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命題規律

這對於每一位致力於司考的考生,都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

2016年司考命題規律

  1內容注重應用

就考試內容而言,司考側重於具有操作、應用價值的內容。並且近兩年司考命題的理論性明顯加強。

從出題來看就是案例增加,案例背後的理論考察進一步深入。

  2考察方法側重分析

就考察方法而言,司法考試主要是案例分析。

因爲對於司法職業來說,正如醫生面對病例一樣,主要面對的、甚至是唯一面對的就是案例分析,無論何種題型,都是以案例作爲題幹,然後據此設置問題。

  3題型相對固定

在題型方面,主要以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形式出現。

  4命題“鍾情”司法解釋

司法考試命題對司法解釋是“情有獨鍾”,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司法解釋都佔了主要的.分量。

箇中的原因是,國家立法往往過於原則抽象,而司法解釋多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而作出,較法律更具“可考性”。

鑑於此種情況,學習中的高人指點必不可少。

  5“恆定與輪迴”規律

司考由律考脫胎而來,其模式已較爲成熟。就命題規律而言,有人歸納爲:

重者恆重,即實用性、操作性強的知識點,從來就是龍頭,且重複率很高;

輕者恆輕,即一些部門法中的許多知識點,是基本不考或鮮有涉及的 。

上述歸納反映出的命題的恆定性或重複性,正是司考本質的表現或折射。

  6“變數”的規律

把握規律是爲了達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規律也有靜動之分。靜的規律給我們以恆定與重複,而動的規律則給我們昭示着變數的軌跡。

司法考試命題以重複性爲主態,但同時也存在着變數,新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往往是命題的“新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