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總體稅制改革精神,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對營造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推進稅制現代化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及稅務部門的徵收管理工作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從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我市近10個月的執行情況看,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出現了一些納稅及徵管等方面的問題亟待我們解決,下面,結合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市的執行情況,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對策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市的執行和運行情況

企業所得稅作爲我國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組織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職能越來越突出,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我局嚴格按照上級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業所得稅徵管工作思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覈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稅”開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線稅務人員中加強培訓輔導,通過舉辦政策培訓輔導班和每月一次的業務考試,以考促學,使其儘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規定;其次是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及黑板報等多種媒介使廣大納稅人對新稅法的出臺原因及主要變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認識,對納稅人進行集中培訓,進一步提升了廣大納稅人的自覺遵從度;第三採取集中與個別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就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預繳表如何填寫及政策依據對納稅人進行了詳細講解,並充分利用電子網絡,將預繳表以電子文本形式發送給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填寫打印後上報稅務機關,方便了納稅人,節約了徵納雙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跟蹤問效機制,對新稅法的實施及其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逐一解決或上報。通過採取以上切實有效的措施,新稅法平穩過渡,目前納稅人已按照新法的規定完成第三季度預繳,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計完成企業所得稅112388萬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萬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採礦業、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由於價格因素的影響使企業效益大幅增加(其中採礦業完成企業所得稅71913萬元,同比增長40.39%,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完成企業所得稅2903萬元,同比增長85.26%)剔除此項因素,企業所得稅收入呈現減少狀況。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運行過程中,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基層單位反饋的問題,迅速出臺了諸如《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問題及時的得到了解決,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需要有好的徵管措施,好的徵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徵管辦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接替過程中一些問題不可避免的會顯現出來,需要我們去認真處理和研究:

(一)稅源管理問題及影響

1、企業所得稅地點變更以及總部經濟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覈算的單位爲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彙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着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於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由於新辦法對執行就地繳納的二級分支機構的具體界定標準不明確,加之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稅收任務個地區利益的不同考慮,使得分支機構分配預繳制度的執行出現較大彈性,另外異地分支機構設立後只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副本,不需要在總機構稅務登記副本上添加分支機構名稱,若總機構不及時主動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機構的情況。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了老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xx年3月16日之後還是之前爲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着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併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複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小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能夠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業,爲了享受低稅率,採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爲進行分解、調整企業規模,將不符合規定的企業變換爲符合規定的企業,給稅務機關認定和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稅基管理問題及影響

1、原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稅基確認上原理相同但具體規定差異很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的稅基確認標準將會統一,但實際工作中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對政策理解程度和計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導致出現各不相同的結果。

2、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較大,增加了稅基確認的難度。會計準則、會計覈算方法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產生了較大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執行政策的難度。如新會計準則將職工福利費統一在職工薪酬中核算,同時規定應付福利費結餘,上市公司可以結餘衝減當期管理費用,非上市公司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卻依舊允許提取職工福利費,與新會計準則的不吻合使企業無所適從。

3、不徵稅收入界定不明確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帶來不便。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一規定不區分支出性質,“不徵稅”的精神未真正體現。如果納稅人將不徵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則進行扣除,則必然造成對不徵稅收入事實上的徵稅。

4、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規定不明確,使企業惡意增加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減少應稅收入,而適當憑證概念的引入,也給日常徵管中對稅前扣除項目的認定帶來較大的彈性,使稅、企間存在一定的分歧,無形中放寬了稅前扣除的條件。如工資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中都用了“合理”一詞,但“合理性”作爲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在具體執行中由於理解角度和知識背景等差異很容易在徵納雙方甚至徵管機關內部形成不同的意見,另一方面對“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界定亦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使用勞務派遣企業提供的勞務人員,企業職工應如何界定缺乏統一的徵管口徑。

5、稅收優惠方面的時間認定規定模糊與相關規定不銜接,給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造成了困難。如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新法對企業以前年度結轉技術開發費未抵扣額如何過渡處理無明確規定;又如新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爲4年和3年,而是僅適用於20xx年1月1日後購買的設備還是包含以前購買的設備規定不明。

(三)徵管能力問題及影響

1、“一稅兩管”經過六年多的實踐運行,導致稅收徵管成本不斷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斷、效率降低,給徵納雙方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無法體現稅法的剛性,已成爲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雖然國家在20xx年出臺了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文件,但給企業在對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選擇上留下了操作空間,企業會隨意變動註冊資本中貨幣資金的比例,選擇國、地稅管理部門,另外由於國、地稅兩家對企業所得稅管理程度的不同,勢必會造成同類納稅人因歸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管轄而出現稅負“倚重倚輕”的問題。

2、所得稅優惠由傳統的以區域優惠爲主轉變爲以產業項目優惠爲主的方式,給稅務機關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專用設備投資優惠、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優惠等享有優惠產業和項目的資格認定問題,由於有關法規和文件對認定部門各方的責任劃分不明確,稅務機關成爲了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而以稅務機關的專業領域來看,顯然難以承擔審覈和認定的能力,客觀上造成了認定責任和專業能力的失衡,必然帶來管理上的隱患和漏洞。“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亦存在類似問題。

3、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所得稅相關模塊升級相對滯緩,導致軟件模塊功能與所得稅政策規定不同步、不銜接,無法真正實現管理與信息化同步發展。新舊稅法更替,徵納雙方在短期內面臨新舊申報表的同時運用,如何及時保證更新稅收徵管信息系統,對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是一次考驗。

(四)對企業所得稅稅收收入的影響

1、稅率調整對收入的影響

從我市的情況看,管轄範圍內原適用33%稅率,現在適用25%稅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29%,其應納所得稅約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98%;原適用33%的稅率,現在適用20%的優惠稅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71%,其應納企業所得稅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新稅法實施後,若以20xx年度數據爲基準,不考慮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兩因素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稅率變化將使企業所得稅收入下降9%左右。

2、稅收優惠政策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福利企業按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數額進行加計扣除,不再實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實行將增加福利企業所得稅收入,以20xx年數據比較,此項變動將使企業所得稅收入增加約2%左右。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大小,則需要等到明年企業所得稅彙算和減免稅審批時候才能體現出來,目前無法測定,但新法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放寬,基本可以確定將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3、扣除項目的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扣除政策,對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費三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列支,並且要求在支出時衝減20xx年底掛賬部分,這將對應納稅所得額有比較大的影響,影響深度將有待年度所得稅彙算時候才能得以測算。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對策

面對以上實際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想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穩步增長,國家稅制改革順利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落到實處,首先應當從機制上給予創新,爲稅收工作帶來新的血脈,其次應不斷健全制度,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爲契機,強化並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工作要求,我們認爲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

(一)從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方面

1、完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計稅及徵管體系。首先要細化計稅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利用組織結構變化避稅的監督,明確、細化對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做出判定的適用標準,統一各地稅務機關征管口徑,同時,加強對外經營環節的管理,提高總機構對掛靠項目的財務覈算的監管;其次理順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關係,對非法人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確所得稅徵管權限,以保證總機構與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致。

