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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律制度
一、信託概述
1.信託的概念、特徵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信託的特徵:
①信託是以信任爲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②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爲獨立運作的財產。
④受託人要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⑤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信託的設立
1.信託的形式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爲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
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四、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
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即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
五、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1. 信託的變更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爲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①③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2. 信託的終止
①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②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③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④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⑤信託被撤銷。
⑥信託被解除。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概述
1. 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2. 票據的特點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要式證券。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
(4)票據是流通證券。
(5)票據是文義證券。
(6)票據是設權證券。
(7)票據是債權證券。
二、票據的功能
1.匯兌作用——異地支付。
2.支付與結算作用。
3.融資作用——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的。
4.替代貨幣作用。
5.信用作用——作爲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
三、票據行爲
票據行爲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爲目的的法律行爲,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四、票據權利
1.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擁有票據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 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取得
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看,分爲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行爲。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爲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而採取的行爲。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包括3種: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