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鑑證師理論與實務輔導:價格鑑證程序

導語:價格鑑證是指各類價格鑑證機構對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各種財物及服務項目進行價值鑑定、認證和評估活動的總稱。

價格鑑證師理論與實務輔導:價格鑑證程序

  怎樣委託進行價格鑑定

價格鑑定的委託主體僅限國家機關。在委託價格鑑定時,委託機關應當持《價格鑑定委託書》到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價格鑑定的目的和要求;(2)鑑定物的名稱、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配置、生產、使用時間等;(3)價格鑑定的基準日期、地點;(4)在基準日期時,鑑定物被使用,損壞狀況的記錄(鑑定)材料,重要物品應當附照片。被毀壞、滅失物品應當提供與鑑定物品有關的證人證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委託書要有委託單位蓋章,委託方提供的有關資料應客觀、真實,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書》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證據材料。

  怎樣申請進行價格認證

單位或公民在申請價格認證時,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價格鑑定機構送交《價格認證申請書》。

《價格認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價格認證的目的`和要求;(2)價格行爲人的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3)認證事項的行爲和情景描述;(4)對物品的價格認證,應提供物品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鑑定)材料;(5)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評估報告)進行認證的,需提供原價格評估報告書;(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單位送交的《價格認證申請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公民申請應當簽名並留存身份證號碼。委託方提供的有關資料應客觀、真實,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可用於價格糾紛調解、當事人舉證,並可作爲生產經營者生產或銷售的證明材料等。

  怎樣要求進行價格鑑證複覈裁定

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價格鑑證機構要求補充或重新鑑定,也可以直接委託有複覈裁定權的上級價格鑑證機構複覈裁定。

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由提出異議的機關向原價格鑑證機構要求補充或重新鑑定,也可以直接委託有複覈裁定權的上級價格鑑證機構複覈裁定或重新鑑定。

案件當事人對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應向原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提出複覈鑑定要求,由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複覈裁定。

  對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

單位或公民對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可向原價格鑑證機構要求補充或重新認證,也可以申請其上級價格鑑定機構複覈裁定或重新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