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異地資金清算的協議

乙方:中國建設銀行××分行

代理異地資金清算的協議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到如下協議: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直接代理甲方異地資金匯劃及其資金清算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在其資金清算系統內承辦甲方的異地資金匯劃及其清算業務。

第二條代理異地資金清算業務的範圍包括:異地資金匯劃及其資金清算,查詢查復。

第三條甲方及其

營業網點與乙方資金清算系統的接口和業務收發方式均(選擇其中一種):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屬營業網點統一設置一個集中清算點,並連接到乙方資金清算中心(組)。甲方所屬營業網點異地資金匯劃業務及查詢查復業務統一由集中清算點發送與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屬營業網點分別設立清算點,各清算點直接與乙方資金清算中心(組)連接,分別發送電子匯劃業務及查詢查復業務。

第四條甲方及其營業網點在乙方清算系統的賬戶設置方式分爲:

1.集中方式:委託行在代理行資金清算中心開設一個同業存放款項戶,其所有營業網點業務信息均通過委託行集中清算點與代理行清算系統交換,匯出、匯入款項均通過該賬戶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託行及其所屬營業網點分別設立應用終端與代理行清算系統交換業務信息,各自開設同業存放款項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匯劃資金清算,或者委託行及其所屬營業網點設置一個同業存放款項戶,所有營業網點發出的.異地結算業務所產生的匯差均使用該賬戶清算。

第五條乙方資金清算中心每日依據甲方在資金清算系統上發送的電子匯劃業務,直接在甲方同業存放款項戶清算資金。

第六條甲方在乙方資金清算中心開立的同業存放款項戶應確保有足夠的資金用於發送電子匯劃業務。甲方應實時監控本行清算資金情況,避免發生匯出資金大於同業存放款項戶資金餘額的情況。

第七條當出現甲方匯出資金大於同業存放款項戶資金餘額情況時,清算系統自動中止匯出業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除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所不能控制因素導致系統中斷,乙方保證甲方發往異地的匯劃信息及時到達甲方指定的匯入地。當清算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發送電子匯劃業務不能正常開展時,雙方應立即聯繫,儘快解決。

第九條資金清算系統因不可抗力及通訊故障等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導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時,乙方應當免責。

第十條甲方開戶時,應預留印鑑卡片。匯劃信息發出次日,甲方應將匯劃憑證加蓋預留印鑑後,送交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按時向甲方提供同業存放款項賬戶滿頁副本明細賬頁;年終時提供剩餘副本明細賬頁。

第十二條乙方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業存款掛牌利率按季結計利息。

第十三條以《支付結算辦法》及人民銀行電子聯行收費標準爲基礎,經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按月結算。

第十四條甲方遵守乙方系統運行時間。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有償提供辦理異地資金匯劃業務的清算點軟件、安全卡、IC卡及有關操作手冊,對甲方有關人員進行入網業務培訓,並負責今後運行過程中該軟件的維護、升級以及升級後的培訓工作。甲方有關操作人員應按乙方要求嚴格操作。

第十六條甲方在協議簽定後日內,按照《操作手冊》要求配置運行主機及配套的相關設備,裝入操作軟件和應用軟件,並完成清算點與清算中心之間的通訊網絡建設,以及今後運行過程中該套硬件設備及通訊網絡的維護、升級工作,確保軟件運行環境良好,清算點與清算中心(組)線路連接通暢。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必須以在清算點軟件中設置數字簽名的方式確認雙方收發業務的有效性。甲方必須對匯劃信息的正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乙方負責甲方清算點安全控制系統的安裝及安全卡、IC卡的發放,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安全卡、IC卡,一旦出現丟失,應及時向乙方掛失,掛失生效前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九條在日間,甲方可隨時查看清算點的匯劃發送和賬戶餘額情況。

第二十條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遵守《中國建設銀行代理其他商業銀行異地資金清算業務章程》。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有責任就協議內容、條款對第三方保守祕密。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辦理異地資金匯劃業務的清算點軟件及有關業務操作手冊應保守祕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二十二條協議有效期爲一年,期滿後可續簽。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未盡事宜除甲方、乙方另有約定外,依據慚方業務規定和有關金融業務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金融機構名)乙方:中國建設銀行××分行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簽字)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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