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

註冊消防工程師報考條件

  第十二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註冊消防工程師免考規

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