2、優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規定。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徵稅收入的表述,明確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明確工薪扣除標準,彌合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明確福利費扣除銜接方法,明確原稅制下幾個稅前扣除項目的過渡銜接問題。

3、加緊制訂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及審批制度。加快與新稅法優惠配套的相關政策的出臺,儘快明確原有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明確稅收優惠審批制度,對哪些稅收優惠屬於審批類、哪些屬於備案類,權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證單書、提供資料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應系統化地重新加以明確。

4、爲便於企業所得稅的日常徵收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避免由於國、地稅徵管力度的差異造成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同,應儘快將企業所得稅這一單一稅種的徵收管理工作放在一個稅務部門進行。

(二)從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和徵收管理方面

1、加強培訓工作,嚴格規範企業所得稅執法。建立縣以下基層稅務管理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要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鍊,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培養一批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整體管理素質,實現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好新企業所得稅法,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抵制干預企業所得稅執法的行爲。逐步建立依據合法、標準明確、程序規範、易於操作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爲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稅收執法檢查,加大執法過錯追究力度,全面規範稅收執法行爲。

2、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重點是突出服務特色,創新服務措施,真正達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納稅遵從度的效果。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複雜、涉及環節多、管理難度大、稅源國際化等特點,緊密結合所管轄企業的實際,在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別採取加強和改進服務的針對性措施,一是加大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輔導的力度,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各項政策;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簡化減免稅、財產損失等事項的審批、審覈程序,提高效率;三是進一步推行和完善電子申報,提高企業財務信息採集效率。

3、優化稅源管理機制,強化稅源監控。首先要建立稅源管理機制,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範圍,從日常檢查、信息採集、資料覈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並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規範稅管員管好稅源。其次要建立稅源分析機制,準確掌握稅源存量,把握稅源增量,確保稅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稅源監控機制,開發稅源監控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管理稅源信息,使監控系統成爲稅管員得心應手的管理平臺,利用科技力量實現數字化徵管,把稅源管住、管好。

4、進一步做好日常徵管工作,加強所得稅稅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規範收入確認和稅前扣除兩個環節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做好以下幾項日常工作:首先,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其次,做好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工作,合理確定覈定徵收標準,保證覈定徵收公平合理,並做好國稅、地稅覈定徵收率的協調。第三,對一般稅源企業,強化納稅評估,結合所得稅稅源特點,優先選擇重點行業、特色行業、行業稅負離散度較大的企業、註冊資本在一定額度以上的連續虧損的企業、納稅異常企業等作爲評估重點。

5、規範彙算清繳,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所得稅彙算清繳延長到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這給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調整、自核自繳提供了更充足時間,也爲稅務機關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彙算清繳工作是檢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最好標準,在彙算清繳過程中堅持事前、事中、事後三步管理,認真規範彙算清繳工作每一步,嚴格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好法人企業彙總納稅和微利企業的審覈認定工作,正確界定適用稅法的納稅人和基本納稅單位。

6、加快推進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要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優先建立彙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信息全國範圍的傳遞和共享;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要完善綜合徵管軟件的企業所得稅應用管理功能,增加彙算清繳、納稅評估、涉稅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點稅源數據庫、數據分析預警系統等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推進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2

一、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爲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爲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爲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爲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爲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彙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爲和消費行爲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爲強化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國小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稅前提和徵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爲。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爲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爲偷稅行爲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覈算不實等行爲,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爲,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稅慾望。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3

企業員工是企業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勞動力資源,他們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一個企業的員工素質高低決定着企業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同樣也對企業經濟效益有着重大影響。當然,合理的員工人數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冗餘的人員將會增加企業經濟負擔,但可以減少所得稅。

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應當在計稅工資標準的範圍內按實列支,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不得在稅前列支。

因此,當工資總額一定時,有兩個互爲反比的因素影響計稅工資,一個是員工人數,另一個是平均工資。當員工人數增加時,會降低平均工資。當平均工資低於或等於計稅工資標準,則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否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帳徵收,年工資總額爲120xx00元,員工人數爲100人,當地計稅工資人平月標準爲960元,企業所得稅率爲33,則該企業人均月工資爲1000元,超過月標準計稅工資40元,因此,超過的工資額40×12×100=48000元不得稅前扣除,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48000×33=15840元。當工資總額不變,員工人數增加爲125人時,則人均月工資爲800元,小於計稅工資月標準960元,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爲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並實行查帳徵收個人所得稅,則同樣也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員工人數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隨着國有、集體企業的民營化改造及勞動人事體制的改革,原來的全民人員和集體人員已基本被私營僱用工所取代,企業用工除特殊行業外一般無須任何部門批准。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符合企業用人標準,就可錄用。雖然這樣解除了企業人事制度上的束縛,增強了企業用工的靈活性,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但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帶來管理上的不便,特別是給稅收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在稅收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特別是建築安裝企業將僱用工工資和非僱用工的勞務報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資單作爲支出憑證,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作爲企業工資總額在稅前列支。這不僅給稅務機關在審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時增加難度,而且會發生偷逃營業稅的行爲。特別是臨時工與外部提供勞務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比如:季節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突擊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和外部人員爲企業提供商品購銷、建築安裝修繕、運輸裝卸、代理等勞務,企業在財務處理上,絕大多數是以

“工資”形式進行會計處理的,這不僅逃避繳納營業稅,而且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產生影響。更有甚者通過虛列工資抽逃資金、列支超支的業務招待費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稅收。而現行的財政稅收法規在企業員工性質界定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卻沒有明確規範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於稅收管理,容易誘發避稅和偷稅行爲。

那麼,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呢?我認爲,可以採取以下四點措施:

一、以規章形式規定,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的員工爲企業僱用工。

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勞動人事檔案,只有企業與應聘人員簽訂僱用合同,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公證後錄用的各種管理、技術、生產經營或服務人員,且爲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障金的,方可作爲企業員工即僱用員工。否則,一律視爲外來勞務工即非僱用工。

二、強化信息採集,要求企業按月報告企業員工情況。

當前,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報送的納稅資料主要有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而這些資料無法滿足對計稅工資審覈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僱用合同並按月報送《企業員工情況月報表》,作爲稅費徵收、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其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員工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工種、工資標準、進出企業時間、企業當月提取工資總額及實發工資總額等項目。對於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規定每年1月份報告企業全部員工的情況,其他月份則報告每月的員工變動情況,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辦稅人員的工作量,又能滿足稅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

稅收日常管理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質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納稅人能否做

到及時如實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加強稅收日常監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企業員工的監督管理上,要求稅務人員經常深入企業車間、店堂瞭解企業員工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覈實,因此,這項工作要求細緻踏實,不能蜻蜓點水,否則就失去意義。只有這樣,才能儘可能防止企業在員工人數上做文章,企圖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

