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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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例及分析

  醫療事故糾紛案例

8月21日凌晨,某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嬰兒室護士李某值大夜班,負責護理24名新生兒。6時20分,李某發現自己的錶停了,便去產科檢查室找助產士徐某對錶,並斜躺在產婦檢查牀上與徐某閒談。6時40分,病房護士朱某來到產房時,發現嬰兒室外水池上有老鼠活動,便告訴李某。李某馬上回到嬰室巡視一遍,沒有發現老鼠的蹤跡,便又去產科與徐某閒談。7時5分,徐某到嬰兒室找鋼筆,先後發現117牀、103牀和113牀4名男女嬰兒的頭部、面部均有血跡和老鼠齒痕,便急忙跑到產房門口叫李某。當時正在工作的李某不知徐叫她是什麼事,待她將13名嬰兒全部收回嬰兒室後,即與徐某一起給被咬傷的4名嬰兒清理傷口、止血。7時35分,醫生何某來至嬰兒室查房發現後,當即給4名嬰兒診治,並向李某交待說:“保護好傷口,壓迫止血,看好嬰兒”。7時40分,李某到配乳室刷洗奶瓶,填寫交班日記。7時55分,婦產科主任胡某、醫生何某來嬰兒室查看嬰兒時,何某又發現128牀嬰兒被咬傷,傷情嚴重。胡某隨即叫何某去院部報告,院領導立即組織有弟科室醫生對5名受傷嬰兒進行搶救。

根據現場情況分析,5名嬰兒被咬傷,正是發生在李某兩次離開嬰兒室的時間內。其中128牀男嬰右上齶至鼻窩處幾乎咬穿,上下牙牀被咬爛,舌脣多處被咬傷,因流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於當天22時死亡。此外還有一男一女兩名嬰兒先後 於10天內死亡。

據調查:該醫院因老鼠肆虐釀成事故已不是一次,但該院領導對此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也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婦產科嬰兒室內早有老鼠活動,並有吃胎盤的情況,該科雖採取了藥鼠措施,但沒有奏效。8月26日,有一位受傷嬰兒的祖母來探視時,親眼看見從窗戶跳進一隻大老鼠,將其打死後一量,頭尾竟有37釐米長。

處理結果:檢察機關經過立案偵查,認爲值班護士李某的行爲己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玩忽職守罪,遂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縣裏有關部門經過調查後,也將該院有關領導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醫學法學評析】

第一,3名嬰兒的死亡和李某的擅自離崗並無直接因果關。從李某三次離開嬰兒室的時間上看,每次都沒超過20分鐘:第一次是6:20~6:40;第二次是6:45~7:05;第三次是7:40~7:55(第二次的6:45是筆者推算出來的,因爲從徐某6:40發現嬰兒室外水池上有老鼠活動後告訴了李某,李某又到嬰兒室巡視一遍之後纔回到產婦檢查室,這之間少說也要經歷5分鐘,所以筆者推算出6:45),在短短的20分鐘裏,老鼠就可以乘機竄入嬰兒室,並一次就咬傷了4名嬰兒(因李某6:40巡視時並未發現異常,故此推斷,4名嬰兒系6:45~7:05這段時間裏被咬傷)。而且,更爲嚴重的是,在7:40醫護人員已開始紛紛上班,醫院聲響已相當大的時候,老鼠又在李某填寫交班日記的15分鐘內,再次咬傷了一名嬰兒,足見該院的老鼠已猖撅到了何等程度!鼠害如此嚴重,值班護士即使盡職盡責也難以絕對避免嬰兒被咬傷的事件。因爲給嬰兒配奶、刷洗奶瓶、上廁所等等均要離開嬰兒室,其中每一項的時間都可能超過15分鐘,老鼠完全可能趁此機會鑽進嬰兒室咬傷嬰兒。鼠害不除,嬰兒的安全就沒有保障。所以說,鼠害嚴重纔是嬰兒被咬傷以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李某的所作所爲不構成情節惡劣。一般來說,醫務人員因工作上的失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要具有“情節惡劣”這一特殊條件。而本案的李某顯然並不具有惡劣的情節。首先,李某聽說嬰兒室外有老鼠活動,就急忙去嬰兒室巡視,沒有絲毫的懈怠表現;當徐某叫她但沒說清何事時,李某沒有放下手裏的工作就走,而是堅持將13名嬰兒全部收回了嬰兒室。足見其對工作還是比較負責的。另外,李某對嬰兒室的巡視還是比較頻繁的。筆者不知該醫院規定夜班護士要隔多長時間巡視一次病房,但據筆者所知,20分鐘內就巡視一次的醫院是不多的。有些醫院的夜班護士幾乎一夜都不巡視病房。多數也只是一兩個小時才巡視一次。所以,像李某這樣20分鐘就巡視一次病房的,無論如何也算不上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構不成“情節惡劣”。

