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資格考試課程及題型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課程: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資格考試課程及題型

《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考試題型: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題型:《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題型爲客觀題。"單項選擇題"要求從備選項中選擇一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作爲答案。"多項選擇題"的每題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不得分;漏選,所選的每個選題得0.5分。"簡答題"依據問題中的設問進行簡要回答。在全部選擇題中,有5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15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5個簡答題,每題4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試題型包括客觀題(佔分值的30%)和主觀題(佔分值的70%),客觀題分爲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主觀題爲綜合案例分析題。三個科目試卷總分均爲100分。

  考覈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 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週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覈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 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 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 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於2個。

4.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築的消防安全諮詢、評估項目不少於5個;

5. 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於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 作爲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佈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6萬字(對未註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作爲研究成果);

3.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3篇(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

4.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5篇;

5. 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10篇。

  考覈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覈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全面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覈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考覈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覈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諮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佈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佈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佈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範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