四、加大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力度,規範企業行爲。

多年來的稅收實踐,使我深刻地認識到,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應當把重點放在計稅工資和原料、產成品成本覈算上,這恰恰是稅收評估和檢查的難點,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審覈難度較大,企業常用此法以達到避稅和偷稅目的。這主要是因爲企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因素較大,又缺泛制約機制,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因此,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有針對性地對企業人力資源分佈、使用情況和計提發放工資方面,進行細緻地評估和審查,看企業有無虛列員工人數,故意降低人均工資數額以及將非僱用工作爲僱用工,用工資單列支勞務報酬等現象,一經發現應當督促企業進行糾正,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通過有效的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纔可以規範企業的行爲,儘可能減少稅收的流失。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4

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調研報告

近幾年,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納稅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併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後春筍般涌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佔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稅收籌劃也都優於單一獨立性企業,並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採取了一些非法避稅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稅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稅務部門當前在稅收徵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的現狀和徵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瞭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瞭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覈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繫,瞭解甚少或無法瞭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徵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徵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採取一些強硬的徵管手段和徵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

(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徵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覈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係數高了許多;

(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徵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於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於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於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侷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爲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爲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於“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並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爲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爲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爲a級誠信納稅人,那麼該企業連續

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覈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爲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徵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覈算,並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後方纔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爲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覈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爲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爲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覈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方纔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後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於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於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採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於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爲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於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徵管實踐中可確認爲合理性行爲。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徵後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佔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並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爲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爲,存在主體稅種跨徵管機構徵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見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於國稅與地稅部門徵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覈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覈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徵、減徵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於集團企業長期處於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覈算不夠規範。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係時,如通過覈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覈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覈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徵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徵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覈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徵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覈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纔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徵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徵,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徵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徵稅關係,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覈算的規範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爲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範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爲。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發佈(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發佈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徵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爲行業性應稅建築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徵管人員在徵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徵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8、嚴厲打擊集團企業間有意虛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費用,轉移利潤、減少應稅所得的行爲,日常評估工作中,發現一次,打擊一次,發現二次,移送稽查,嚴查重罰。

9、有效規範集團企業會計覈算行爲。特別是加強與規範納稅人產品成本的核算。對其有意不覈算產品數量,規避稅務機關監督的行爲,要加大執法的力度,採取強硬的措施,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甚至於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淨化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5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要稅種之一,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受稅制及管理模式、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影響,目前所得稅管理仍爲基層稅收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成爲稅收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和弱點。

一、當前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從徵管力量來看,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隨着經濟的發展、納稅戶數的增加和各項管理措施的不斷細化,稅收管理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爲繁雜,面臨較大的工作壓力,同時也造成所得稅稅源管理的重點不突出,深入業戶瞭解情況的時間較少,影響了稅源管理的實效性。

2、從稅收管理員業務水平來看,由於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複雜繁多,行業日趨多樣化,業務的專業性,範圍的廣泛性,職業的判斷性,都要求管理人員熟悉專業知識,掌握較高的業務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而目前稅收管理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除了歷史原因和年齡結構不合理等客觀因素外,知識更新不能及時與稅源管理形勢變化相適應,成爲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瓶頸問題。

3、從稅基控管方面來看,由於企業成分異常複雜、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財務覈算不規範、賬面信息真實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現金交易。在我國現有法制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稅務部門缺乏有效的稅源監控手段控制企業的資金流、貨物流,因此,所得稅的稅源控管變得異常艱難。一是企業賬務覈算數據的真實度差。從目前企業的總體情況而言,絕大多數企業屬於規模較小或處於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中小企業,其財務人員有的只是經過短期的學習培訓就從事財務工作,有的身兼數家企業會計,財務覈算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企業財務覈算中往往唯企業法人是從,缺乏依法規範執業意識,企業的財務覈算不能準確體現其經營成果。二是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執法和稅負不公。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來徵收管理,而原來的老企業由地稅部門來管理,二者在所得稅管理、稅收政策執行差異、企業所得稅計算上方法不同、繁簡各異,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導致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影響了稅收秩序。三是隨着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公佈實施,會計標準、會計覈算內容更加複雜,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差異調整也更加繁雜,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二、解決企業所得稅徵管難點對策研究

1、優化人員配置,充實企業所得稅管理力量。根據企業所得稅發展趨勢和目前新辦企業快速增長的形勢,現有的機構和力量遠遠不適應。要按照管理力量與擔負任務相匹配、管理效能最大化的原則,合理確定機關和基層分局、管理一線人員比例。根據幹部的年齡層次、知識層次、專業水平,將每個幹部安排到最合適的崗位,實現人適其事、事適其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基層分局業務部門必須配備企業所得稅管理專職人員,保持相對穩定。並將專業對口、熟悉財會知識、業務能力強的年輕幹部充實到所得稅管理隊伍中,以緩解人員不足、工作量大的壓力。

2、建立和完善所得稅崗責體系,強化執法責任制,嚴格績效考覈。一是科學設置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形成科學、嚴密的流程體系,在堅持依法治稅原則的前提下,儘可能簡併流程、減少工作環節,縮短業務流程路徑,減少存檔的紙質資料,實現業務流程無阻滯、業務銜接無縫隙、協調配合無缺位、監督預警無盲區。二是要儘量減少稅收管理員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進一步突出稅收管理員的工作重點。必須在實施綜合管理的基礎上,突出工作重點,切實履行管戶與管事職能,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納稅異常企業的管理,強化實地調查、覈查工作,深入瞭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變寬泛管理爲深入管理。進一步解決所得稅管理長期被邊緣化的問題,在日常稅收徵管工作中,應避免出現增值稅管理一枝獨秀的現象,採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並重的管理模式,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三是針對當前國稅工作日益繁重、基層一線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大力實施績效管理,激發廣大國稅幹部工作熱情,推進國稅部門整體績效提升,挖掘人力資源潛力,促進稅收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效能的提高,創新基層管理方式、有效解決“干與不幹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問題。

3、推行“階梯式”培訓目標,提高稅收管理員整體素質。企業所得稅作爲一個綜合性的稅種,對管理幹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素質顯得尤其重要。首先,要緊緊圍繞幹部履行職責的需要設計培訓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知識和能力的培訓、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新知識培訓,學習培訓的重點應放在新準則及會計制度、會計覈算知識、稅法政策規定、納稅評估技巧等方面。其次,在培訓方法上也要大膽創新,針對幹部素質現狀,將全員培訓轉變爲分類培訓。一要區分培訓對象。對稅收徵管一線的同志,主要開展崗位業務培訓,注重稅收實務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工作技能。二要區分同一層次人員個體差異。必須區分人員在年齡、學歷層次、專業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通過針對不同對象應用不同的培訓方式,努力做到培訓工作主題突出,運作規範,在集中式培訓的基礎上,加強長期精細化式培訓。以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職責標準相對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及妥善處理相關工作事項的能力爲長期培訓任務,針對實際工作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重點突破和培訓,有效提高幹部的業務水平。再次,要大力推進“階梯式”培訓目標,將培訓分爲提高基本素質,培訓骨幹力量,培養高端人才三個階段,分步實施,梯次推進。確立抓基礎人才培訓與抓骨幹、研究型人才培訓相結合的指導思想,培養一批會會計覈算、懂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必須擴大視野,既要培養熟悉企業所得稅政策與管理、現代企業管理與財務覈算、先進信息技術的複合型人才,又要培養在某一領域有深入研究的專業性人才,如行業納稅評估專家等等。