由於以上兩個原因,筆者認爲不應對李某追究刑事責任。倘若因爲後果嚴重,不追究某個人的刑事責任不足以平民憤的話,也應該追究院裏有關領導的刑事責任。因爲鼠害嚴重是造成幾名嬰兒受傷及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老鼠橫行醫院顯然是因爲醫院有關領導對滅鼠工作重視不夠,尤其是在該院已不止一次發生老鼠肆虐並釀成事故的情況下,該院領導依然沒有對鼠害引起足夠重視,沒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滅鼠,顯然是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表現。另外,倘若一時滅鼠有困難,領導也應該加強夜間值班力量,對嬰兒室這類老鼠經常出沒的科室,安排兩個人值夜班,以保證嬰兒一直有人守護,防止老鼠在護士不得不離開嬰兒室時乘機鑽入室內,咬傷嬰兒,從而確保嬰兒的安全。可遺憾的是,該院領導既沒有積極滅鼠,又沒有對嬰兒室夜間配雙人值班,所以,該院領導理應對此案承擔主要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案例及分析

案情

×××,現年十七歲,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氣管哮喘病住×衛生院治療。當天晚上,由拉窗簾落下塵土引起哮喘發作,值班張醫師給皮下注射腎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礆1片,必嗽平2片,舒喘靈1片,很快緩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兩天正常,沒有打針吃藥,中午還外出出買東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掃衛生,又引起哮喘,張醫師又給皮下注射腎上腺上素0.5毫升,又給氟美鬆10毫克,口服氨茶礆等藥物後緩解,哮喘停止發作。當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飯,十八、十九兩天正常,還曾騎自行車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點憋氣”,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檢查,給注射了腎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過一會兒,李醫師問我女兒“還憋氣嗎?”我女兒回答:“不憋氣了。”稍後我女兒又鬧心慌,當時我摸脈搏跳動是每分鐘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給打解救藥,要求打激素(根據以往在其它醫院治療的經驗)。可是背曾兩次找李醫師,均不予理睬,約在七時二十五分李大夫叫護士又打腎上腺素。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讓他們打。我和李大夫吵起來了。李大夫說:“我是大夫,還是你是大夫?”我說:“相隔時間太近了,還不到十分鐘就打第二針腎上腺素,這和一起打有什麼區別?”當時我女兒也不讓打針,李醫師說:“住我們醫院,就要我們負責,你們要服從治療!”這時護士問:“打不打?”李醫師說:“打!”又是0.5毫克。我發瘋似地喊:“這針可是你讓打的,出了一切後果由你負責。”李醫師:“由我負責”。

但是懼怕使我聯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裏發病的時候,打了兩次腺素差點喪命,由於發現得早,及時給打了氟美鬆10毫克才緩解,急送醫院搶救才脫險。所以,我這次強烈要求大夫給我女兒打氟美鬆。李大夫說:“醫院沒有此藥”,我追問:“平時門診還有,爲什麼今天就沒有了?”爲了救我的女兒,我跑步回家 (來回只需址分鐘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鬆,交給了李醫師。我放下藥轉身去病房一看,壞了,孩子的臉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這時李大夫纔過來,我請求給打激素,可李大夫爲了維護他個人的“醫道尊嚴”,拿來的氟美鬆也不給打。也不量血壓,不測心率,不做心電圖,卻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緊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鐘的時間裏再次注射腎上腺素1.0毫克。當時我女兒還能講話,她說:“打吧,打死我饒不了你!”這第四針腎上腺素打進去不一會兒,孩就突然向後一躺,兩眼一翻,兩腿一伸,手和腳全青了。我抱着一線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給搶救,李醫師最後才說:“打5毫克氟美鬆”,其它醫務人員把我叫出病房,他們又給孩子打了強行鍼,進行人工呼吸,可是已經晚了,孩子已經死了。八時左右叫來一輛護車,送市級醫院搶救仍未能搶救過來。

