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全文解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16年12月25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作爲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保稅法有何特點?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全文解讀

環境保護稅法審議通過。1979年以來,中國對廢氣、污水、固廢、噪聲等4種污染源徵收排污費。2018年1月1日起,將按照平移原則費改稅,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考慮到車船稅和消費稅已起到節能減排作用,對機動車和船舶等暫免徵稅。

  對廢氣、污水、固體廢物、噪聲徵稅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1979年以來實行的排污費制度對環境保護髮揮重要作用,但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有必要實行費改稅。

現行排污費制度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4種重點污染源收費,此次費改稅將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爲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爲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作爲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環境保護稅的`徵稅項目將基本延續排污費的收費項目。據介紹,待條件成熟後,將把有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等也列入,擴大徵稅範圍。

  各省份定具體稅額,收入歸地方

王建凡介紹,爲鼓勵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稅法有一大變化,中央不再參加收入分成。現行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後環境保護稅收入將全部歸地方,具體稅額也由省級政府制定。

對現行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國家只規定下限而未規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費標準。環境保護稅額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下限沿用排污費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物當量1.2元和1.4元。稅額上限則設定爲下限的10倍。

費改稅後,徵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爲稅務機關。但考慮到企業排污監測的專業性,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徵管模式。環保部門依法監測管理企業排污,和稅務機關定期交換納稅資料。

  費改稅後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稅後,是否增加企業負擔?王建凡強調,本次費改稅實行“平移”原則,就是考慮到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爲困難。

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了兩檔減稅優惠,企業少排污少繳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稅;排污濃度低於標準50%的,減按50%徵稅。

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對5項情形暫予免稅,即農業生產排放,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爲何機動車等排污不收環境保護稅?據介紹,這是因爲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徵稅,對促進節能減排已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