4、以抓大、控中、核小爲思路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的基礎上,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類別,按照納稅戶生產經營規模、性質、行業、經營特點、企業存續時間和納稅信用等級等要素以及不同行業和類別企業的特點,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設立相應的稅源管理崗位,實現對不同納稅人有針對性的監控。

一是分規模管理。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全面瞭解掌握不同規模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及生產經營、財務會計覈算、稅源變化等基本情況,實行分層級管理。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徵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科學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管理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行業管理。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覈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三是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如對彙總納稅企業,房地產企業、建築行業等非增值稅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行業實施集中管理,這些行業社會影響較大,稅收控管手段薄弱,徵收方式難以確定,執行政策不易統一,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可以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使稅收管理員能集中精力抓好企業所得稅管理,提高稅源管理實效。對企業合併、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並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強化制度建設,全方位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防止會計信息失真不是哪幾個人、哪幾個單位、哪幾個行業或哪幾個地區就能解決的,它需要我們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財務監督。會計人員要持證上崗,不能搞家庭式的財務管理,決不可濫竽充數;對會計人員要經常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教育,提高素質。要強化企業審計監督職能,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等管理機構的監督作用。二是加強會計中介機構管理。政府職能應繼續強化會計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進一步提升會計中介機構的社會認知度和信用度,規範會計中介機構的鑑證行爲。三是加快政府化財務總監製度建設。中小企業約佔40%的比例都是兼職會計,還有約10%的比例是會計記賬機構記賬,大多僅限於簡單記賬的財務管理。爲此,政府職能部門應根據“抓大、控中、定小”的原則,設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財務總監機構(第三方內部審計部門),根據中小企業的行業分類,由專門的財務總監定期對中小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的社會化監督管理,參與中小企業重大投資、經營的決策,“替老闆看賬”,進行行業性的財務分析,提出財務管理方面的建議和方案。四是加大處罰力度。目前有些企業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還不完善,對相關責任人的界定還比較模糊,對會計造假、會計信息失真的打擊力度明顯不夠。這些處罰與造假者獲取的暴利相比,高懸在頭頂的法律之劍,看起來並不那麼可怕。所以我們有關部門應加大對造假者的處罰力度,使其造假的成本遠遠大於其造假的預期收益,披露不講誠信的人,對不守誠信而造成嚴重後果者,不僅要在經濟上追究其責任,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6、加強部門協作,實現數據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統一的信息交換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使企業的開業、變更、註銷登記、企業經營、申報納稅等信息在國地稅、工商、統計等部門之間能完全共享。進一步確認國、地稅徵管範圍,我們傾向於實行隨流轉稅稅種確定徵管範圍比較合理,即企業交納主體流轉稅歸那一個局管理,其所得稅也歸那個局管理,避免國、地稅局爭搶稅源或漏徵漏管。根據目前企業所得稅由國、地稅共同管理並相互交叉的現實,可以考慮建立國、地稅共同辦稅制度,以縣級爲單位,統一制訂申報預繳、稅前扣除審批、徵收方式認定、政策宣傳等管理辦法和意見;統一組織納稅檢查,保證政策執行和工作的一致性,避免同一區域、同一稅種因管理機關不同而造成政策執行口徑參差不齊,徵收方式不同,稅負水平不公,市場競爭不平等的現象。

7、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稅務代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財務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業務素質上都不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積極發揮稅務代理機構的作用,廣泛推行稅務代理,對於做好企業所得稅徵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爲此,對會計覈算基礎較差,沒有建賬能力的企業或財務覈算混亂、賬證不健全的企業,以及比較複雜的涉稅事項,要積極推行由稅務代理機構來代爲建立健全賬證,進行財務會計覈算和辦理納稅鑑證事項。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6

根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調研通知》(新國稅所便函〔20xx〕3號)要求,我科應對本科室在所得稅後繼管理中的工作思路、基本做法等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加強所得稅後續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xx〕88號),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徵收率和稅法遵從度。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覈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稅。我們認爲,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應從管理項目着手,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要求,在企業所得稅項目實施審批(核)、備案或申報後,通過信息資料的登記、比對、分析、覈查等系列管理行爲,把握管理的關節點和風險點,對企業所得稅管理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以達到規範管理和連續管理的目的。後續管理應充分依託信息化手段,加強基礎信息資料管理,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現將科室內的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從總體要求的幾個方面進行總結。

分類管理:目前科室內尚未對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分行業,分規模的分類管理,但對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實施了分類管理。對彙總納稅企業管理,我科對執行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進行了覈實,對我局徵管系統內前期登記有誤的信息進行清理,向徵收管理科提供了總分支機構名單,對無法提供分配表的企業實施就地納稅管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上年度根據綜合業務科的安排,對民辦教育機構(學校、糼兒院等)進行覈實,責令這些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實施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減免稅企業管理,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調查審批。異常申報企業管理,根據徵管質量提供的異常數據信息,作爲案頭分析的基礎信息,開展日常檢查與納稅評估。

優化服務:及時向納稅宣傳相關的稅務政策法規,如今年自治區實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時向相關行業的企業進行宣傳。如:今年彙算清繳期內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管理髮生了變化,我科第一時間與相關科室聯繫反應,並積極諮詢自治區所得稅管理處,覈實最新的政策法規及操作辦法,辦企業及我科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彙算清繳審覈管理明確政策法規,規範管理。

覈實稅基:根據我局對收入管理的要求,及時加強與企

業所得稅企業的溝通,加強與經貿招商局等政策部門的聯繫,加強企業辦理設立、變更、註銷,加強與企業人員的溝通聯繫,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係等相關信息。加強企業的清算管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對企業註銷清算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註銷檢查對企業所得稅企業全部要求進行註銷清算。

完善匯繳:根據彙算相關的要求,及局內彙算清繳工作的個體安排,組織企業參加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宣傳會,稅收管理員及時向所管轄企業宣傳企業所得稅政策,講解相關疑難點,在彙算清繳所得稅審覈時,對企業申報疑點信息,填報資料進行案頭審覈,發現填制錯誤及申報疑難點,督促規範企業準確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如:我科新通達有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稅收管理人員通過審覈資料及與企業財務人員溝通交流,發現該企業有資本交易項目利得未進行調整及納稅申報,及時向企業宣傳有關政策規定後,企業自查年度彙算補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05萬元。在彙算清繳審覈期間,我科多次通過審覈發現企業年度彙算申報問題,及時提醒企業進行自查重新申報,對提高企業申報準備性及規範企業年度彙算起至了一定的作用。

強化評估:納稅評估結合稅收徵管質量工作,通過相關的預警信息及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的信息交換與比對,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如:根據通過地稅局取得了營業稅相關

