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檢院公開聽證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

爲進一步推動審查逮捕程序向訴訟化轉變,根據高檢院及市院工作部署,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改變以往審查逮捕決定單一、封閉運行的模式,自2017年以來先後舉行三次審查逮捕案件公開聽證會,通過規範化的司法程序,增強了審查逮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助於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的陽光司法機制,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天津市寧河區檢院公開聽證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規範聽證人員組成,明確聽證原則

現階段,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公開聽證會參加主體主要爲案件承辦人、偵查監督科員額檢察官、公安機關案件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下階段,將逐步探索擴大組成人員範圍,吸納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蔘加。在聽證過程中,證人、鑑定人等可以通過出席聽證並接受詢問,幫助檢察官釐清案件證據和事實,從而作出正確的審查逮捕決定。必要時,還可選任一定數量、相對固定的具有司法調解經驗、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士參與公開聽證,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特邀監督員旁聽監督。

審查批捕聽證程序貫徹公開性原則,即聽證一般公開舉行,但涉及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作爲公開聽證的例外,以不公開聽證的方式舉行。寧河區人民檢察院今年以來舉辦的三次審查逮捕案件聽證會均爲公開方式舉行,有利於聽取各方意見,保證逮捕決定的合理性,防止承辦人因個人主觀原因或自身對案件理解偏差出現錯誤決定;有利於對逮捕決定權有效監督,讓承辦人公開自己的事實認定、決定理由和根據,通過面對面質證和辯論,防止權力濫用。

 二、明確聽證案件範圍,實現公平與效率雙贏

爲全面規範審查逮捕聽證程序,寧河區人民檢察院明確聽證案件範圍,不限於擬作不批捕的案件,即不以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作爲劃定聽證案件範圍的依據,而取決於案件主體、事實和證據等多個因素。具體而言包括:

一是案情複雜疑難或影響較大的案件。考慮到該類案件的複雜性和影響力,如果適用審查批捕聽證程序,更加有利於複雜案情的處理和判斷,而對於影響較大的犯罪,採用公開聽證的方式也利於公衆的監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對於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尤其是定案的關鍵證據仍然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通過召開聽證的方式釐清案情和證據,並查明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從而避免錯誤逮捕的發生。三是案件偵查活動可能存在重大違法的.案件。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中佔有司法上的優勢地位,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注重“結果”而忽視“過程”,即爲打擊犯罪而違反正當的程序。對於案件偵查過程中涉嫌刑訊逼供、誘供等重大違法的案件,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也是行使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能的體現。

因此,既不將所有案件都納入審查批捕的聽證範圍,也不把審查批捕聽證的範圍限定地太過狹窄,合理劃定舉行審查批捕聽證的範圍,在公正與效率中找準平衡點,以合理控制進入審查批捕聽證制度的案件數量,從而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三、借鑑先進經驗,規範聽證程序

由於審查逮捕公開聽證工作尚無具體明確的工作實施細則作爲依據,因此,寧河區人民檢察院在借鑑部分先行試點單位的前期經驗上,結合工作實際,逐步完善公開聽證程序。

一是程序啓動。公開聽證程序的啓動由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提出,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啓動。檢察機關作爲具有審查批捕決定權的主體,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啓動聽證程序。案件承辦人即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舉行前三日內將有關聽證的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參加人,安排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和維持秩序工作。

二是聽證流程。相較於傳統審查批捕程序只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審查批捕的聽證制度必須自始至終貫徹直接言詞原則。首先,由主持聽證的檢察官宣佈聽證開始,由偵查機關宣讀《提請批捕逮捕書》,陳述其申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並且舉證,提供相應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其符合逮捕的條件;然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可以表達自己對偵查機關批捕申請的異議和意見,並針對偵查機關舉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鑑定人等作證;舉證環節結束後進入雙方辯論階段,雙方就是否應當適用逮捕措施發表意見並進行辯論,被害人也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最後,由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和評議,在聽證舉行後、辦案期限屆滿前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