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申領及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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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申領及辦理流程

  一、適用範圍

本審覈辦法適用於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必須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並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後流產的。

  二、辦理程序

擬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應當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前,辦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覈。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婦女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本市人戶分離人員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婦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並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實當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並提出審覈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委託他人辦理時,除提供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四)當事人以欺騙、僞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自始無效。當事人應當主動到出具《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註銷手續並退回《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已經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是當事人通過欺騙、僞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應當予以註銷並通知當事人退回。

屬於前兩款情形已獲得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

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對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或者病歷;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婦女,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