數據,加強對房地產、建築類企業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我局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我科稅收管理人員在專項評估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應該看到目前科室內的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僅僅停留在初級階段,後續管理尚存在很多的問題。總結經驗,只有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理念,加強稅務機關內部聯繫,加強稅收管理人員的財務知識,稅收政策法規輔導學習,系統性的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將企業所得稅管理與稅收徵管質量與納稅評估工作結合起來,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的水平纔能有質的提高,才能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xx〕88號)的要求。好的經驗作法,企業所稅後續管理政策宣傳輔導,我局製作了新辦企業一碟通,通過新辦環節第一時間,向企業財務人員宣傳有關稅收政策法規,及辦稅程序等。稅收管理人員下戶戶籍巡查時,向企業宣傳最新的政策法規,對企業提出的涉稅難點問題,及時溝通相關部門予以解決。通過彙算清繳政策輔導會,輔導納稅人彙算清繳申報,通過審覈發現疑點錯誤,規範納稅人彙算清繳申報。通過日常檢查與納稅評估,發現企業的涉稅問題,指出企業財務覈算與納稅申報等問題錯誤,要求企業整改,提高企業內部財務覈算,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通過相關政策熱點等的調研,瞭解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政策法規與企業操作執行中可能存在的

問題,企業對相關政策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進行研討上報爲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目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尚未制定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規程。

2、《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沒有進行廣泛的輔導,稅收管理人員對分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尚缺乏理論素養經驗積累。

3、企業所得稅管理工具缺乏,企業所得稅工作尚未完全與日常稅收管理工作與納稅評估工作實現有機結合。

4、缺乏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平臺,目前的稅收徵管系統尚無法提供準確的企業財務數據,並無法進行財務數據的分析對比。

二、崗位設置、職能分工、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的優化 此項工作超出稅收管理部門職責,建議我局進行對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職能分工、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進行探討,形成相關的規範進行優化。

三、重點行業、重點事項的管理建議

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僅涉及①銀行業、②房地產業、③電力業、④建築業、⑤鋼鐵業、⑥菸草業、⑦餐飲業,七個行業。稅收管理人員未進行全面的有組織的學習,對相關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尚缺乏相應的知識和水平。建議立即下發相關文件書籍並組織學習。建議制定其它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7

截止20__年12月31日,我分局共有外商投資企業104戶,其中正常申報戶數爲56戶、籌建期戶數48戶,在籌建期戶數中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有46戶。由於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衆多投資經營決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籌建期結束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新法的實施對於這些企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

(一)稅法執行時間性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在20__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爲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20__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處於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後,從20__年年度起即使虧損也作爲獲利年度執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__年3月17日以後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後,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取消了原對外資企業特定地區直接投資、新辦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改爲徵收10%的預提所得稅。20__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__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__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後將無緣上述稅收優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將無法實現。

(三)稅率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實施後,隨着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爲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並享受國發[20__]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__年及以後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徵稅。我區處於沿海經濟開放區,今後不再適用24%的稅率,對於在20__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後優惠期內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徵稅。

(四)稅前扣除限制的影響。一是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的變化。原外資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全年銷售淨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淨額的0.5%; 全年銷售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售淨額的0.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新稅法規定,企業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主要是考慮了企業招待費有公私不分現象,其中包含部分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二是原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及公益性捐贈沒有限制比例據實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籌建期結束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將不再按原來的規定執行,今後發生應稅前扣除的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

(五)納稅年度變化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以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爲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其20__-20__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20__年12月31日,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曆年度爲納稅年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結束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將以公曆年度爲納稅年度,對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以前的計算相比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六)新增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一是對農林牧項目免徵企業所得稅;對漁業和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新上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的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五是對民族自治地區自治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決定免徵和減徵,但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業研發費可加計扣除50%,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支出可加計扣除100%。七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10%繳納企業所得稅。八是創投企業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籌建期結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由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原來應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時將會享受新增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能促進產業政策的調整和科技的創新,促使企業在節能環保資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對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應及時調整投資決策和思路,順應政策變化趨勢。

二、加強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招商選資引導與稅收扶持的建議

針對新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產生的影響,提出幾點建議:

(一) 密切跟蹤新稅法後續影響,及時反映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從區位、產業、質量等多方面,密切關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後續影響。積極指導各地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有針對性地開展招商,突出招商重點,促進招商選資。

(二)要加強對新稅法的學習和研究,加強對外商的宣傳及培訓,幫助已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各地招商引資部門準確理解新稅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加強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戶籍巡查工作,及時瞭解掌握企業情況,幫助企業落實好新所得稅法的各項政策,調整好投資策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三)目前我分局內的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還集中於紡織、服裝、機械加工、低端電子等行業,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原則由區域優惠轉爲產業優惠,將更好地促進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引導我市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既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又有利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和提高外資使用效率。因此,建議作爲掌控經濟形勢大局的政府部門和貫徹落實稅收政策的各級稅務部門,及時把握和運用新的經濟和稅收政策,優化好外商投資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經濟健康發展。

(四)由於目前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迫切需要拉動內需,因此政府要抓住增值稅轉型這一有利時機,引導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及時調整好投資思路,用足用好各項政策,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形成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合力,讓基建已經基本完成的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迅速投入生產運行,督促已經開工建設或尚未開工建設的企業加快建設步伐,以便拉動內需,緩解目前的就業壓力,確保經濟的穩定增長。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8

近年來,部分企業採取註冊商貿企業的方法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事虛開專用發票活動,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爲此,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臺了《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幾個文件來規範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徵收管理。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這些辦法給相當部分新辦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諸多不便,筆者就相關稅收政策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新辦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初步探討。

一、現行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於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爲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方可認定爲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於構建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於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稅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

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xx]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後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時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但在國稅發明電[20xx]62號文件中更正爲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及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後下發國稅函[20xx]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稅款佔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裏有徵管漏洞哪裏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稅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

1、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xx]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爲規模較大?在國稅發明電[20xx]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

2、總局在國稅發明電[20xx]37號、國稅發明電[20xx]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但如果納稅人不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稅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僞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覈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報徵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xx〕60號)規定免徵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僞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於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由於其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因此對其認定爲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爲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於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稅抵扣鏈。爲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稅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稅的抵扣鏈。筆者認爲,稅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徵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稅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政策趨於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稅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降爲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降爲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稅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稅政策,促進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爲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中第十四條所稱會計覈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因此,對會計覈算符合以上規定條件,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無論其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應按上述法規規定允許直接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免因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存在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儘量避免產生稅收歧視。

(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範商貿企業騙購發票及虛開發票,提高商貿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礎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臺帳,逐戶分析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情況與收入、納稅情況是否匹配,根據行業特點,加強國稅機關內部及地稅、工商之間的外部信息交流,實現對商貿企業的聯合控管。

2、進行數據指標分析,搞好納稅評估。依託納稅評估管理系統,開展行業稅收負擔率、成本利潤率等指標的分析,發現指標異常的企業,列入評估對象,實時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規範稅收秩序。加強對商企業的專項檢查,通過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細緻的剖析,對違法行爲進行嚴懲,依法打擊稅收違法行爲,切實做到以查促管。

4、強化稅收執法責任制考覈,對造成責任事故的稅務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以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等。

