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光山縣城路燈管理與改革的調研報告範文

自縣編委批准成立光山縣城市路燈管理所以來,縣公用事業局紮實開展縣城路燈管理的各項工作。但因管理體制不完善,我縣城區路燈在工程建設、維護更新、亮燈率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城區居民還有更多期待沒有解決。爲應對城區規模不斷擴展、居民需求不斷提升的需要,我們對兄弟縣區路燈管理工作進行了考察、調研。現形成調研報告如下:

關於光山縣城路燈管理與改革的調研報告範文

一、調研目的

通過對周邊路燈管理水平較高的縣區進行調研,借鑑好的管理方法,學習先進經管理經驗,解決城區路燈管理遇到的相關問題,進一步改善我縣城區路燈管理水平。

二、周邊縣區路燈管理情況

(一)信陽市。信陽市的路燈管理職能歸屬於市城管執法局市政管理處下轄的路燈管理所(共設置3個),市區共有14000盞路燈(不含橋樑、樓體等亮化設施),體制健全,負責城區路燈的管理、維護、改造、新建等,經費爲政府全供。市政府將全年路燈經費統一撥付至市政管理處管理,包括維修費、電費等。建立了路燈智能化控制平臺,實現數字化路燈管理模式。共有工作人員33人(其中包含22名臨時工)。城區道路亮燈率達到95%以上。

(二)新縣。於2013年7月成立新縣亮化工程管理所(其前身爲新縣公用事業局路燈管理辦公室),管理體制健全,是負責新縣公用照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的公用服務性質事業單位(職能包括城區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經費管理、維修維護、亮化設施建設等)。縣政府將全年路燈經費統一撥付至路燈管理所,包括維修費、電費等。城區共有主次幹道57條、背街小巷104條,3210基5107盞路燈;高杆燈15基,路燈專用變壓器25臺(不含在建)。建立了路燈智能化控制平臺,實現數字化路燈管理模式;共有工作人員12人(其中包含3名臨時聘用的電工)。城區道路亮燈率達到98%以上。

(三)固始縣。路燈管理所體制較爲健全,負責城區路燈的管理、維護、改造、新建等。維修分兩部分,一是內部電工進行日常維修,二是重大突發情況聘用臨時電工進行維修,工資按天計算。路燈建設,由路燈管理所向縣政府打報告並經批覆後,按相關程序實施。縣政府將全年路燈經費統一撥付至路燈管理所,包括維修費、電費(路燈管理所每月自己抄表,然後報送電業局及財政局,據實向縣供電公司支付電費)等共計1000多萬元。城區道路亮燈率達到95%以上。

(四)商城縣。於2012年7月成立商城縣公共照明管理辦公室,股級單位,幹部職工5人。負責城區道路、街巷、橋樑、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的景觀照明規劃設計、日常管理與行政執法;路燈建設及維修職能目前還在電業局,但是全年經費(包括維修費、電費等)統一撥付至照明管理辦公室管理。共負責城區10條主幹道(1839基4395盞路燈)、120條巷道、1座公園、3個廣場、1個景區的亮化以及167臺計量裝置的維護管理工作。城區道路亮燈率達到95%以上。

三、光山縣路燈管理情況

光山縣城市路燈管理所成立於2013年3月,股級事業單位,編制8名,現有幹部職工8人。主要負責城區主次幹道路燈的日常管理,對路燈亮燈率進行統計,協調縣供電公司對城區不亮的路燈進行維修。

(一)城區路燈分佈情況

光山縣城區(不含官渡河產業集聚區)共有19條主次幹道、5個廣場,路燈、高杆燈、射燈共計2572基3945盞。其中;主次幹道1665基2789盞;背街巷道446基446盞;5個廣場(望水樓廣場、司馬光廣場、南城廣場、政府廣場、北城廣場)的`景觀燈及高杆燈、射燈共461基710盞。

(二)路燈管理現狀

1.路燈亮燈率。截至目前,城區主次幹道亮燈率爲87%左右。

2.路燈電費測算。根據路燈功率、亮燈時間及每度電單價測算出全年路燈電費約爲210萬元左右(在亮燈時間8小時/天,亮燈率100%的情況下);

3.管理體制。光山縣城市路燈管理所現有職能爲日常管理、巡查等。路燈維修維護、建設及經費管理等職能在縣供電公司。路燈電費和日常維修由縣供電公司電力維修部門負責。路燈管理所只能起到溝通、協調、督促其加快維修進度的作用,沒有實際的管控能力。

4.管理肓區。目前,城區部分路段路燈相關建設資料還在原建設單位,尚未移交至縣供電公司納入管理。如:光馬路(龍山乾渠—聚賢山莊)31盞燈;牌坊路東路(三環路以東)40盞燈;海營東路(三環路以東)38盞燈;九龍東路(三環路以東)20盞燈;司馬光西路(興隆路---聚龍傢俱城22盞燈);光州路30盞燈;電商基地168盞燈;背街小巷648盞燈。

(三)存在問題及亮燈率低的原因

1.基礎差,投入不足,歷史遺留問題多。部分路段特別是主幹道路燈簡易、老舊、破損。如:海營中西路、九龍西路、正大街、光馬路城區段(二高門前)等。

2.供電設備不足,荷載達不到路燈的用電要求。城區大部分路燈用電與居民用電共用變壓器,用電負荷過大,致使頻發燒壞保險、時控開關、變壓器的情況。如:九龍路、弦山大街、司馬光路等。

3.體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一是維修不及時。路燈管理所巡查發現不亮的路燈報縣供電公司維修,但由於路燈維修維護、經費管理職能在縣供電公司,路燈管理所沒有實際的管控能力,導致維修遲緩。路燈維修不及時是長期以來縣城路燈亮燈率低的根本原因。二是材料質量差。縣供電公司的路燈維修班設在安裝公司,維修材料爲內部認領,質量透明度不高。

四、相關建議及對策

(一)職能歸位。參照新縣亮化工程管理所管理模式,由縣政府協調,辦理職能交接,將城區路燈改造、建設、維修維護、經費等管理職能移交至光山縣城市路燈管理所,使供電和管理分離。供電單位只負責抄表,公用事業局路燈管理所負責覈驗並報縣財政局據實撥付電費。職能歸位後全面提升亮燈率,並實施節能改造,延長亮燈時間、降低財政經費,提升縣城品位。

1.職能交接前保證幾點基礎條件:一是由縣供電公司先將城區主次幹道路燈亮燈率維修至98%以上後再進行移交;二是完善城區路燈專用變壓器、路段電錶計量裝置等路燈必要設施設備,爲移交工作作好前期準備。

2.路燈職能歸位後,一是爲方便環衛工人作業及學生上學,延長路燈的亮燈時間,部分主次幹道實行徹夜亮燈;二是爲節約電費,對部分車輛、人員通行較少的道路實行單邊亮燈或降荷亮燈;三是保證城區主次幹道亮燈率達98%以上。

(二)用電改革。鑑於城區路燈基礎設施較爲薄弱,路燈維修和電費管理職能均在縣供電公司,且爲包乾制,路燈管理所沒有實際的管控能力,導致維修遲緩,亮燈率不高。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和路燈用電的改革需求,特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根據城區道路路燈分佈情況,將各路段裝上電錶,按照實際抄表數據付費。

2.採取縣供電公司、公用事業局兩家共同抄表的方式,雙方仔細覈對抄表數據後報交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公用事業局簽字確認的用電量,據實撥付電費。

3.根據季節變化,合理利用時控器調整路燈開關時間,既方便學生出行及環衛工人工作,又能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