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課後練習

導語:司法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下面是相關的考試試題,需要考試的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課後練習

1 王強在遊樂園陪女兒玩耍時不慎丟失了一塊手錶,遊樂園工作人員拾得後即交給公安部門。王強未能在期限內前去認領,公安部門即依有關規定將手錶交寄售商店出售。陳勇從寄售商店購得手錶後,將其送給了女友芳芳。芳芳在一次旅遊中該手錶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邊將這塊表以低價格賣給下夜班回家路過的工人劉傑。這塊表應歸:

A. 王強所有

B. 陳勇所有

C. 芳芳所有

D. 劉傑所有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本題中,手錶的原所有人王強的所有權喪失,陳勇已取徘手錶的所有權。陳勇將其贈與芳芳,芳芳取得該表所有權。手錶被小偷偷走,出賣給劉傑,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因此,劉傑不能取得該手錶的所有權,做手錶仍歸芳芳所有。

2 甲與乙簽訂代理合同,雙方約定發生爭議由R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發生爭議後甲卻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區法院起訴,答辯期內乙也未在答辯狀中表明雙方有仲裁協議,法庭調查結束後,乙向法院提交雙方的仲裁協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 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C. 法院應繼續審理

D. 法院應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C。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4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爲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另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關於股份 公司的設立,下列哪項說法是錯誤的?

A. 股份公司採用募集設立則不能分期繳付出資

B.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最少應認 購35%的股份

C. 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且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由中國人擔任

D.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應在募股 後30日內主恃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第81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籌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實收”意味着不能分期出資,所以A項正確。根據第79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七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所以C項錯誤。第85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8項正確。第90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所以D壩正確。

4 甲公司生產啤酒,其申請註冊的“幸福泉”文字商標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爲馳名商標。之後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該“幸福泉”標識。下列哪一種使用行爲沒確侵犯甲公司的商標權?

A. 乙公司生產的白酒商標爲“幸福”兩字並加上一個泉水的圖案

B. 丙飲料公司將“幸福泉”作爲自己的企業名稱登記使用

C. 丁公司將“幸福泉”註冊爲域名,用於網絡銷售

D. 戊公司在自己生產的服裝上使用“幸福泉”商標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根據該條,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一種“全方位”的保護。故本題只能選A項。

5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法國一家公司與中國某企業協議簽訂了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該外國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出資額,對其應當如何處理?

A. 該合營企業自動解散

B. 應當向中方支付遲延繳資的利息,或賠償因此給中方造成的損失

C. 雙方應當協商修改合同,另行約定繳納出資的期限

D. 企業登記機關應責令其在規定時間繳納出資,可對其處以罰款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因此,B項正確。

6 在原告章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M省汽車集團的債務糾糾中,A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了訴訟。但是後來原告與被告之間通過和解由法庭製作了調解書,分別送達給三方當事人。A公司在調解過程中,中途退席,並且也拒絕簽收送來的調解書。則此案應如何處理?

A. A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無權拒絕簽收,調解書生效

B. A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雖然與案件也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不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生效,A公司市以通過提起再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C. A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本案當事人之一,即使陶解書內容與A公司無關,也有權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

D. A公司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有當調解書的內容是要求A公司承擔義務時,纔有權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依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97條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AB項錯誤。和法律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上訴權一樣,其拒絕調解的權利也是建立在承擔義務的基礎上的,是一種有限的當事****利,調解書認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該承擔義務的,其才能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當選。

7 興業棉紡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虧損,已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 縣工商銀行:興業不能歸還貸款100萬元,當時爲該筆貸款以興業的廠房設定了抵押擔保,故其有權申請破產

B. 宏達公司:興業公司欠其10萬元貨款已經到期,宏達公司有權申請破產

C. 遠洋公司:是興業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有權主張申請興業公司破產和解

D. 利來合夥企業:興業公司不能支付利來原料款100萬元,同時利來欠興業貨款20萬元,其有權申請破產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該法第7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本題ABD項主體均爲興業公司債權人,故均有權申請破產。破產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C項中遠洋公司爲興業公司股東,其無權申請和解。故本題答案爲C項。

8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原理,以下關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說法正確的是:

A. 調解原則貫穿於訴訟全過程,可以適用於訴訟程序、非訟程序

B.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不受法院的干預

C. 對等原則是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對應的訴訟權利

D. 被告提交答辯狀的行爲,體現了辯論原則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調解自願原則不能理解爲只能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並且調解原則僅僅適用於訴訟程序,非訟程序根據其性質,不適用調解原則,故A項錯誤。處分原則保障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處分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對於非法處分法院當然有干預的權力,故B項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由此可知對等原則是適用的主體是外國人,因此C項表述錯誤。辯論原則是保護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的原則,起訴與答辯是原告與被告最初的辯論,是辯論原則的體現。故D正確。

