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真題答案(主觀題)

  七、(本題26分)

2002-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真題答案(主觀題)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築施工企業原野公司股東王某和張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資擴股變更登記的申請,將註冊資本由200萬元變更爲800萬元。工商局根據王某、張某提交的驗資報告等材料辦理了變更登記。後市公安局向工商局發出10號公函稱,王某與張某涉嫌虛報註冊資本被採取強制措施,建議工商局吊銷原野公司營業執照。工商局經調查發現驗資報告有塗改變造嫌疑,向公司發出處罰告知書,擬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王某、張某得知此事後迅速向公司補足了600萬元現金,並向工商局提交了證明材料。工商局根據此情形作出責令改正、繳納罰款的20號處罰決定。公安局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召開協調會,形成3號會議紀要,認爲原野公司虛報註冊資本情節嚴重,而工商局處罰過輕,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後工商局作出吊銷原野公司營業執照的25號處罰決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額,二是取消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制,實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三是取消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公司的認繳出資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公司登記事項。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根據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從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進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和配套監管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問題:

1.材料一中,王某、張某是否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爲?對在工商局作出20號處罰決定前補足註冊資金的行爲如何認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號處罰決定應當履行什麼程序?

4.結合材料一和材料二,運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闡述我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主要意義。

  答題要求:

1.無本人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於600字。

  【法理透析】

本題前三問考查《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問要結合《公司法》修改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答。

1.虛報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註冊、變更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欺詐手段虛報其註冊資本以騙取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爲。工商局經調查發現驗資報告有塗改變造嫌疑,王某、張某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爲。

對在工商局作出20號處罰決定前補足註冊資金的行爲,屬於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行爲。《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市政府不能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從合法行政角度:3號會議決定的形成違反了"法律優先"中的"具體行政行爲要合法"的原則。

從程序正當角度:違反了法定程序。

從誠實守信角度:行政機關已經作出來了20號處罰決定,但是後來又廢除了這個決定,採取新的處罰決定,顯然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

3.工商局作出25號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據此可知,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有:(1)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2)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本案中,25號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吊銷原野公司的營業執照",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的規定,工商局在作出該種處罰決定之前,應先履行"告知原野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程序,原野公司在被告知該權利後,其有權選擇是否要求工商局舉行聽證,若原野公司要求工商局舉行聽證的,則工商局應當組織聽證。

4.考生可以以行政法的幾個基本原則爲出發點,分別進行闡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高效便民原則、誠實守信原則、權責統一原則。

(1)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爲這一原則的延伸。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誌。

合法行政原則在結構上包括兩個方面: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

①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禁止行政機關違反現行有效的立法性規定。第一,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爲義務,將構成不作爲違法。

②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係上:第一,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第二,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不遵守這一不作爲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