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有很多人都有遇到過民事糾紛,你知道民事糾紛怎麼解決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自力救濟

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力救濟包括:自決和和解。

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是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

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爲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爲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爲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覆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機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 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這裏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週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衝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處理民事糾紛的步驟

1、矛盾糾紛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申請,填寫“調處糾紛登記表”,調解幹部及時做好雙方當事人調查筆錄及旁證筆錄,並視情況進行調解。

2、對調結案的矛盾糾紛需簽訂《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調解主持人簽名後加蓋調委會印章後生效。

3、對經二次調處不成功的糾紛或遇與調解幹部需迴避的糾紛,可以移送街道調解委員會。

4、經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