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情形

保險標的,也即保險的對象,作爲保險利益的承載方,包括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的壽命和身體。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情形,歡迎閱讀。

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情形

  (1)冒名頂替被保險人。

冒名頂替被保險人死亡,如 1990 年發生的郭某利用已死亡的妻子冒充被保險人陳某,謊稱陳某已死亡,向保險人騙取 2247 元保險金的行爲。

  (2)冒充保險標的。

如投保人擁有兩輛外觀、型號一樣的車輛,只爲其中一輛車上保險,當任何一輛車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都會依據此一份保險合同要求賠償。這種情況下因保險標的是不確定的而構成欺詐投保。

  (3)虛構保險標的。

如投保人爲自己的商店購買保險,購入大量奢侈品同時又偷偷運走,後故意放火併假言有火災發生而騙保,構成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從而來騙得保險金。又如,投保人以他人的貨物冒充自己的財產,對該貨物進行投保,出於意外原因,貨物滅失或損壞,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由於投保人對此處所涉及的保險標的沒有相應的保險利益,因而這種情況下,構成欺詐投保。

  (4)倒籤保單。

發生意外之後,投保人發現自身並未投保,但期獲得補償,便於事故發生後通過與保險公司的內部關係將保險合同的訂立時間寫爲事故發生之前,或者將保險事故僞造爲合同訂立之後發生,以此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根據保險法基本原理,承保的危險必須於將來產生,即保險具有射性特徵,要求“可保危險”必當擁有不確定性的。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後才簽訂合同,那麼可保危險則被置於確定的範疇,而無法獲得法律保障。

如在(2014)唐刑終字第358 號案件中,被告人史某駕車行駛至交叉口處時撞杆,致該車前部受損。因當時該車未上保險,爲減少損失,史某找到孫某,告知自己車輛已發生事故並提出想給該車上保險。孫某在明知史某可能發生騙保的情況下,仍聯繫保險公司員工。

在承保車輛未到場驗視的情況下,史某持其拍照的與吉普車相同型號的車輛照片辦理了投保手續。後被告人趙某在被告人史某的授意下,故意製造了虛假事故現場,獲得理賠款。後調查屬實,幾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