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自檢習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爲了方便考生的考試複習,下面是小編提供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自檢習題,大家可以參考練習,更多習題練習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自檢習題

  一、選擇題

1.公民甲死後留有遺產房屋1間和存款若干,法定繼承人爲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存款贈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個月後參與甲的遺產分割。但直到遺產分割時,乙與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下列選項哪項正確?

A 乙、丙未作表示,視爲放棄接受遺產

B 乙未作表示視爲接受繼承,丙未作表示視爲放棄受遺贈

C 乙應視爲放棄繼承,丙應視爲接受遺贈

D 乙、丙均應視爲接受遺產

【答案】:B

【解析】:

考查點爲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受遺贈人未作表示的後果。依《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所以丙作爲受遺贈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作出表示視爲放棄遺贈。

請注意區分法律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不同規定。同時在民法的考查中特別要注意法律對當事人未作出表示的意思效果進行推定的規則,這是特別容易混淆和司法考試容易考查的知識點

2.在下列何種情彤中,乙構成不當得利?

A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自願代爲償還

B 甲大學新建校區,當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 甲以拾得的100元還了欠乙的債務

D 甲僱人耕田,僱工誤耕了乙的數畝待耕之田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題中,A項屬於代爲清償問題,有明確法律依據。C項雖然爲拾得,但不適用返還原物之訴,因此清償債務也是有合法依據的。B項乙的房屋大幅升值並沒有導致他人受損失,屬於市場因素所致,也不是不當得利。D項乙取得田地被耕的利益,並致甲田地未耕的損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於不當得利。因此,本題的答案爲D項。

3.甲繼承其祖父留給他的一幢房屋,甲自己有比較寬敞的住房,因此這幢私房一直閒置。後經人介紹,甲將這幢私房出租給公民乙使用,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限爲2年。在此期間,公民甲的朋友丙擬與他人成立一家公司,急需辦公用房,遂與甲商量欲購買其已出租給乙的那幢私房。甲同意將該房賣給丙,雙方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手續。丙與他人合辦的公司註冊成立後,命乙即刻從該房中搬出,而乙則以租賃期限未滿爲由,拒絕搬出。則甲與乙簽訂的該房屋的租賃合同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丙:

A 無效

B 雙方有異議,必須重新修改合同,對丙才產生效力

C 繼續有效

D 雙方無異議,則繼續有效

【答案】:C

【解析】:

依《合同法》第229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即買賣不破租賃。本題中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對丙繼續有效,故C項正確。

4.丁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購房合同,約定首期付款20萬元,其餘24萬元每月付5000元,4年付清,丁某在首期付款後,一直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按月付款,但在連續付款2年後,因經濟不景氣,單位大幅減少其薪水,故第二年起至今已連續1年未支付價款,累計已拖欠6萬元,則:

A 房產公司有權要求丁某支付所拖欠的6萬元價款

B 房產公司有權要求丁某支付餘下的全部價款,共計12萬元

C 房產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D 房產公司有權要求丁某支付居住該房屋的費用

【答案】:A

【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167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本案中,買受人丁某未付的到期價款僅6萬元,尚不足合同總價款的1/5,出賣人不得要求其一次付清全部價款,也無權解除合同。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使用費用是以合同解除爲前提的,故房產公司無權要求丁某支付居住該房屋的費用,僅可以要求丁某支付所拖欠的6萬元價款,故A項正確。

5.甲委託同村的乙代爲帶回一匹馬。但乙在牧區未遇上好馬,就未買馬,自己帶回良騾一口。甲將騾領回,並付給乙相應款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 甲的領騾行爲是基於對錶見代理的接受

B 甲的領騾行爲是基於對乙無權代理的追認

C 甲的領騾行爲是基於對乙委託代理的承受

D 甲的領騾行爲是基於與乙的買賣關係的受領

【答案】:D

【解析】:

乙帶回的騾子是爲自己用而不是基於甲的委託,因此甲、乙之間的行爲爲買賣合同而不是基於委託代理關係,故本題答案爲D項。

6.某手錶廠爲紀念千禧年特製紀念手錶2000只,每隻售價2萬元。其廣告宣傳主要內容爲:(1)紀念表爲金錶;(2)紀念表鑲有進口鑽石。後經證實,該紀念表爲鍍金錶;進口鑽石爲進口人造鑽石,每粒價格爲l元。手錶成本約1000元。爲此,購買者與該手錶廠發生糾紛。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A 按無效合同處理,理由爲欺詐

B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爲欺詐

C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爲重大誤解

D 按有效合同處理

【答案】:B

【解析】:

對於因一方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區分了兩種情形。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爲無效。該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爲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之情形,並不涉及國家利益之損害,故應適用《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因此,本題答案爲B項。

7.供方甲與需方乙簽訂了購買上衣2萬件的合同,並規定違約金爲8000元。後因甲原料缺乏,到期沒能按時交貨,造成需方乙3萬元的損失,依法甲最多應付給乙:

A 8000元

B 3萬元

C 3.8萬元

D 2.2萬元

【答案】:B

【解析】:

在甲違約的.情況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違約金8000元,也可以要求乙承擔損害賠償金3萬元,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違約金還是損害賠償金,都具有補償的性質,所以,本題中乙最多可以要求甲支付3萬元,來補償其損失。因此,本題應選B項。

8.乙公司以國產牛肉5萬斤僞稱A國進口牛肉,與甲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後甲公司得知這一事實,而此時恰逢A國流行畜病,A國牛肉無人問津,而國產牛肉價格上漲,甲遂決定履行該合同,而乙公司則希望以高價將該批十肉實給其他客戶,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A 甲公司有權以訂立合同中存在欺詐爲由,主張撤銷該合同

B 乙公司有權以訂立合同中存在欺詐爲由,主張撤銷該合同

C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貨物,則該合同成爲確定有效的合同

D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貨款,則該合同成爲確定有效的合同

【答案】:B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乙公司以欺詐手段與甲公司訂立合同,這種合同即爲可撤銷合同,撤銷與否取決於甲公司的意志,甲公司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也可不行使撤銷權。在題中情形下,只有甲公司纔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銷權,而乙公司無撤銷權可言,故只有B項爲正確答案。

9.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銀行借款250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價值280萬元的綜合服務樓設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綜合服務樓由於嚴重的施工質量問題而垮塌。該樓施工單位爲丙建築工程公司。因綜合服務樓垮塌,乙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其債權人丁、戊等均上門討債,並要求乙公司將丙建築公司所賠付款項在各債權人之問公平分配。對此,甲銀行表示異議。通過訴訟,丙公司賠償數額爲180萬元,甲銀行債權已屆清償期。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 丙公司賠償款應由甲銀行優先獲得清償

B 丙公司賠償款應由向乙公司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平均分配

C 丙公司賠償款應由乙公司決定向誰清償

D 丙公司賠償款應由乙公司全體債權人平均分配

【答案】:A

【解析】:

本題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問題。依《擔保法》第58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爲抵押財產。《擔保法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爲A項。

10.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奧運會紀念品,合同約定,乙公司負責將該批紀念品運至甲公司所在地交貨,交貨時付款。合同簽訂後,乙公司將該批紀念品運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無人接收,電話也聯繫不上,乙公司只好將該批紀念品交當地公證機關提存,並囑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將紀念品交付給甲公司。數月後,甲公司得知情況,派人來取貨,因其拒絕付款或者提供擔保,被公證機關拒絕。公證機關拒絕甲公司取貨的行爲性質爲:

A 違約行爲

B 侵權行爲

C 代爲行使留置權

D 代爲行使抗辯權

【答案】:C

【解析】:

本題涉及提存問題。《合同法》第10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本題中,提存機關與甲公司不存在合同關係,故違約無從談起,A項錯誤。提存機關依照上述規定拒絕債權人提取貨物,其行爲不具有違法性,故不構成侵權行爲,B項錯誤。本題的難點在於C、D選項的判斷。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約定,提貨時付款,二者構成同時履行關係,在甲公司付款之前,乙公司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現乙公司通過提存已經履行了其給付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權人表示受領或者請求交付時已移轉給甲公司,故乙公司已經無從行使抗辯權了,D項錯誤。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以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乙公司提存標的物,在甲公司請求交付時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公司,但該標的物仍在提存機關佔有之下,經乙公司委託可由提存機關代爲行使留置權,在甲公司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以擔保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故C選項正確,其他選項錯誤。

11.某商場爲招攬顧客,承諾“假一賠十”,顧客王某遂購買手機5部,共價值15000元,後發現其所購手機爲假貨,於是向商場索賠,商場認爲其並非消費者,拒絕賠償。但在王某聲稱要向法院起訴時,遂同意賠償人民幣1.5萬元,則:

A 商場有權以顯失公平爲由撤銷其單方民事行爲

B 商場得以王某脅迫爲由主張其單方民事行爲無效

C 商場得以王某乘人之危爲由撤銷其單方民事行爲

D 商場應予賠償

【答案】:D

【解析】:

本案中商場作出的單方民事行爲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理應自成立時生效。因懼怕對方以合法手段解決糾紛而作出的民事行爲不是因受脅迫而作出的民事行爲,故本題答案爲D項。

12.甲向乙借款10萬元準備經營木材生意,並由其好友丙和丁擔保。丙以自己的背投式彩電(價值2萬元)作擔保與乙簽訂了質押合同,並且將彩電搬到了乙的家裏。丁以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價值8萬元)作擔保與乙簽訂了質押合同,但乙覺得自己家沒地方放車,就允許丁繼續開着自己的車。甲的經營狀況惡化,到期無力還款,則下列關於乙如何實現債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 乙可以將丙的彩電變賣,就變賣款優先受償

B 乙可以將丁的轎車取回拍賣,就拍賣款優先受償

C 乙可以直接將丙的彩電收歸自己所有

D 乙可以直接將丁的轎車收歸自己所有

【答案】:A

【解析】:

質權,是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本題中,丙將質押標的物背投式彩電搬到了乙家中,此時質權設立;丁未將質押標的物汽車交付乙佔有,此質權未設立,故A項正確、B項錯誤。《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故C、D項錯誤。因此,本題答案爲A項。