(四)完善現行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政策,應將認定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實際權限下放給縣級稅務機關,並放寬認定條件,對切實符合條件的小型商貿企業可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考慮到宏觀調控對企業的影響較大,爲緩解目前小企業資金壓力,應取消增購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的稅收政策,以促進小企業發展壯大。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9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徵管在稅收政策上及日常稅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稅收徵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稅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於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採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麼,如何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稅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後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於此種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爲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問題並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麼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爲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於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是否不加區分一併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稅的申報和徵收界定難。《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上述規定對於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爲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稅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稅的徵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註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並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徵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稅收徵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爲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於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爲專業詞彙,審覈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於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於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爲應徵稅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稅行爲的合同。由於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籤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僞。更有甚者,將應稅收入以“化整爲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稅義務。

3、“事後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纔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後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稅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爲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爲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審覈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爲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爲,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徵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稅收秩序的規範。具體可採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徵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範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着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稅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並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於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範納稅人的納稅行爲,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徵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並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稅源的科學、細緻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稅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稅及時納入日常稅源監管範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稅前、稅中、稅後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稅行爲和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稅服務廳徵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稅申報徵收的書面審覈。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徵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臺賬並將徵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後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覈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後整改相結合,着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徵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稅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稅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稅。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稅、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稅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徵納關係。對外,結合新所得稅稅法的貫徹實施,依託“稅企懇談”、“稅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臺,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稅、現場諮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幹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幹部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對稅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鑑於目前稅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稅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稅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稅收工作的實際。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0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爲12713戶,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戶數11688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戶數1025戶。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爲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爲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覈定應稅所得率徵收1025戶,徵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的比重爲16%;建築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所佔比重爲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覈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覈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覈算聯繫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覈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稅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爲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稅評估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開展納稅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稅評估,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稅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稅評估線索。稅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稅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稅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彙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彙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1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xx〕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佈前國家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爲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稅法所採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稅法的必需。一是有利於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爲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稅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稅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採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於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衝擊;四是有利於稅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徵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稅收政策和政府行爲有一定的關係。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關係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爲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係。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於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爲了有利於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稅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於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於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稅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於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稅、預提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說,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稅率雖然都是33%,但因爲外資企業享受着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稅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相當於外資企業兩倍。由於稅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着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稅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於WTO中關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併後,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稅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儘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後,稅負將有所降低,但由於原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多,其稅負與適用新法後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稅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於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主要是稅率優惠和稅額減免,減免稅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採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兩法合併後,由於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稅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稅將更爲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稅率差避稅。因此,兩法合併後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稅工作會更爲困難。

(四)給稅源監控和稅務管理增大難度。由於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稅制並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稅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稅收徵管混亂,且由於“新法”將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稅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稅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稅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稅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稅收政策進行偷稅和避稅,從而增大稅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儘快瞭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於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並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爲主向以產業性爲主轉變,並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於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稅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於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稅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儘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後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稅評估,加大反避稅力度。兩法合併後過渡期內,新老稅制之間的稅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稅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併後,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稅的力度,提高反避稅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稅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爲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稅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稅務審計,認真審覈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稅收籌劃和故意避稅行爲;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戶式”納稅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稅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爲反避稅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範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範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並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稅能力。“新法”施行後,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於稅負上升,其避稅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採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稅收協定、利用避稅港避稅等手段進行避稅。因此,基層稅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稅評估、反避稅審計和稅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稅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稅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稅法”的稅收徵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徵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稅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稅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並要對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稅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複或延長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稅收徵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徵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稅”徵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徵管仍分屬國地稅分別徵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徵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於稅務幹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於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稅收徵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徵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稅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稅制改革放鬆徵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徵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徵管;要循序漸進,邊徵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徵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稅收徵管而造成混亂和稅收流失。爲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託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稅”的徵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稅部門爲唯一的“法人所得稅”徵管部門,“法人所得稅”爲中央、地方共享稅,實行統一徵收,定率分成,稅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稅的徵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並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稅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藉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爲加強“法人所得稅”徵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稅人儘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稅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可協助(代理)稅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稅事項,使稅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稅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紮實做好稅法宣傳,抓緊、抓好乾部業務培訓。做好稅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稅法”的前提和保證。爲使納稅人儘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稅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於衆,隨時供納稅人查詢和解答納稅人的疑難問題。

爲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徵管、執法混亂,紮實抓好稅務幹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幹部的全面、系統、紮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稅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稅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稅制的平穩過渡和徵管模式的創新。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2

一、目前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申報中存在的問題

1.人爲調節申報時間。部分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存在較大隨意性,即使在某個季度中有利潤,但由於考慮到後續季度可能虧損,於是人爲調節當季成本,導致當期無利潤。還有一些企業人爲調節不同年度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擴大享受“兩免三減半”、“抵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的目的。

2.申報金額存在不實。企業取得的各類資產,除購進的外,還有自制的、接收投資或贈予的,以及改制併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單據不真實甚至無原始憑證的。所以,資產金額含有一定水分。加上部分設備報廢按全額申報損失,而處理報廢財產有收益或有賠償的部分又未進行衝減,致使企業申報的稅前扣除金額嚴重失實。企業的固定資產應以折舊方式攤入成本,但不少企業將完好的或經修理後仍使用的固定資產申報做財產損失處理,一次性衝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把本應可以收回的應收款項申報列支壞帳損失,甚至將用現金收回的應收款項留作小金庫,其應收賬款餘額繼續作壞賬處理。

(二)備案中存在的問題

1.研發支出備案存在重形式輕實質的問題。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屬於事先報送相關資料的優惠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對備案資料的時限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覈,符合要求的,按規定存檔備查。

當前納稅人提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備案,在審覈時往往重形式,注重納稅人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納稅人報送的備案資料是否齊全,只要形式完備基本都能通過。這種備案管理忽視了企業報送研究開發費用的真實性,因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並不是企業所有的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企業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必須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xx年度)》規定範圍,纔可以考慮加計扣除。同時,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企業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項目開發,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符合規定範圍的八項費用支出,才允許加計扣除。其中,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覈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實際管理中對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往往不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委託開發的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等費用歸集也存在不準確現象。

2.符合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收入報備中缺少相應的條件,例如,有的企業股東大會對股息、紅利分配金額不作具體說明,有的企業完全是爲應付備案而事後補充的文件。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備案中存在項目不清楚,有些企業爲了成爲高新企業把一些不是高新項目的也歸集到高新項目中去。

(三)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缺乏法制約束

目前,少數中介機構以追求業務量爲目的,順從企業的不當要求,對財產損失原因、壞賬計提方法、賬齡分析及相關項目的計提依據等涉稅事項避而不談,甚至爲企業出謀劃策,違規追求享受最大優惠政策,審計報告粗糙失實,參照價值不高。

(四)報送資料不規範

企業報送的經貿委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覈意見書》、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因爲沒有標準模板,形式五花八門,有的僅是一頁紙幾句話一個章。

(五)後續管理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簡化了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及相關手續,但簡化不代表放任不管,因爲審覈備案階段的簡化,就更需要加強事後監督和管理。當前備案類減免稅存在後續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備案登記結束,資料歸檔入庫,很少再進行事後監督審覈,對備案類減免稅企業缺少連續、動態的管理。

