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卷四》衝刺試題及答案(一)

  一、【案情】:

2015年司法考試《卷四》衝刺試題及答案(一)

2010年10月,侯一明(戶籍所在地爲甲縣)在甲縣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縣某村居住過一段時間,留在乙縣的三頭耕牛是其全部遺產,由其大兒子侯大華接管佔有。侯大華的弟弟侯小華認爲耕牛是父親留下的,應當有他一份,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對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

當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進行訴訟時,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從國外歸來,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稱:爭議的三頭耕牛本來就不是侯一明的遺產,而是侯一城在出國前借給侯一明使用的,當時約定由侯一明免費照管耕牛,並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國後再返還,這一口頭約定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訴訟中來,認爲雙方所爭的耕牛所有權完全歸自己享有,原、被告無權分割耕牛,並要求侯大華賠償侯一明死後這段時間擅自使用耕牛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參加訴訟。

在法庭辯論期間,侯小華髮現侯大華的訴訟代理人是審判長的妻子,於是提出要求審判長迴避的申請。

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侯小華親自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准許了原告侯小華的撤訴,裁定終止本案的審理。

問題:

1.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爲什麼?

2.侯一城是否有權利參加訴訟?爲什麼?若其在侯大華與侯小華的訴訟過程中並未回國,待回國後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濟?

3.在法庭辯論期間,侯小華能否申請回避?

4.對於侯小華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訴的做法是否正確?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麼變化?

【答案】:

1.本題考查的是專屬管轄。甲縣和乙縣人民法院對於本案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爲本案屬於遺產繼承糾紛,應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甲縣)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乙縣)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

2.侯一城有權利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指的是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獨立的請求權。本題中侯一城對於原被告爭議的三頭耕牛由獨立的請求權,所以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華與侯小華的訴訟過程中並沒有回國,待回國後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

3.侯小華可以提出迴避申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所以侯小華可以在法庭辯論期間提出。

4.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審判長迴避,並決定延期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4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本案中侯大華的訴訟代理人是審判長的妻子,法院應當決定審判長迴避。《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5.人民法院應當准予侯小華的撤訴。侯一城由第三人變成了原告,侯大華、侯小華成爲被告。

  二、【案情】:

甲省環保廳發佈《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該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還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A企業是一家化工企業,A企業所在地乙縣環保局根據羣衆舉報,依據《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該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了扣押,查明A企業生產中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A企業不服,就向乙縣政府提出了複議,乙縣政府認爲處罰過輕,對A企業處以20萬元的罰款,並維持了扣押的決定。A企業不服起訴。法院認爲雖然處罰明顯過重但是仍在法定的範圍之內,法院只審理合法性問題,不審理合理性問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爲?哪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級別管轄和起訴期限?請分別說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證據,法院該如何處理?

4.法院只審理合法性問題,不審理合理性問題的說法是否正確?爲什麼?

5.A企業在向乙縣政府提出複議的過程中能否對《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提出附帶審查的要求?爲什麼?

6.法院對《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是否可以進行審查?若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對該《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理?

【答案】:

1.(1)①甲省環保廳發佈《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②乙縣環保局扣押A企業生產的產品、乙縣環保局對A企業的罰款;

③乙縣政府的複議決定。

(2)②、③都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1)被告是乙縣政府。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爲被告。在本案件中複議機關乙縣政府加重了對A企業的行政處罰,屬於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情形,應以乙縣政府爲被告。

(2)乙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屬於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本案的被告是乙縣政府,所以應由乙縣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3)起訴的期限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A企業對複議決定不服,應該在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視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沒有相應的證據,該具體行政行爲應被判決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不提供證據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被訴具體行政沒有相應的證據,行政行爲沒有合法的根據,法院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