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國家司法考試三卷真題不定項選擇題

司法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爲大家帶來了國家司法考試三卷真題不定項選擇題,歡迎大家參考!

2016國家司法考試三卷真題不定項選擇題

2016國家司法考試三卷真題

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題,每題2分,共30分。

(一)

甲、乙、丙三人簽訂合夥協議並開始經營,但未取字號,未登記,也未推舉負責人。其間,合夥人與順利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澱粉加工設備一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後設備歸承租人所有。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向設備生產商丁公司支付了價款。

請回答第86—88題。

86.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出租人起訴,適格被告是:

A.合夥企業

B.甲、乙、丙全體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87.乙在經營期間發現風險太大,提出退夥,甲、丙表示同意,並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對,認爲乙退出後會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風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經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乙可以退出,無需出租人同意

C.乙必須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擔保後才能退出

D.乙退出後對合夥債務不承擔責任

88.如租賃期間因設備自身原因停機,造成承租人損失。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出租人應減少租金

B.應由丁公司修理並賠償損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請求承擔責任時,出租人有協助義務

D.出租人與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

甲、乙雙方於2013年5月6日簽訂水泥供應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爲其價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額抵押,約定2014年5月5日爲債權確定日,並辦理了登記。丙爲擔保乙的債務,也於2013年5月6日與甲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爲一年,自債權確定日開始計算。

請回答第89—91題。

89.水泥供應合同約定,將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貨款納入了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該約定無效

B.該約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額保證合同未約定將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貨款納入最高額保證的擔保範圍,則丙對此不承擔責任

D.丙有權主張減輕其保證責任

90.甲在2013年11月將自己對乙已取得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丁。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的行爲將導致其最高額抵押權消滅

B.甲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丁後,丁取得最高額抵押權

C.甲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丁後,最高額抵押權不隨之轉讓

D.2014年5月5日前,甲對乙的任何債權均不得轉讓

91.乙於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的債權確定期屆至

B.甲應先就抵押物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

D.如甲未申報債權,丙可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

源聖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2015年10月,源聖公司考察發現某環保項目發展前景可觀,爲解決資金不足問題,經人推薦,霓美公司出資1億元現金入股源聖公司,並辦理了股權登記。增資後,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總經理陳某兼任源聖公司董事長。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陳某授意下將當時出資的1億元現金全部轉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賬戶用於投資房地產。後因源聖公司現金不足,最終未能獲得該環保項目,前期投入的 500萬元也無法收回。陳某忙於天富公司的房地產投資事宜,對此事並不關心。

請回答第92—94題。

92.針對公司現狀,甲、乙、丙認爲應當召開源聖公司股東會,但陳某拒絕召開,而公司監事會對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93.若源聖公司的股東會得以召開,該次股東會就霓美公司將資金轉入天富公司之事進行決議。關於該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根據有關規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陳某連帶承擔返還1億元的出資義務

B.霓美公司承擔1億元的利息損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東資格

94.就源聖公司前期投入到環保項目500萬元的損失問題,甲、乙、丙認爲應當向霓美公司索賠,多次書面請求監事會無果。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可以起訴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訴霓美公司

C.若甲起訴並勝訴獲賠,則賠償款歸甲

D.若甲起訴並勝訴獲賠,則賠償款歸源聖公司

(四)

住所地在H省K市L區的甲公司與住所地在F省E市D區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價款數額爲90萬元。合同在B市C區簽訂,雙方約定合同履行地爲W省Z市Y區,同時約定如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由B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鋼材質量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爭議,甲公司欲申請仲裁解決。因B市有兩個仲裁機構,分別爲丙仲裁委員會和丁仲裁委員會(兩個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都在B市C區),乙公司認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欲向有關機構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請回答第95—97題。

95.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乙公司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關於確認的機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丙仲裁委員會

B.丁仲裁委員會

C.B市中級法院

D.B市C區法院

96.如相關機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甲公司欲與乙公司達成協議,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關於雙方可以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H省K市L區法院

B.F省E市D區法院

C.B市C區法院

D.W省Z市Y區法院

97.如仲裁條款被確認無效,甲公司與乙公司又無法達成新的協議,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訴乙公司。關於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H省K市L區法院

B.F省E市D區法院

C.W省Z市Y區法院

D.B市C區法院

(五)

甲市L區居民葉某購買了住所在乙市M區的大億公司開發的位於丙市N區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約定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位於丙市的仲裁委員會(丙市僅有一家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大億公司遲遲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葉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大億公司以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經審查,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仲裁協議有效的決定。在第一次仲裁開庭時,大億公司聲稱其又向丙市中級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申請仲裁庭中止案件審理。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製作了裁決書。後因大億公司不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大億公司則以調解協議內容超出仲裁請求爲由,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請回答第98—100題。

98.大億公司向丙市中級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對此,正確的做法是:

A.丙市中級法院應予受理並進行審查

B.丙市中級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協議效力作出裁定之前,應當中止仲裁程序

D.仲裁庭應繼續開庭審理

99.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正確的結案方式是:

A.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B.應當依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C.將調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D.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100.大億公司以調解協議超出仲裁請求範圍請求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院正確的做法是:

A.不支持,繼續執行

B.應支持,並裁定不予執行

C.應告知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並裁定中止執行

D.應支持,必要時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報考指南

一般報考條件

注:具體報考條件須結合當年法考公告予以明確。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法考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對此規定: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根據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法學類”本科專業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法學門類下的“法學類”,其學科代碼爲0301,具體包括:法學、知識產權、監獄學、信用風險管理與法律防控、國際經貿規則、司法警察學、社區矯正7個專業。此外,對於具有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的人員,如獲得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法律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或者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可以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對於取得法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者取得輔修法學類專業雙學位的:

一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學歷及學位後,再取得法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歷學位的,取得的法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歷學位能在教育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學信網)進行查詢並進行學歷認證,符合“法學類”專業的報考要求。

二是取得法學雙學位的,對於法學類專業爲主修專業的,取得法學類專業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符合“法學類”專業的報考要求;對法學類專業爲輔修專業的,其輔修的法學類專業學歷學位不能在教育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學信網)查詢或認證,不符合“法學類”專業的報考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爲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報名程序

法考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司法部公告及有關文件中公佈。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並公佈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及時向社會公佈。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公佈報名事項時,應當明確要求報名人員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學習地報名。

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網上報名方式,採取承諾報名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在審批發證階段進行實質審查,不再組織現場確認。

應屆法學本科畢業生報名問題

根據2018年頒佈的《法考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參與考試的考生應當:

(1)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而具體應屆法學專業畢業生是否能夠報名參加考試的問題,司法部表示“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問題,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研究,確定繼續實施這一政策,根據《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的問題。”

放寬條件問題

《法考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重慶市的10個重點縣、區除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的縣級市、區(烏魯木齊市所轄的區除外);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學校本科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