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審覈常見問題

  1、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

環境管理體系審覈常見問題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覆——環保局批覆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2、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範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範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最易導致缺漏;

c、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於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週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組織機構、職責、權限、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鹼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後的考覈、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後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覆;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特別是關鍵崗位處;

2)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適宜,如MSDS資料爲英文版,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10、運行控制:

1)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如污水/噪聲/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何時段,何級別標準;

2)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如化學品供應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

b、現場由於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