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課堂知識普及:如何正確借錢

導語:由於熟人社會的思維習慣和法律觀念的缺乏,很多人無法掌握正確的借錢方式,極容易在出借和借錢時面臨法律風險,落得欠款無法彌補,且朋友親人撕破臉皮的地步。

司法課堂知識普及:如何正確借錢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徐星星下面通過幾個案例,向大家介紹一下借錢的幾個基本法律知識,幫助大家增強法律觀念,降低法律風險。

  案例一:

小吳與小王系親家關係。小王因生活需要向小王借款180 400元。小吳分幾次向小王打款,小王承諾經濟條件好轉後歸還。後經小吳多次催要,小王至今未歸還借款。現小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王歸還借款180 4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小王認可收到上述款項,但不認可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主張上述款項是用於雙方兒女之間用於結婚購買房屋的裝修之用。庭審中,小吳向法院提交銀行轉賬明細,小王則向法院提交向某房產公司轉賬購房款的證明,購房合同,裝修單據等材料,經審理,法院駁回原告小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具有實踐性特徵,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僅提交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交借貸合意憑證。被告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進行抗辯,原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同時綜合被告提出的抗辯事項及其證據,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被告的陳述更加令人信服。現原告僅依據轉款憑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

綜上,大家在生活中出借金錢時,即使面臨的是朋友親人,也一定要留存相應的借貸合意憑證,即通常所說的“借條“。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相關的細節,正是這些細節決定了自身權利保護。打借條時最好標註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寫,千萬不要寫綽號、簡稱、英文名等等,要與身份證一致;借款金額一定要有大寫,小心借條持有人修改金額;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不是一回事,所以要分開寫;如果是銀行轉賬交付借款的話,要保留轉賬憑證。現金交付的話,一定要讓借款人打收條,當然建議都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不然是否實際交付會在訴訟中增加維權成本。

  案例二:

閆先生與李先生系朋友關係。2015年3月,李先生向閆先生提出借款,用於生意週轉。後閆先生向李先生轉賬191000元。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於同年4月9日前還清。還款期限屆滿後,李先生未按期還款。同年4月28日,李先生出具借條,載明:今借閆先生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本人將身份證抵押在閆先生處,此款定於2015年5月8日前還清。同年5月19日,李先生慶再次向閆先生出具承諾書,載明:欠閆先生的貳拾萬元人民幣會在五月二十一日歸還,若還不了以面膜壹百陸拾箱抵債(暫抵),並在五日內拿錢取貨。注:至今日利息20%。還款期限屆至,李先生未歸還借款。故閆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

訴訟中,李先生稱出具的借條和承諾書中的欠款金額包括預扣的利息9000元,實際借款金額爲191000元。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明顯高於法律規定。後原告自願將要求被告償還的借款本金調整爲191 000元,利息的計算標準調整爲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經審理,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故本案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爲191 000元。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標準明顯高於法律規定,原告自願將利息的計算標準調整爲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案例三:

2014年1月11日,白先生向丁先生借款50 000元,雙方約定3個月內還款並口頭約定計息。還款期限屆滿後,白先生未歸還借款及利息。故丁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借款期內的利息。被告辯稱已經償還過原告11000元且雙方並未約定借款期內利息。原告稱該11000元款項系與被告做生意支付的貨款。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39000元,未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原告方主張雙方當時口頭約定月息3分但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因此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並未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丁先生在確認收到白先生 11 000元款項的基礎上,主張其中6000元系用於雙方之間的其他事項,因其未提出相應證據,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應認定白先生已經償還本金11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