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yjbys小編下面爲你整理了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初始計量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視取得投資方式有所區別,應當分別企業合併和非企業合併兩種情況確定。

(一)非企業合併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CAS 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爲成本。可見,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 7)規定,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應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兩種情況確定。其中,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則以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爲基礎確定換人資產成本。

稅務處理:《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成本。理論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一種等價交換,公允價值不相等的通過補價解決,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爲基礎確定,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

另外,財稅[2009]59號,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一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同時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五個條件,企業取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選擇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此時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成本模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其二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不能同時滿足特殊重組規定的條件,此時收購方確定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其中,(2)和(4)所稱符合規定的比例是指:股權收購交易中,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於被收購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交易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見,企業重組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稅務處理中區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組,會計處理中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彙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已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也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彙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尚未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