我女兒死亡的過程,都是我親眼所見。

事故發生以後該衛生院不顧事實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責任,不上報,反而走後門,拉關係,千方百計推卸責任。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實,重調查研究,爲我女兒伸張正義,我爲女兒伸冤,對該衛生院李醫師草菅人命的'犯罪行爲給予嚴肅處理,並賠償我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答辯人之女因低燒,咳喘於已十餘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較重伴陣發性胸悶、氣喘、呼吸困難,嚴重時伴有嘔吐、煩燥不安、不能平臥等臨表現。這些表現均來自患者的主訴及家屬的介紹,且病歷均有記載,絕非如被答辯人所言“身體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輕型外感”。

起訴書稱患者死亡與使用腎上腺素有關,這是違背科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1977年版)規定腎上腺素用於過敏性休克、支氣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1.0毫克,《內科手冊》(上海第二醫學院編)記載,支氣管哮喘用腎上腺素治療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時 10-15分鐘重複一次等。多年的臨牀經驗及醫學理論都認爲腎上腺素是治療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藥物,對本患者使用腎上腺素治療是對症的。×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此醫療糾紛進行鑑定時,也肯定了對該患者使用腎上腺素是正確的。屍體解剖證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哮喘持續狀態導致的縱膈氣腫,這是由於病情發展的結果。而使用腎上腺素無論如何也無法導致患者的縱膈氣腫。因此,本答辯人正當的醫療行爲對患者之死亡應負責任的要求是沒有根據的。

另外,起訴書把幾次使用腎上腺素的時間,由原來的正常時間之隔,謊稱間隔時間很短,這是捏和造事實。用藥的時間均有據可查,有醫療記錄爲證。

綜上所述,有保護本答辨人的合法權益,正常履行醫生的職責,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答辨之目。

×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受××區衛性局的委託,於×年×月×日,×月×日分兩次在市衛生局召開關於×××死亡醫療問題鑑定會,參加會議的除鑑定委員會成員外,還邀請××法院,××區衛生局,××單位,×衛生院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會上經治醫師及有關護理人員介紹了患者治療的經過及注射有關藥物的時間和劑量,死者家屬申訴了意見。與會成員詳細審閱了住院病歷、屍檢報告、醫囑本等,進行了認真地討論。

1.病歷摘要

患者×××,女,17歲,因咳喘低燒一週於×年×月14日住×衛生院進行治療,從病史上追溯患者哮喘已十餘年,與季節有關,經常服用激素、抗生素等物。於一周來咳喘發作,以早晚爲重,陣發性胸悶,呼吸困難,嚴重時伴嘔吐,並有煩燥不安,頭疼出冷汗,不能平臥等症狀,體溫波動在37.5℃左右,每次發作數小時,用藥後可緩解。以往經常用氟美鬆、氨素鹼、舒喘靈、腎上腺素、氣霧止喘劑。入院時檢查:體溫37.2℃脈搏80次/分鐘,呼吸16次/分鐘,血壓120/60毫米汞柱,神志清醒、自動體位、呼吸平穩、氣管居中、胸廊對稱、桶狀胸、肋間隙無明顯增寬,肺叩診呈過清音雙肺佈滿哮鳴音及少許溼性羅音,心界不大、律齊、心率80/分鐘,肺動脈瓣第二音高乾、各瓣膜未聞病理性雜音,腹軟、無觸壓疼,肝脾未觸及,下肢不腫。

化驗:血紅蛋白13.5克,白血球5000/立方毫米,中性佔81%;淋巴細胞佔18%;尿蛋白(±),白細胞1~2;胸部x片示雙肺紋理增多,透明度增強,心左緣肺動脈段明是飽滿。