二、強化後續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有針對性的開展重點審覈工作

1.重點審覈的企業

主要包括:利潤率、應稅所得率明顯偏低的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低或連續虧損仍持續經營的企業;跳躍式盈虧企業;股權登記變更或重組改制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並在解禁後出售的企業;減免稅額較大或減免稅期滿前後利潤額變化異常的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關聯交易收入比重較高的企業;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重點審覈的企業。

2.重點審覈的項目

(1)收入項目應重點審覈納稅人是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是否存在隱匿收入,銷售收入不及時入帳,視同銷售、非貨幣性交易收入不計應稅收入,股權性轉讓收益、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性資產不計應稅收入,各種減免的流轉稅及取得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等未按規定計入應稅收入等問題。對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也應重點審覈。

(2)稅前扣除項目應重點審覈納稅人是否存在虛列成本、費用,多結轉銷售成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多計提折舊,無形資產未按規定進行攤銷,資本性支出列入費用等問題。

(3)關聯交易項目應重點審覈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關聯方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稅收優惠項目應重點審覈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是否按規定審批、備案。有無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仍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有無應稅企業向免稅關聯企業轉移利潤,造成應稅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問題;有無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覈算劃分不清等問題。

(5)資產損失應重點審覈是否按規定審批、扣除。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重點審覈會計覈算資料和內部審批證明。

(6)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重點審覈企業研發活動是否屬於有關產業目錄,審覈企業歸集的研發費用是否超範圍列支。企業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加計扣除,備案時要加強審覈。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該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稅務機關審覈發現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允許加計扣除,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二)加強資料的真實性調查

以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爲例,稅務機關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強調查,以確保企業申報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爲此,必須認真核對報損項目,對因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或技術產品的提前報廢等原因而報批的項目,應查看消防、保險等部門的證明、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3

巴州國稅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問題的調研通知》(所便函?20xx?59號)要求,按照州局所得稅科的安排,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對調研內容進行了調查覈實,現將調研內容報告如下: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做法。

1、夯實基礎管理。從四個方面狠抓基礎工作,有效地推進企業所得稅精細化管理。一是注重戶籍清理。與工商部門配合,掌握新辦企業登記情況,通過強化管戶巡查,摸清戶籍底數、企業基本信息和稅源分佈狀況,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有條不紊。二是強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規模大小、財務覈算狀況以及納稅意識等方面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徵收方式和監控辦法,嚴格分類徵管,確保了所得稅的徵收面和徵收率。三是加強覈定徵收。從本地實際出發,修訂完善了本局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統一了覈定徵收的標準,規範了覈定徵收的程序,實行了公開透明的核定辦法。四是規範政策管理。加強政策宣傳,開展政策輔導,依法及時審批、備案企業所得稅相關事項,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2、加強日常監管。一是加強稅源稅收分析。按季分層次、分規模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有效地掌控稅源變化趨勢,查

找日常徵管中的薄弱環節,促進了稅收徵管。二是加強重點企業稅源監控。將影響我縣所得稅收入的金融和地產兩個重點行業納入本局重點稅源監控範圍,重點指導企業的申報入庫工作,加強政策輔導,確保收入的穩步增加。

3、完善彙算清繳。按照總局“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的彙算清繳指導思想,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法律責任。同時,樹立以人爲本的思想,積極倡導人性化服務,加大向納稅人進行政策宣傳及年度納稅申報填報的輔導力度,切實做到了納稅申報輔導到位,稅收政策落實到位,徵管行爲規範到位,從而確保了彙算清繳質量逐年穩步提升,彙算清繳面達100%。

4、強化隊伍建設。爲加強所得稅管理,強化隊伍建設.由綜合業務科牽頭,成立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組。其次是組織開展政策學習,加大了培訓力度。除了對本局業務人員的培訓外,還組織企業財務人員進行所得稅相關業務培訓。並且向企業財務人員開放政策業務資詢電話,方便納稅人瞭解所得稅相關政策。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具體項目的優化和完善。

1、嚴格申報審覈,提高匯繳質量。在辦稅服務廳受理年度申報審覈的基礎上,實行實地分級審覈制度,對一般企業由稅收管理員逐戶審覈;中等企業和特殊行業由稅源科科長帶隊審覈;

重點稅源戶和大額虧損戶,由分管副局長親自參加實地審覈。通過層層把關,落實責任,源頭控管,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的質量。

2、完善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嚴格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對於企業財務覈算不健全,會計科目設臵不完整等一律採取覈定徵收的方法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賬戶的管理,要求企業按照財務制度設臵和管理“銀行存款”和“現金”科目,控制現金交易量,杜絕企業坐支現金和資金體外循環;三是加強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管理,尤其對虧損企業,更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規定。

3、不斷拓展納稅評估的深度和廣度。對各季度申報虧損企業、零低稅額申報企業要在年度申報前逐戶評估,在實施評估的過程中,採取靈活機動評估方法,不僅就某一預警指標分析而分析,而是將不同預警指標結合起來進行多角度、多時段綜合分析,同時輔以投入產出法、實地盤存法、耗電量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實施深度評估,達到增收降虧效果。

三、崗位設臵、職能分工、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的優化。

企業所得稅涉及政策面寬、政策性強、政策變化較大,如何把稅收政策及時傳達給納稅人,使納稅人及時瞭解、正確運用稅收政策是管理人員做好企業所得稅規範化管理事前宣傳的重要工作。作爲管理人員,不但對稅收政策要全面掌握和正確的理解,

還要精通企業財務制度,把稅收政策和財務知識有機的結合起來,所以我局把所有業務骨幹都充實到所得稅管理的隊伍中來,主要從申報徵收,日常管理,評估檢查三個方面入手進行管理。 日常管理是稅收管理人員的一項主要工作,是做好企業所得稅規範化管理的關鍵,這項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着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質量,決定着企業所得稅的及時足額入庫,因此,管理人員一是要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監控和管理,建立重點稅源檔案。二是對每月經營報表按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分析對比,對同行業、同規模的企業經營成果出入較大的要及時地進行重點調查。三是對每個行業通過對典型業戶的跟蹤找出企業經營規律,爲管理工作提供參考數據。四是對企業提出或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發現、及時解決,如企業在經營中人爲調控利潤,至使稅款不能均衡入庫等。總之只有加強日常管理,才能爲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順利完成奠定基礎。

四、重點行業、重點事項的管理建議。

1、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明確崗位職責,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增強組織稅收收入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及時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稅源變化以及稅款繳納情況,爲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管理。首先,明確綜合業務科負責所得稅稅源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制定重點稅源企業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按要求報送重點稅源企業分析報

告和報表。其次,明確各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納稅能力等基本情況的信息收集、分析、調查反饋和落實工作;按行業、分戶建立規範的重點稅源企業檔案;按月度、季度進行跟蹤調查,發現收入出現或將要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分析原因,並將各類分析結果存入該企業檔案;按年對本轄區重點稅源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稅收情況進行相關經濟指標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彈性分析、行業分析,並將相關分析報告存入企業檔案。

