爲運作股權投資業務的主體,需要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我國現行的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爲公司型、合夥型及契約型,影響組織形式選擇的因素衆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據、監管要求、與股權投資業務的適應度及基金運營實務的要求,以及稅負等。

  (二)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流程

  1.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與備案

  (1)設立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2)設立步驟與備案

由工商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管理,設立步驟分別爲:名稱預先覈准、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基金備案。

  2.合夥型基金的設立與備案

  (1)設立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在股權投資基金領域,普通合夥人也通常只宜以貨幣形式出資);有生產經營場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步驟與備案

公司型基金與合夥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因而設立步驟相同,分別爲名稱預先覈准、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基金備案。

3.契約型基金的設立與備案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契約型基金的設立不涉及工商登記的程序,通過訂立基金合同明確投資人、管理人及託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委託財產的安全,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基金備案要求與其他組織形式基金一致,應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內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