心電圖:竇性心動地速、tavp低平。入院時診斷:支氣管哮喘,阻塞性肺氣腫、肺功能ⅱ通訊。

入院後病情穩定,給以常規控制感染,解痙平喘去痰藥物(當時病人晚上去家看電視,晨起給家裏買早點)。入院後當晚急性哮喘發作一次,經皮下注射腎上腺素0.5毫克後緩解,入院後第四天晨八時(17),哮喘再次發作,給腎上腺素0.5毫克後症狀又行緩解,11時20分又喘,煩燥不安,脣、甲紫紺,心率98次/分鐘,給吸氧氣,靜脈注射氨茶礆0.25毫克,一小時後症狀明顯好轉,咳喘基本消失。隔日(19日)哮喘再次發作,先後兩次給腎上腺素的症狀緩解。入院後第七天(20日)晨5時02分又再次哮喘發作,再次注射腎上腺素0.5毫克,6時20分症狀加劇,再次注謝腎上腺素0.5毫克,吸氧。用藥後症狀一度緩解之後,又出現憋氣、喘息、呼吸困難、煩燥、端坐位、不能平臥、脣、甲明顯發鉗,雙肺佈滿哮鳴音,心率110次/分鐘,再給腎上腺素0.5毫克,十分鐘後症狀驟然加劇,病情危重,血壓70/?毫米汞柱,隨即聽不到血壓,即給腎上腺素1.0毫克,氟美鬆10毫克,無效死亡。又急轉×市級醫院搶救無效。

2.分析意見:

①根據病嚦啓示,患者自幼患哮喘性支氣管炎,反覆發作,經治好轉。此次因哮喘加重,低燒一週入院後曾幾次發生喘息經治緩解。×月20日早再次發作,經治無效死亡。死後經屍檢證實主要病理改變系喘息性支氣管炎、阻塞性及間質性肺氣腫、肺原性心臟病、縱膈氣腫。直接死亡原因是哮喘持續狀態,導致縱膈氣肺。

②患者爲哮喘持續狀態,使用腎上腺素是可以的,此藥物可以解除支氣管痙攣而達治療目的,因其有興奮心臟的作用,當用量過大可引起血壓驟升,心律失常,嚴重者可以發展爲室顫。此例在該藥物使用上中劑量偏大,但患者血壓既無急劇升高又無室顫的臨牀表現,故該藥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③有關醫生爲患者搶救治療時所採取的措施不夠全面,治療經驗足,服務態度不夠好,未能認真聽取家必的意見並做好解釋工作,衛生院管理制度上不夠健全,病歷記錄不完善,這些都待有改進。

3.結論意見:

鑑於患者死亡原因是疾病發展的結果,並非醫療上存在不足所致,故該例構不成醫療事故。

該鑑定意見書由委託鑑定單位轉發有關單位及個人,並做好接待和解釋工作。

臨牀診斷:支氣管哮喘,阻塞性肺氣腫,肺動能ⅱ級,喘息性支氣管炎伴有繼發感染。

氣道阻塞及阻塞性間質性肺氣腫形成,縱隔氣腫,頸、肩部,面部皮下氣腫,兩肺見有出血竈。

心臟擴大,肺動脈圓椎增寬,左、右心肌萎縮,右心室脂肪浸潤,心肌內脂褐素沉着,爲肺原性心臟病。

肝臟腫、高度淤血及肝細胞變性,胃腸粘膜淤血、水腫,闌尾慢性炎症,其形態細長,脾臟小結萎縮及高度淤血。

腎臟混濁腫脹、淤血、間質水腫。

腎上腺皮質變薄及類脂質含量減少。

胰腺萎縮、化竈出現。

以上各臟器血管內紅血球具有膠融現象。

死者的口脣、甲牀、粘膜明顯紫紺,呈嚴重缺氧,前臂及兩下肢可見散在皮下出血點,左肘部可見注射針孔周圍皮下血腫形成。

死亡討論:

被檢者生前因患支氣管哮喘、心功能不全,併發感染而病情加得。因肺氣腫,尤以間質性肺的腫導致縱膈氣腫,皮下氣腫造成嚴重呼吸障礙。因生前心功能較差,故使患者在缺氧狀態下導致死亡,缺氧呈慢性經過及加劇,故又有dic發生可能,這是促使其死亡的重要因素。

解剖中發現死者本身的免疫功能及應激反應均呈現低下之形態學表現。

處理

×市×區人民法院經過詳細調查瞭解和充分的準備工作後,兩次開庭公開審理此案,經過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等一系列程序後,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判決如下:

查明:原告之女從7歲起患有哮喘性支氣管炎,曾住院治療過。本次住院因阻塞性肺氣腫,肺功能ⅱ級住院,住院其間×月20日即住院後的第七天患者病情再次發作,經急救無效死亡。又急轉×市級醫院急診室搶救仍無效。

經屍體解剖檢查和×衛生委託的×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鑑定,認爲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哮喘持續狀態導致的縱隔氣腫所致。

根據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所規定的使用劑量標準,經本院審判委員討論,同意市醫院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患者××系死於疾病,不是使用腎上腺素劑量過大所致,不屬於醫療事故。爲此判如下:

一、駁回原告訴。

二、訴訟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