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後,房產一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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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房產一定屬於獨生女兒嗎

小麗(化名)是獨生女,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去年過世。早在2003年,父親在杭州買入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產權登記在父親名下,十多年來一直沒改過產權人。這套房產位於優質學區內,目前市場價300餘萬元。今年9月小麗女兒要讀幼兒園了,小麗想將父母的這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把自己和女兒的戶口遷過去。

可是,當小麗拿着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到了房管局辦理過戶時,房管局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辦過戶手續,得有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辦。小麗在房管局碰壁後,馬上又去了公證處,卻也遭到拒絕。“公證處的人說要讓我把我爸這邊的親戚都找到,帶到公證處去纔給辦公證。”小麗犯了難,“我爸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去找啊?”

這是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徐霄燕律師最近接待的一個當事人諮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徐律師七七八八一算:你父母的這套房產一共有7個繼承人,你能繼承的份額是7/8。這結論驚呆了很多人。

原本,小麗作爲家中獨女,核心家庭關係簡單。使得繼承變複雜的主要原因是:小麗父親去世時,奶奶尚健在,而小麗父親還有四個兄弟姐妹。

徐霄燕說,首先,這套房子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這套房產的1/2屬於母親,1/2屬於父親。

小麗父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那麼有三個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小麗、母親、奶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麼三人平分1/2。因此,母親在原有1/2的基礎上再獲得1/6,合計2/3,小麗分得1/6,奶奶分得1/6。

等到奶奶過世後,屬於奶奶的1/6本該由四個子女“轉繼承”,一人1/24。這時小麗大伯和爸爸先於奶奶過世了。根據法律規定,由大伯和爸爸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大伯的1/24由他的三個孩子繼承各1/72,爸爸的1/24由小麗繼承。加上前面的1/6,小麗現在有5/24。

二伯可以分到1/24,偏偏二伯還離婚了,那麼這1/24再分兩半,二伯1/48,二嬸1/48。

小姑姑和小姑父共同擁有1/24。

時間回到現在,小麗母親過世時,外公外婆都已不在,只有小麗一個繼承人,因此母親的財產全部由她繼承。所以小麗最終的財產繼承份額是5/24+2/3=7/8。

那麼,現在小麗應該怎麼辦?徐霄燕說,如果親戚朋友能找齊,可以直接去公證處,大家對房產的繼承經協商拿出一個一致性意見,比如由小麗拿出餘下1/8的房產的折價金額分給親戚。如果親戚找不齊,就可能要去法院起訴,將其他所有繼承人都列爲被告,然後申請法院調查這些繼承人信息。這個官司也不好打,對於法院來說,不是繼承份額無法確定,而是對是否只有這些繼承人,他們的意見如何,他們的繼承會不會也有變化等這些事實認定有難度。

所以,說到底,即便是獨生子女,父母最好也在生前辦好遺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