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計量師《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常見問題解答

導語:在一級計量師的考試中不僅僅只有選擇題,也有客觀題的存在。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考試思考題,報考了的考生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答案吧。

一級計量師《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常見問題解答

  思考題

  1.計量立法的宗旨是什麼?

答:爲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於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答: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範,爲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並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3.什麼是國家計量基準?它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答:國家計量基準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爲了定義、實現、保存、復現量的單位或者一個或多個量值,用作有關量的測量標準定值依據的實物量具、測量儀器、標準物質或者測量系統。它的主要作用是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4.什麼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指經過政府計量部門考覈、批准,作爲統一本地區量值的依據,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計量標準。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下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技術考覈;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屬於哪一級政府的,就由哪一級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覈。經考覈合格符合要求並取得計量標準考覈證書的,由建立該向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爲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使用。

  5.什麼是部門、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如何實施管理?

答:部門最高計量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計量標準,作爲統一本部門量值的依據。部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須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覈,取得合格證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

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是指企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計量標準,在本單位內部使用,作爲統一本單位量值的依據。建立本單位使用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經與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覈合格後,取得計量標準考覈證書,才能在本單位內開展檢定。

  6.實施計量檢定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1)計量檢定活動必須受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按照經濟合格的原則、就近就地進行。

(2)從計量基準到各級計量標準直到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程序,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的要求進行。

(3)對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檢定週期以及檢定數據的處理等,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4)檢定結果必須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並出具證書或加蓋印記。

(5)從事計量檢定的工作人員必須是經過考覈合格,並持有有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的檢定員證。

  7.強制檢定的範圍是什麼?實施和管理強制檢定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強制檢定的範圍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實施和管理強制檢定的主要特點:

(1)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2) 固定檢定關係,定點送檢。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由當地縣(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安排。當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安排。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之間可以協商跨地區委託檢定。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由主持考覈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安排。

(3)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應按規定登記造冊,向當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並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4)承擔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要按照計量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週期,安排好週期檢定計劃,實施強制檢定。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強制檢定的實施情況,應經常進行監督檢查;未按規定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的,要追究法律責任,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罰款。

  8.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如何實施計量檢定和管理?

答: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有權對社會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使用單位應建立計量器具設備臺帳,制定檢定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和週期檢定計劃。

  9.什麼是仲裁檢定?如何實施?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裁決爲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稱爲仲裁檢定。

實施仲裁檢定程序:

(1)申請仲裁檢定應向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仲裁檢定申請書;屬有關機關或單位委託的,應出具仲裁檢定委託書。

(2)接受仲裁檢定或委託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受申請後7日內發出進行仲裁檢定的通知。糾紛雙方接到通知後,應對與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實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壞其原始狀態。

(3)仲裁檢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進行仲裁檢定時應有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以缺席進行。

(4)承接仲裁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完成檢定、測試任務,並對仲裁檢定結果出具仲裁檢定證書。受理仲裁檢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仲裁檢定證書審覈後,通知當事人或委託單位。當事人或雙方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仲裁檢定證書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當事人或雙方如對一次仲裁檢定不服時,在接到仲裁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二次仲裁檢定。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爲終局仲裁檢定。

(6)承辦仲裁檢定工作的工作人員,有可能影響檢定數據公正的,必須自行迴避。

10.計量檢定人員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答:計量檢定人員應爲實施計量監督,發展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以及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提供準確可靠的檢定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