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

兩者是有區別的:
1.租賃用工:也叫勞務派遣協議工:勞務派遣的實質即員工租賃,其管理模式涉及三方利益主體,即被聘用人員、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主要表現爲三種關係: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被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2004年4月公司經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協商,開始了勞務派遣用工這一新型用工模式。勞務派遣工主要是具有技術等級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他們主要充實在各生產單位的一線生產崗位、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直接生產操作崗位。

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


2.勞務協議農民工:這部分人來自市內某私營企業,其性質類似於勞務派遣協議工,其勞動、社保關係均在該私營企業,這部分人員主要在鑄鋼車間從事清鏟、造型等特繁工種。

經調查瞭解,除全民合同制職工外的四類人員中,各用人單位普遍對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的工作態度、精業精神反映良好

其他幾種用工方式:

1.全民合同制職工:此類職工由公司原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轉換而來,也是企業目前的主要用工形式。這類人員用工管理規範、職工隊伍穩定,享有全面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即所謂的“鐵飯碗”。

2.混崗職工:這部分職工隸屬於加工分廠,爲集體企業職工身份,其管理的'規範性、穩定性及安全感與全民合同制職工基本相當。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二、三線後勤服務崗位。
3.勞務派遣臨時工:這部分人與張家口市金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簽定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書,公司爲用人單位每月按時將人工費用撥入該中心賬戶,就人員隸屬關係和管理方式而言,這部分人與勞務派遣協議工大體一致。臨時工大部分主要由附近郊縣農民組成,也有少量城市下崗職工,在車間主要從事苦、髒、累、險以及簡單的工作任務等。

企業現行用工制度存在的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公司長遠發展來看,目前的幾種用工形式存在着一些潛在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條款及其管理辦法的合法性。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等,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如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等等。2.《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界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二、關於勞務派遣協議工用工方式(含勞務派遣農民工)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明確規範。一是規範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三是針對存在勞動關係三方主體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範圍。公司在此類人員用工模式上,六個方面都存在着顯而易見的缺陷。

三、關於臨時工用工方式存在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過去非全日制用工政策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確規範。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公司目前在以上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事務操作層面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潛藏着勞動爭議隱患和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