2、做好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按照州局要求認真開展月度所得稅收入分析。規定稅源管理部門結合本轄區重點稅源企業的有關情況,對所控管的重點稅源企業月度入庫的企業所得稅與上年同期相比增減幅較大的及時分析成因,並於月度結束後的次月2日前將《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表》報綜合業務科,並要求上報材料既要有具體的數據也要有客觀詳實的文字說明。

3、狠抓工作落實。明確要求各稅源管理部門注意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所得稅申報表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充分了解企業的情況,並利用歷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數據,對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實現稅款、減免稅款、入庫稅款等情況,特別是企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監督企業將應入庫的稅款及時入庫。

五、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其它建議。

企業所得稅調研報告14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84號),對捲菸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這是實行消費稅政策以來,國家對捲菸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的第四次調整。這給菸草商業企業帶來了新的課題,如何在稅收增加的同時,減少菸草商業企業壓力呢?本文就此專題分析,以拋磚引玉。

這次捲菸消費稅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捲菸分類標準調高;捲菸從價稅率調高;捲菸納稅範圍擴大。將導致菸草商業企業稅賦增加;利潤大幅減少;維護捲菸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此次捲菸消費稅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爲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稅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儘量將捲菸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捲菸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捲菸市場秩序。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第四,加強工商協同,提高共同抵禦風險能力。

總之,捲菸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對我們菸草商業企業來說是一次嚴峻的考驗,我們只有積極主動應對,繼續深化改革,加強基礎管理,轉變發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場潛力,才能確保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捲菸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主要內容

我國捲菸消費稅從開徵以來,經歷了四次大調整:1994年以前,菸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徵收60%的產品稅;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將產品稅改徵增值稅,並新增了消費稅種,1994年各類捲菸按出廠價統一計徵40%的消費稅;1998年7月1日,爲促使捲菸產品結構合理化,對捲菸消費稅稅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捲菸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將消費稅稅率調整爲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20xx年6月1日起,對捲菸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和稅率進行了調整,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捲菸計徵150元的定額稅,從價計徵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爲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爲50元以上的稅率爲45%,50元以下的稅率爲30%;這次捲菸消費稅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

1、捲菸分類標準調高。現行的消費稅規定,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50元)的捲菸爲甲類捲菸,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爲乙類捲菸,而財稅[20xx]84號規定:調撥價格70元/條(含)以上的爲甲類捲菸,其餘爲乙類捲菸。即甲、乙類捲菸分類標準由50元調整到70元。

2、捲菸從價稅率調高。財稅[20xx]84號規定:甲類捲菸稅率調整爲56%,乙類捲菸的消費稅稅率調整爲36%,雪茄煙的消費稅稅率調整爲25%,分別比現在執行的45%、30%、25%高11、6、11個百分點。

3、捲菸納稅範圍擴大。財稅[20xx]84號規定:在捲菸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稅,稅率5%。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捲菸的,都要按批發捲菸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5%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二、捲菸消費稅政策變化對商業企業的影響

此次捲菸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將對菸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影響之一:稅賦增加。財稅[20xx]84號規定對商業環節開徵消費稅,消費稅額依商業批發捲菸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按5%的稅率,實行屬地徵收。這將導致負責捲菸經營銷售的菸草商業企業的稅賦大量增加,僅以重慶菸草商業爲例,按20xx年預計銷售收入測算,將增加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6.6億元,綜合考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因素,20xx年應上繳稅金將比20xx年實際上繳稅收增長一倍。

影響之二:利潤大幅減少。這次捲菸消費稅政策調整遵循的原則是“確保中央財政收入增加,不減少地方財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費者負擔”,國家局決定這次消費稅政策調整後捲菸批發價格不提高,增加稅收部分由菸草行業自身消化。因此將導致從事捲菸批發爲主的菸草商業企業利潤大幅減少,將嚴重影響“捲菸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仍舊以重慶菸草商業爲例,由於加徵消費並綜合對企業所得稅影響,共計將減少淨利潤約5.3億元。

影響之三:維護捲菸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爲了使行業捲菸分類標準與稅收分類標準相一致,國家菸草專賣局對二、三類捲菸分類標準進行了重新確定,調撥價格70元(含)―100元/條調整爲二類捲菸,30元(含)―70元/條調整爲三類捲菸,並對一類捲菸調批差價率進行了限制,特別對中華等個別名優捲菸的調批差價率大幅降低,這對非法捲菸、假冒捲菸提供了生存機會,對捲菸消費市場帶來衝擊,維護捲菸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三、幾點應對措施

此次捲菸消費稅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爲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稅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儘量將捲菸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捲菸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爲此,商業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由於受捲菸消費稅政策調整,一些捲菸品牌的生產和銷售將產生較大波動,因此商業企業要在深入市場調研基礎上,立足品牌發展現狀,對本年度及今後的捲菸營銷格局及稅利重新預測,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做好品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高適應市場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維護重點骨幹品牌穩定。國家局姜局長強調指出:行業能否保持平穩發展,關鍵在於重點骨幹品牌能否穩定成長。這次政策調整,對部分調批差率比較高的重點骨幹品牌影響較大,因此確保其平穩運行、良好發展就顯得特別重要和緊迫。捲菸商業企業要積極探索按訂單組織貨源的供貨方式,增強市場預測能力,準確把握市場真實需求,按照市場真實需求組織貨源,保持市場和品牌穩定,保證重點骨幹品牌平穩投放、避免出現大的波動。

二是加大一、二、三類捲菸品牌培育。這次政策調整,國家局統一了全國捲菸牌號、規格調批差率,由於一、二、三類捲菸差率較高,四、五類捲菸差率較低,對產品結構相對偏低的商業企業利潤影響可能較大,因此,各商業企業要因地制宜制訂切合本企業本地消費市場實際的營銷策略,加強對適銷的一、二、三類捲菸品牌培育,進一步優化捲菸銷售結構,提高捲菸單箱銷售收入。

三是要重視四五類低檔卷煙的銷售。四五類捲菸是銷量持續增長的基礎,要積極組織適銷對路的低檔卷煙滿足市場需求,提高農村市場服務水平,穩定農村捲菸市場,確保銷量的增長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捲菸市場秩序。菸草專賣執法部門要堅持“內管外打”的方針,深入開展卷煙打假活動,加強對捲菸市場的監管,暢通舉報渠道,加強對假、私、非捲菸的打擊,維護正常的菸草市場秩序,爲捲菸的銷售提供市場空間;深化政府菸草打假機制,營造浩大的打假聲勢,形成人人識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圍,爲保增長、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是企業戰略的核心,國家局姜成康曾經指出:“實現中國菸草由大變強目標,要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切實轉變增長方式”。因此商業企業要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強化預算考覈、加強成本控制,提高員工技能水平、創建學習型企業等措施改變因循守舊的傳統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場爲導向、以效益爲中心的現代流通企業,促進企業經濟快速增長。

第四、加強工商協同,提高共同抵禦風險能力。通過建立健全工商定期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共同做好捲菸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工商企業共同抵禦風險能力。

總之,捲菸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對菸草商業企業來說是一次嚴峻的考驗,只有積極主動應對,繼續深化改革,加強基礎管理,轉變發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場潛力,才能確保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