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詳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部司法解釋涉及了很多實務性、技術性問題,例如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之間如何協調,24%和36%這兩個數字之間是什麼關係,企業間拆借效力如何認定等問題,都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

最高法詳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作出了權威解讀。

五大原因制定司法解釋

問:新司法解釋出臺的具體原因是什麼,與1991年出臺的若干意見相比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答:民間借貸由來已久,在我國幾千年的歷史裏一直都存在民間借貸,延續到現在。在世界各國也存在民間借貸。對於民間借貸這種現象,官府進行管制也是長期的,比如說古代明清時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過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處理。新中國成立以後,最高法最早於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就有過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批覆,裏面就確定了四倍利率這樣一個做法,以後長期以來這個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1991年,最高法曾就民間借貸案件問題頒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當時制定解釋的時候繼續沿用了這個做法。

爲什麼要重新全面修改制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呢?1991年的司法解釋是根據1979年以來改革開放的情況,總結當時的審判經驗作出的。這個規定對於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從1991年以後,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1993年我們確立了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以來,變化就更加巨大。我覺得這個變化產生了一種新的需求,至少有這麼幾點:

第一,民間借貸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以前老百姓的民間借貸主要是生活性借貸,例如生活缺錢,向朋友親戚借點。生產經營性借貸所佔的比重相對較低。但是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國民的財富在增長,因此民間借貸的內容也在發生變化。就目前來講,生產經營性的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的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大家生活的周圍恐怕很少有朋友因爲生活窘迫借款,這個所佔的比重已經比較低。這是我們要考慮的一個因素。

第二,這幾十年來民間借貸的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民間借貸的主體幾乎都是自然人,在計劃經濟時代,很少有企業借貸的,在改革開放特別是1993年之後,借貸的主體逐漸地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主體變化很多,甚至發展到企業負責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貸,借貸以後又用於企業,這樣的情況非常複雜。這是第二種變化,也是我們面對這樣的情況需要考慮的現實。

第三,民間借貸大量出現以後,現在非法集資的現象在我國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非常普遍,因此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交叉,這種情況也比較多。怎樣把這兩方面的情形理清楚,既要打擊非法集資,因爲非法集資所產生的惡果很大,會破壞我們的金融秩序、經濟秩序,甚至危及社會穩定,但又不能說一刀切的將民間借貸都不要了,這會對我們的生產經營產生很大影響,怎麼樣釐清這個問題確實是當前司法工作中的難題,是需要考慮的。

第四,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已經非常普遍,以前企業間拆借是不合法的,但是出現了許多規避借貸行爲被認定爲無效的種種企業借貸運作模式,怎樣規範企業之間的借貸,也是我們必須要着重考慮的一個問題。

第五,隨着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率的市場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而且中央也在大力推進。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之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比如說央行在2013年7月就規定了不再公佈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而最高法1991年公佈的司法解釋是要以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爲標準,按四倍來計算借貸合同的利息是否受民事法律保護。一旦不公佈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後,大量的案子將沒辦法審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不對以往的司法解釋進行修改。

四種方式處理民刑交叉

問:民間借貸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事法律的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既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規定如何協調刑事與民事的關係?

答: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定到民事司法解釋裏面來。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於後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爲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後才能繼續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爲犯罪事實的行爲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這一類要先刑後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了,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

有條件認可企業間借貸

問:認定企業之間借貸行爲合法有效,是這部司法解釋的亮點之一,之前司法實踐一般都認定爲是無效的,規定在認定企業之間的拆借行爲效力上是一律認定爲合法有效,還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