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備考試題及答案

  一、選擇題

2016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備考試題及答案

1.不需要設置監護人的是 ( )

A.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

B.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依此規定 ( )

A.自然人出生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B.胎兒即爲有民事權利能力者

C.自然人在出生前即可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

D.不能認爲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

3.農民甲以個人名義登記爲個體工商戶進行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該個體工商戶 的債務應由 ( )

A.甲的財產消償

B.甲與其妻的共同財產承擔

C.甲的家庭共有財產消償

D.A、B、c三項財產共同清償

4.在我國民法中,監護制等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產生根據是 ( )

A.法律規定

B.法律規定或有關單位的指定

C.被監護人的委託

D.有關單位的委託

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 )

A.因其年齡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B.因精神健全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

C.人人平等

D.因個人活動能力不同而有不同

6.下列當事人中,不能作爲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 ( )

A.被宣告人的父母

B.被宣告人的債務人

C.被宣告人的子女

D.被宣告人所在單位

7.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從性質上講屬於 ( )

A.公有財產

B.集體所有的財產

C.個人所有的財產

D.以上答案均不對

8.某合夥企業原只有甲乙兩個合夥人,後經甲乙一致同意,丙成爲新的合夥人。在丙加入合夥之前,合夥企業對丁有6萬元的債務。現該債務到期,合夥則產又不足以清償債務,丁可以請 求償還債務的是 ( )

A.甲和乙

B.可以分別向甲或者乙主張,也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向甲和乙一起主張

C.甲、乙或者丙

D.可以分別向甲、乙或者丙主張,也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向他們中的任何兩個人或者全體主張

9.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不同的,它標誌着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中的 ( )

A.行爲能力

B.法律地位

C.民事權益

D.權利和義務

10.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 ( )

A.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B.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C.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D.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二、簡答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何特徵?

2.什麼是公民?它與自然人有何區別?

  三、論述題

試論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

  四、案例分析題

11歲的中學生甲從親友饋贈的錢財中拿出2萬元,到乙商場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場要求退貨。丙認爲,甲年齡尚小,未經家長同意,不能購買如此貴重的商品,商場應當予以退貨。商場認爲購買電腦系雙方自願,且已錢貨兩訖,所以不能退貨,雙方協商未果,丙遂訴至法院。

問: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張?爲什麼?

  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D 2.D 3.C 4.B 5.C

6.B 7.D 8.D 9.B l0.D

  二、簡答題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權利能力平等指人們參與民事活動、設定民事權利的機會平等,以及權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機會平等不一定結果也會平等,結果平等是將來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後才能實現的一種美好的現象,現在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權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其行政職務高低、財產多寡,身心正常或殘疾,其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許存在歧視性的差別。

(2)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民事權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在民事活動中,公民享有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3)不可轉讓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僅因死亡而消滅,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本人不能轉讓或拋棄,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剝奪。

2.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則是指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的人,這兩者是不同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的標題爲“公民”(自然人),這主要是因爲我國境內還有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他們雖不是中國公民,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通則》關於公民的規定也適用於具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自然人,用“自然人”一詞就可以把這些人包括進去。但民法作爲國內法主要適用本國人即公民。

  三、論述題

1.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行爲能力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而不是按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的;

(2)民事行爲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相聯繫,須達到一定年齡後才能完全具備的; (3)民事行爲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可以分爲: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年滿18週歲、精神健全的人,有完全行爲能力,可以依法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法律行爲。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是指當事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在我國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分爲兩種:一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爲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爲由,主張以上行爲無效。

  四、案例分析題

丙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11歲的甲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購買2萬元的電腦屬重大民事活動,應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其同意,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甲的重大民事活動,故法院應支持丙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