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婚姻法》考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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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銀行從業《婚姻法》考點解讀

  考點: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前文所述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夫妻扶養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