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特點及其功能是什麼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製成的並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票據的特點及功能,希望能幫到大家!

票據的特點及其功能是什麼
  票據的特點

(一)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的外觀是有嚴格的要求的,票據上必須記載什麼,記載哪些內容,記載的部位是哪裏都是法定的,不允許當事人進行改變。

(二)票據的文義性

所謂文義性就是票據上的記載是用來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憑據,如果記載與事實不符,也要以記載爲準。

(三)票據的無因性

這裏所說的無因性,不是說票據的出票沒有原因,而是不問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四)票據的設權性

票據的設權性是指,票據的做成並不能證明任何關係,當交易雙方決定用票據了結交易的時候,一方做成票據後,創設了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票據背後的關係發生糾紛的時候,票據關係不受影響。

(五)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性是票據最本質的特徵,票據貴在流通,票據法上的所有涉及都爲了流通。隨着票據的流通,在票據上籤章的人負連帶責任。

  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藉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爲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6流通作用。指票據的轉讓無需通知其債務人,只要票據要式具備就可交付或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我國票據的起源與發展

我國票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國在唐代出現了一種名爲“飛錢”的票券;學者們多認爲“飛錢”是我國現代匯票的起源。唐憲宗(公元806年—820年)時期,各地茶商交易,往來頻繁,但交通不便,攜帶款項困難。爲方便起見,創制了飛錢。商人在京城長安(今西安)把現金支付給地方(各道)駐京的進奏院及各軍各使等機關,或者在各地方設有聯號的富商,由他們發給半聯票券,另半聯票券則及時送往有關的院、號,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時,憑半聯票券與地方的有關院、號進行“合券”,然後支取現金。當時,飛錢只是一種運輸、支取現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貨幣。

唐代,使用過一種叫“帖”的票券,有學者認爲,“帖”可爲我國支票的起源。

到宋代,出現了“便錢”和“交子”。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設官號“便錢務”。商人向“便錢務”納付現金,請求發給“便錢”;商人持“便錢”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時,地方官府應當日付款,不得停滯。這種“便錢”類似現代的“見票即付’的匯票。宋真宗時期,蜀地(今四川)出現“交子”,地方富戶聯辦“交子鋪”,發行稱爲“交子”的票券,供作異地運送現款之工具。後來,官府設“交子務”專辦此事,發行“官交子”。“交子”與現代的本票相似。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紀),山西地區商業發達,商人設立“票號”(又叫票莊、匯兌莊),在各地設立分號,經營匯兌業務以及存放款業務。名爲匯券、匯兌票、匯條、莊票、期票等的金錢票券大爲流行,票號逐漸演變,叫做“錢莊”,19世紀中葉進入盛期。票號簽發的這些票券,類似現代的匯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銀行業進入我國,錢莊逐漸衰落。我國固有的票據規則終被外來票據制度取代。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票據法,規定票據爲匯票、本票和支票,與西方國家票據制度接軌,我國原有的各種票據遂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