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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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2012年6月19日發佈,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提高證券分析師專業水平,維護證券分析師良好職業形象,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及《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證券分析師是指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爲證券分析師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行業自律規則以及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執業行爲。

第四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專業、誠信的執業原則。

第五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內部其他部門、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

第六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其研究結論應當是證券分析師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時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誤導投資者。

第七條 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自覺使用合法合規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國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以及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編造並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第八條 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基於認真審慎的`工作態度、專業嚴謹的研究方法與分析邏輯得出研究結論。證券研究報告的分析與結論應當保持邏輯一致性。

第九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充分尊重知識產權,不得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其他證券分析師的研究成果,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論文或研究成果時,應當加以註明。

第十條 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用以往推薦具體證券的表現佐證未來預測的準確性,也不得對具體的研究觀點或結論進行保證或誇大。

第十一條 證券分析師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向客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十二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通過公司規定的系統平臺發佈證券研究報告,不得通過短信、個人郵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戶、公司內部部門提供或泄露尚未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和觀點,不得通過論壇、博客、微博等互聯網平臺對外提供或泄露尚未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和觀點。

第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明知特定客戶、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要求或擬委託的事項違反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應當予以拒絕,並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 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客戶利益存在衝突時,應當主動向公司報告。

第十五條 證券分析師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所研究覆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證券分析師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執業迴避或者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對上述事實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珍惜職業稱號和職業聲譽,以真實姓名執業。

第十七條 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

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第十八條 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貴重財物或可能對證券分析師獨立客觀執業構成不利影響的其他利益。

證券分析師參加媒體組織的研究評價活動,應當經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取較高的研究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相互尊重,共同維護行業聲譽,不得在公衆場合及媒體上發表貶低、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競爭。

第二十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衆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應當嚴格執行證券信息傳播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準確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觀點,不得與其所在公司已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最新意見和建議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機構未覆蓋的公司發表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意見。

證券分析師通過論壇、博客、微博等互聯網平臺發表評論意見的行爲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遵守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充分尊重和維護所在公司的合法權益。

證券分析師離職後,應當履行與原所在公司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保密、競業限制、培訓賠償等義務。

第二十二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參加後續執業培訓,積極參加所在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及合規培訓,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執業水平以及合規意識。

第二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違反本準則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自律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並將紀律處分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協助製作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有關人員比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發佈的《中國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