9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開發一種涼茶的技 術祕密成果,未約定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甲公司按約定支付了研究開發費用。乙公司按約定時間開發出該技術祕密威果後,在沒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將其轉讓給丙公司。對於此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該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只能屬於甲公司

B. 該技術祕密成果的轉讓權只能屬於乙 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該技術祕密成果 的使用權和轉讓權

D. 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無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合同法》第341條規定: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可知A和B選項錯誤,而C選項正確。根據本條可知乙公司不應當在未交付之前,就轉讓給第三人。但又要考慮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依此主張該合同無效,只是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D選項錯誤。

10 關於現行民事執行制度,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 因法律規定不得重複立案,因此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總是優於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

B. 對離婚一方要求探望孩子的執行申請,執行法院自收勁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C.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中斷,叭中斷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D.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l5日內審查,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處分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第2條規定,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可知A項錯誤,不得重複立案並不是以地域爲劃分標準而是以立案時間先後爲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故B項正確。

根據《執行解釋》第28條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C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15t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據《執行解釋》第16條的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故D項正確。

11.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合夥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夥,甲、乙同意,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夥權利,也不承擔合夥債務。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B.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D.丙退夥後仍應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原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B

12.甲公司經常派業務員乙與丙公司訂立合同。乙調離後,又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書與尚不知其已調離的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並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貨款,後逃匿。對此甲公司並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爲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甲公司不承擔責任

B.甲公司應與丙公司分擔損失

C.甲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D.甲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後果

參考答案:D

13.甲於1972年將房屋出典給乙,典價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屆滿,甲以5000元向乙回贖,乙主張甲必須以該房現價3萬元回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甲應按照哪一價款回贖典物?

A.5000元

B.3萬元

C.1.25萬元

D.1.5萬元

參考答案:A

14.下列關於民事權利的表述哪一個是錯誤的?

A.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B.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

C.債權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

參考答案:D

15.甲向乙借款5萬元,還款期限6個月,丙作保證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乙還清本息爲止。丙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

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B.借款發生之日起2年

C.借款發生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參考答案:D

16.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爲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爲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A.7萬元

B.6萬元

C.5萬元

D.4萬元

參考答案:B

17.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爲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於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後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奇石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

B.奇石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

C.乙因加工行爲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參考答案:A

18.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後,即應交付全部貨物。"合同訂立後,乙在約定時間內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定金合同不成立

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定金合同不生效

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定金合同的變更

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

參考答案:C

19.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爲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後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無效

B.質押合同自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對該債券不享有質權

D.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參考答案:D

20.某賓館爲了8月8日的開業慶典,於8月7日向電視臺租借一臺攝像機。慶典之日,工作人員不慎摔壞攝像機,賓館決定按原價買下,以抵償電視臺的損失,遂於8月9日通過電話向電視臺負責人表明此意,對方表示同意。8月15日,賓館依約定向電視臺支付了價款。攝像機所有權何時轉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參考答案:C

21 甲與乙簽訂合同購買了二手車一輛,交付後未登記。乙把該車借給朋友丙,丙開車時遇到行人丁闖紅燈,剎車不及將其撞傷。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賠償,尚有餘額不足。關於這部分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甲與乙、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B. 丙承擔主要責任,乙承擔補充責任

C. 丙承擔不超過賠償數額10%的責任

D. 乙無論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C。《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l0%的賠償責任。

22 某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依據《證券法》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B.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

C. 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工作無虛假記載

D.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爲;(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B項錯誤,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需要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但並沒有強制要求“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AD項的表述《證券法》無規定,故不選。

23 關於以下四對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確的是:

A. 張力與雪娟屬於姨表兄妹,則該婚姻絕對無效,但其所生子女無辜,所以仍爲婚生子女

B. 魏武脅迫慕雪結婚,結婚登記3年後慕雪要求民政部門認定婚姻無效

C. 李毅與羅紅結婚,分別28歲與l8歲,3 年後羅紅要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應該受到支持

D. 已婚的王貴隱瞞婚況與單身的袁莉結婚,婚姻宣告無效後,分配同居財產時應照顧後者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婚姻法》第l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劇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張力與雪娟的婚姻自始無效,其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因此,A項錯誤。

依據《婚姻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據此3年後慕雪不能要求民政部門人定婚姻無效,故8項錯誤。

《婚姻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項中,3年後羅紅已滿20歲,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法院不能支持其要求,故C項錯誤。

《婚姻法》第l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據此D項正確。

24 甲在一棟臨街的單元樓裏有一套住房,位於這棟樓的頂層。另外甲還有一套住房在別 處。2007年3月,乙公司決定在那棟臨街的單元樓樓頂上懸掛一個廣告牌,因甲平時很少在此居住,於是便獨自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允許乙公司使用樓房房頂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費6萬元。這棟臨街樓房的其他住戶 丙、丁等人知道後,認爲甲的行爲侵犯了他們的權利,要求甲給予補償,甲堅持不同意。於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戶,以甲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關於此案以下表述中錯誤的是:

A. 甲有權允許乙公司使用房頂,因爲乙公司懸掛的廣告牌正在其單元房的上方

B. 房頂屬於單元樓各房主共有部分,甲無權獨自處分

C. 甲無權獨立決定將房頂的使用權讓與 乙公司,其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

D. 丙、丁等住戶有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樓頂獲得的收益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用部分共有權和業主管理權。《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單元樓的樓頂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部分,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無權處分。甲雖然是樓頂一套單元房的所有權人即區分所有權人,但是樓房房頂所有權並不歸屬於甲一人,甲元權獨自允許乙公司使用房頂,其行爲屬於無權處分,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有權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產生的收益。綜上所述,A項錯誤,符合題意。

25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筆記本電腦一臺,借用期間,因急需用錢,甲將該電腦以自己名義出賣給不知情韻丙,言明價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餘款3日內付清。丙取走電腦後,乙向甲要求返還電腦時得知此事,遂請求丙返還電腦,爲此,引起糾紛。對此,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 甲將電腦賣於丙的行爲系無權處分行爲

B. 丙已經取得了電腦的所有權

C. 乙有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損失

D. 乙有權請求甲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動產善意取得問題。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註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條明確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本題中,甲爲無權處分人,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其與丙簽訂的合同有效,故A選項正確。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取得只要求無權處分人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動產即可,無需已經支付全部價款,故丙未支付剩餘價款不影響其善意取得該筆記本電腦,B選項正確。丙爲善意第三人,其與甲之間不存在串通損害乙利益之行爲,故無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故C選項錯誤。當然,乙有權請求甲負賠償責任,故D選項正確。

26 以下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是:

A. 慕容雪與歐陽海是一對夫妻,因性格不合與家庭暴力,慕容雪起訴歐陽海離婚,區法院判決解除二人婚姻關係,判決生效後,歐陽海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B. 東方朔認爲自己與劉夢在區法院的訴訟調解書違背自願原則,雖然已經簽收但是十分懊悔,於是向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經查該調解書形成過程確實調解違背自願原則

C. 甲與乙名譽侵權糾紛經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的1年後,甲發現新的證據,於是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D. 丙與丁不當得利糾紛經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的1年後,丁以自己一審未收到起訴狀副本、二審時又被法官剝奪辯論機會爲由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B。《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因此,A選項不選。《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因此,B選項當選。《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200條第l項、第3項、第12項、第l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因此,CD選項不選。

27 甲公司與乙公司貨款糾紛一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接到一審法院報送的案件之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有轉移財產的行爲,於是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此,下列哪種做法是正確的?

A. 應由第一審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B. 應由第二審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C. 應由第一審法院報請第二審法院批准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D. 情況緊急來不及報請第二審法院的由第一審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情況不緊急的由第二審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該題直接考查民事訴訟司法解釋關於財產保全的具體管轄法院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03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選項A是正確的。

28 甲縣的高某與乙縣的崔某在丙縣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高某將一尊唐三彩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崔某並約定履行地爲甲縣,後崔某懷疑此尊唐三彩系“做舊”贗品發電子郵件告訴高某自己不想買了,要求解除合同。高某欲起訴要求崔某履行合同義務。關於本案管轄,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 甲縣法院與乙縣法院都有管轄權

B. 只有甲縣法院有管轄權

C. 只有乙縣法院有管轄權

D. 只有丙縣法院有管轄權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A。本題考查未履行合同的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意見》第l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合同並未實際履行,而且約定履行地爲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與被告住所地對本案審理都較爲便利,所以,被告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A項正確,BCD項錯誤。

29 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違反了兩審終審制度的是:

A. 二審追加共同原告甲,經調解未達成協議,作出終審判決

B.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不允許當事人對判決提起上訴

C. 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允許當事人對判決提起上訴

D.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增加新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進行調篇,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兩審終審制度。《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3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所以,A項的做法違背了兩審終審制度,符合題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5條,最高人民法院作爲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爲終審裁判,所以,B項的做法是正確的,不合題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因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所作裁判以及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訴,所以,C項的做法是正確的,不合題意。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所以,D項的做法沒有違反兩審終審制度。

30 2007年l2月,甲公司向銀行貸款l00 萬元用於設備改造,並約定如挪作他用,銀行有權解除合同。乙公司對該貸款提供了擔保。2008年2月,甲公司將貸款用於購買高級轎車,銀行解除合同。當時銀行僅貸出50萬元。由於甲公司無力還貸,銀行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乙公司擔保如何處理?

A. 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擔保責任也歸於消滅

B. 乙公司應負拒50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

C. 乙公司應負擔100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

D. 乙公司不負擔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本題中作爲主合同的借款合同雖然已經解除,但由於銀行已貸出50萬元,作爲債務人的甲公司對這50萬元應當承擔償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應承擔的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擔保人乙公司應對這50萬元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爲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