  二、案例分析

王鋒與劉青結婚4年後,已生一子王達。1994年7月5日,王鋒出海打魚遇颱風未歸,生死不明。若干年後,其妻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經查,王鋒結婚後與父母分開生活(其父於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鋒因與劉青感情不和且離婚未果而與劉青分居,分居期間王鋒蓋有樓房6間。王鋒遇颱風後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見劉青而未與家庭聯繫,獨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鋒與打工妹陳瑩相識並相好,並在該市教堂舉行了婚禮,生有一女王莉。陳瑩爲王鋒介紹了一收入頗豐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鋒因摸彩票中獎,獲獎金30萬元。1998年6月6日王鋒與陳瑩各出10萬元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但未辦登記過戶手續。1999年4月8日,王鋒因心臟病發作死亡,臨終前告訴了陳瑩自己的身世,並口頭遺囑將自己原有的6間房屋由其母謝蘭繼承(有2名醫生在場)。請回答下列各題

問題:

1.劉青向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應予受理的最早申請日期是哪一天?

A 1998年7月5日

B 1998年7月6日

C 1996年7月5日

D 1996年7月6日

【答案】:D

【解析】:

本題關鍵詞是“遇颱風未歸,生死不明”,說明是意外事件情況下落不明。《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1) 下落不明滿4年的;(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王鋒下落不明是因意外事件導致的,故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並且期間爲2年。

又依照《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計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本案的2年期間具體爲:1994年7月6日~1996年7月5日。如果有人誤選擇C項,則就是因爲沒有正確領會《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

又依照《民法通則》第155條的規定,“屆滿”的包括本數,所以不能在1996年7月5日就受理死亡申請,最早應在1 996年7月6日。

2.設劉青於最早申請日期向法院申請,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鋒死亡的判決。此時,王鋒所建的6問房屋應如何繼承?

A 其中3間房屋歸劉青所有;3間房屋屬王鋒遺產,由王鋒的繼承人繼承

B 6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和王鋒之父繼承

C 3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繼承

D 6間房屋由劉青、謝蘭、王達繼承

【答案】:A,C

【解析】:

法院判決宣告王鋒死亡後,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36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起爲其死亡的日期。依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王鋒的遺產依照繼承法分割。王鋒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在分居期間)蓋的樓房6間。首先,確定遺產的範圍。6間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所以3間房屋歸劉青所有,3間房屋屬於王鋒遺產,由王鋒的繼承人繼承。D項擴大了遺產範圍,錯誤。

其次,確定繼承人範圍。這裏要注意“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鋒死亡的判決”時間是哪一天,是否與申請死亡的時間一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所以,法院判決之日最早應是1997年7月5日,這是王鋒死亡的時間,也是開始繼承的時間。這時,考生會發現王鋒之父已先於王鋒而去,所以括號中王鋒之父的死亡時間是有效信息。因此,繼承人包括劉青、謝蘭、王達三人,不包括王鋒之父,可以排除B項,而確定A、C項。

本題比較難,因爲對於確定王鋒之父是否爲繼承人有點“繞”,“繞”在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是在申請死亡宣告之後的1年,而不是與申請死亡同時,這要求考生掌握知識要系統化。

3.王鋒彩票中獎所得30萬元,應由誰繼承?

A 謝蘭、王達、王莉

B 謝蘭、劉青、王達、王莉

C 謝蘭、劉青、陳瑩、王達、王莉

D 謝蘭、陳瑩、王達、王莉

【答案】:A

【解析】:

首先,陳瑩與王鋒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婚姻生效的要件,他們不具有夫妻共同權利義務,所以陳瑩不能作爲王鋒的妻子來繼承遺產,這樣可以排除C、D項。

其次,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在我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所以謝蘭、王達、王莉繼承遺產沒有問題。

最後,至於劉青,在王鋒自然死亡時,二人已經結束了婚姻關係,所以也被排除。

4.對王鋒與陳瑩共同購買張明私房3問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A 玉鋒、陳瑩與張明之間買賣房屋合同無效,因爲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B 王鋒、陳瑩與張明之間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C 王鋒與陳瑩取得了該3間房屋的所有權,因爲張明已將房屋交付

D 王鋒與陳瑩未取得該3間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B,D

【解析】:

合同效力不受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影響(《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首先,王鋒、陳瑩與張明之間的買賣房屋合同沒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其次,房屋沒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的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爲準。沒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沒發生轉移,所以應該選擇B、D項。

5.設王鋒與陳瑩購買張明私房3間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就王、陳二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A 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合夥關係

B 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共同共有關係

C 王鋒與陳瑩之間形成按份共有關係

D 王鋒、陳瑩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答案】:A,B,D

【解析】:

王鋒與陳瑩各出資10萬元購買了張明的3間私房,這屬於按份共有,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能分開份額,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範圍以份額爲限;後者由各共有人共同對共有物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在民法中共同共有的類型通常包括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以前的共同共有財產等。但是結合本案,雙方各出資10萬元,所以雙方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王鋒與陳瑩之間並沒有成立婚姻關係,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