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知識點網絡侵權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

司法考試《民法》知識點網絡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的理解。

這是宣示性規定,屬於正確的廢話,價值在於強調。意思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網絡上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構成侵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概念辨析】

 【網絡用戶】VS【網絡服務經營者】

(1)網絡用戶。指在計算機終端通過網絡獲取信息或者向網絡提供信息的用戶。

(2)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兩類: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

①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指爲網絡用戶提供信息通道服務或者信息平臺服務的人。包括但不限於:①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如鐵通網、電信網);

②網絡空間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間、BBS空間、服務器空間出租等);

③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

④傳輸管道服務提供者(如電信運營商)

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內容,一般不會構成《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責任,若符合《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責任。②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指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內容的人,如各種網站。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編輯、組織、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內容和產品服務,往往構成《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的直接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二款的理解。

①該款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避風港製度”。

②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③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④學理基礎:網絡具有海量信息,不能要求經營者對存儲、搜索、鏈接的信息均予以事先審查。

  3.《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的理解。

若受害人能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爲是明知的,則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始構成共同侵權,應就全部損失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真題研習】甲、乙是同事,因工作爭執甲對乙不滿,寫了一份醜化乙的短文發佈在丙網站。乙發現後要求丙刪除,丙不予理會,致使乙遭受的損害擴大。關於擴大損害部分的責任承擔,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試卷三第23題)

A.甲承擔全部責任

B.丙承擔全部責任

C.甲和丙承擔連帶責任

D.甲和丙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