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的智力保障是專業審判技術

導語:強調專業的審判技術是非常重要的。員額制、人財物統管等制度改革更多的是從權力結構和職級待遇上爲司法責任制的落實提供政治和經濟上的保障,爲法官承擔司法責任提供智力保障。

司法責任制的智力保障是專業審判技術

司法責任制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爲了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目標,中央和各地已經啓動了以員額制、人財物統管爲代表的一系列制度改革,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親歷性和獨立性,提升其職業榮譽感。這些改革措施,將審判權力切實賦予到審理案件的法官手中。通過改革,長期以來困擾我國法官的工作待遇、行政級別、外部干擾等問題,都在逐步得到紓解。

然而,在春風撲面的大好形勢下,依然有部分法官對司法責任制心存牴觸,甚至懷念過去的案件請示彙報制度、院庭長審批制度。究其原因,是因爲這些法官對部分案件的審判心裏沒底,不敢確保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正確無誤,擔心即便自己克己奉公兢兢業業,也未必就不會辦錯案件,因而並不願意接受相對獨立的審判權力以及與之相伴而來的負責到底的司法責任。

因此,在本輪司法改革初見成效,法官審判的獨立性已經得到充分尊重的當下,強調專業的審判技術愈發顯得重要。上述制度改革更多的是從權力結構和職級待遇上爲司法責任制的落實提供政治和經濟上的保障,而審判技術則是從提高審判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的角度,爲法官承擔司法責任提供智力保障。

專業的審判技術,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事實認定方法和法律適用能力,它更強調在訴訟中法院審判權力在實質內容上的綜合性與形式外觀上的合法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首先是科學準確地確定案件的審判對象。審判對象的科學確定是正確依法審判的前提。經過數十年的法治宣傳,法官們已經廣泛接受了不告不理、司法中立、處分主義等審判對象確定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在大多數普通案件中已經可以幫助法官准確地界定審判對象,但是,在一些疑難複雜案件中,它們尚不足以構成科學有效的分析框架。例如,在撤銷合同的訴訟中能否直接審查認定合同無效,請求履行合同的訴訟中能否直接判令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被告只提出防衛過當抗辯時能否主動認定正當防衛成立……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通過準確界定訴訟標的、要件事實、證明對象等重要概念的內涵外延,並有針對性地確定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上的權力邊界,方能在司法被動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再前進一步,統合劃一地釐清各類案件的審判對象。需要強調的是,審判對象並不僅僅限於實體法上的法律關係或權利主張,還包括相應的要件事實和證據,更包括訴訟法中確立的程序性事項,例如管轄異議、保全複議中的各種爭議。只有對訴訟中每一個爭議問題都能準確地定位其層級屬性,判斷其是否可以構成合適的`審判對象,法官的審判才能夠順暢準確地運行下去,做到有所爲有所不爲。

其次是高效合法地推進案件的審理流程。審理對象確定後,就應當全面完整地規劃後續的審判過程,預測審判流程中各個節點可能面臨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的對策。我國基本繼承了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在訴訟中要發揮主導指揮的作用,因而在審理過程中,既要確保訴訟運行的高效,又要防止權力濫用造成的司法不公。審判實務中,同時存在着“不作爲”的推諉與“亂作爲”的濫權兩種形態的現象。這說明並非所有法官都清晰明瞭地掌握此種審判技術。因此,應當儘快根據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梳理各類訴訟中不同流程節點上法官的權力清單和對應事項,避免在具體審理流程中的無法可依。

第三是精煉有力地論證案件的裁判理由。裁判說理對法官來說並非新鮮事物,但毋庸諱言的是,很多法官並沒有在裁判文書中有效地完成說理。這或許是因爲法官錯誤地將說理等同於長篇累牘的說明理由,不願爲此增加工作負擔;或許是因爲法官將說理片面地理解爲對實體法律觀點的總結,忽視了事實認定中證據法和審理流程中程序法的說理。其實,大多數裁判文書的說理並不需要文字上的繁複,而是需要明確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在內的各項裁判依據。如果法官採取的是通說觀點(例如公報案例或權威教科書中的觀點),則只需準確地點出裁判依據,就足以構成有力的說理。只有在通說不存在,或者法官認爲有必要在個案中挑戰通說時,才需要進行較爲詳細的實質論證,以便上級法院和其他法律職業羣體的監督研判。當然,此種實質論證的能力,既需要對相關資料檢索整理後大量佔有,又需要法理規律和個案公正兩方面的分析考量,還需要返璞歸真的文字表達,的確是一項需要經過艱苦訓練方纔能夠具備的技術。

上述專業化審判技術,要求法官整合勾連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知識體系,打通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的“任督二脈”。這並非是遙不可及的“屠龍之術”,只要認真研究既有的裁判文書,類型化地總結各種案件的審理特徵,建立權力清單,強化說理方法,就能夠找到行使司法審判權的科學之道。而這種科學專業的審判技術,是落實司法責任制必不可少的智力保障:唯有掌握了專業的審判技術,才能確保審理者善於裁判,裁判者敢於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