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

爲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圓滿進行,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我們應該怎麼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規範單位和職工的行爲,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

第二條員工應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有義務爲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章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週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爲5天。已經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經20年了,年薪是15天。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時的年薪:

1.員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數比年假天數多。

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

3.累計工作不到1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2)結婚假期:員工本人結婚,可休結婚假,假期不得超過7天。晚婚(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的獎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喪假: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請喪假,休假不得超過5天。在國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性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婦各承擔50%。另外,經所屬公司批准,產假可以增加3個月,但減免3年的獨生子女費。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後,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如果懷孕不到四個月,產假是15到30天。孕期4個多月的,產假42天。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親假:在職場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內回家休息大約一天晚上,給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假期爲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假期、探親假期、結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年數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數,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下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3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上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個月。20年以上的是24個月。

第二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年薪、探親假、結婚假、葬禮假、產假,支付休假工資。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資。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規範

第十一條工作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託他人註冊或代替他人註冊。每天的工作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須向人事幹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幹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字。如果人事幹部或主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員工可以向職場領導反映。

(五)休假必須事先填寫休假證明書,附上相關證明書(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書),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前打電話或委託他人休假,上班後立即重新發行休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提前退休5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休假手續。否則,我會曠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繼續休假、補充休假的手續,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條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時,必須按照工作單位的規定佩戴工作證或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各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於職務,不消極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聲笑,不喧鬧等,盡責自己的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菸頭垃圾,保持職場環境衛生清潔。

(六)保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

(七)提倡增收節約,開源節約,節約水、電、煤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職場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勉強吵架、吵架、散佈謠言。

(九)關心公司,維持公司形象,敢於與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十)上班後立即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後沒有特別的事務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機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機構商業祕密。

第十三條安全規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維護、維護和使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人事幹部、部門主管等有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應始終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菸,吸菸應在指定場所,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工作結束時,整理機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閉門窗,關閉門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適用於本部門和部下的子部門和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2

總則

第一條爲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爲主,處罰爲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覈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爲,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覈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覈標準及考覈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覈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覈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爲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3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爲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爲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係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爲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

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

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並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爲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覈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後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爲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

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爲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託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

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委託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爲辦理(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

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覈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爲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爲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方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係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爲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係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覈,並將考覈結果作爲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並報人力資源部審覈、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准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範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範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覈,並報領導批准。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並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並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覈、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滿16週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爲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爲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採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牀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覈,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後,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並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並報公司審覈。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於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覈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爲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覈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覈

1、考覈目的:通過考覈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覈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覈。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係。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爲準。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爲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範管理、使用勞務派遣行爲,以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三、學校組織人事處根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准後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使用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爲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

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

七、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學校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用工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八、勞務派遣協議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協議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派遣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均不得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並及時通知學校。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學校用工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要與學校員工一樣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十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待遇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學校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協商確定;

(二)社保繳費基數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的繳費基數規定代爲繳納;

(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學校發放的誤餐補貼;

(四)勞務派遣人員按學校要求加班的,按學校有關加班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支付加班費;

(五)學校按派遣協議約定及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應確保派遣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的解釋權歸組織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