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

派遣勞動合同

目錄

勞務派遣概況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單位

被派遣者的辭退及辭職

勞務派遣和合同制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合同樣本 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

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員工的合同樣本 勞動合同

展開 編輯本段勞務派遣概況

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單位

對於事業單位來說用得比較多,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爲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被派遣者的辭退及辭職

所以,如果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辭退或者辭職現象,勞動者首先需要找勞務派遣機構聯繫,並且看看合同中關於辭退或者辭職的處理,一般來說派遣合同裏面都沒有規定,所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得不到賠償的,但是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辭退被派遣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自動辭職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跟勞務派遣機構說一聲,一般來說也不用賠償,但是合同另外有約定賠償金的除外。

編輯本段勞務派遣和合同制的區別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或人才派遣、勞動力租賃、或人才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從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5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爲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爲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爲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法律內容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章 特別規定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甲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向其安排勞動力(派遣勞務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現就具體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及勞務派遣期限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從事有關工作。甲、乙雙方建立勞務派遣合同關係,乙方與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2、勞務派遣雙方的責任明細詳見附件1:《勞務派遣雙方責任明細表》。

3、每月25日前雙方簽署附件3:《派遣員工費用情況結算表》 下月費用進行確認,對新增或減少人員,雙方簽署附件4:《派遣員工基本情況表》。

4、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止。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自行負責勞務人員的招聘工作並自行承擔招聘成本,如需要乙方代爲招聘勞務人員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具體內容包括:崗位種類、用工數量、素質要求、工資待遇、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等,乙方所需費用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

2、甲方應在每月5日前將當月的服務費及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或綜合社會保險)費支付給乙方,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費用支付日期提前。

3、付給乙方勞務人員勞務費的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如乙方委託甲方支付,則甲方要按月提供經勞務人員簽字的報酬支付單,由乙方按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甲方受乙方委託,按月按規定代扣應由勞務人員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後撥付乙方。

4、甲方若發現勞務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時,有權將勞務人員退回乙方,並建議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處理。

5、甲方在使用勞務人員時,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用品。

6、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應提供相關資料,合理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工亡、職業病,由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符合國家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或住院醫療所需的費用,由甲方墊支,待醫療期終結,乙方向社會保險機構理賠後返還甲方。

8、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非因工傷、殘、病、亡後,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符合國家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9、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規定繼續支付乙方勞務人員的病假期間待遇(以勞務費爲基數,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社會保險費、服務費。

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由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負責處理遺留問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國家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0、乙方的女性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出現孕期、產期、哺乳期,乙方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時,應向甲方如實提供“婚姻狀況”及“三期”情況。

11、現已在甲方工作且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人員,其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期滿後,甲方生產需要且本人自願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自願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12、乙方勞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直接退回乙方:

(1)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損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不能勝任工作,連續2次考覈爲不合格的。

13、若因甲方原因生產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將停待勞務人員名單交乙方,同時停發停待勞務人員的勞務費用。自停待之月起,甲方按規定繼續支付停待期間勞務人員的各項保險費和服務費,並按工作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生活費。

14、若因甲方原因需要減少勞務人員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具體減少的人員名單及相應的勞務費、社會保險費、服務費及其它費用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派遣勞務人員,乙方配合甲方對勞務人員實施組織管理和崗位調動以及業績考覈,並定期對勞務人員進行有效的跟蹤和管理。

2、支付乙方勞務人員勞務費的方式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負責按時足額發放給勞務人員。

3、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爲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乙方在辦理完社會保險手續後將社保繳費憑證複印件交付甲方

4、乙方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並如實介紹甲方情況。

5、乙方應在勞務人員較多的甲方單位所在地設立機構並派專人對勞務人員進行有效管理。

6、乙方負責動員勞務人員參加乙方工會組織。乙方委託甲方負責組織勞務人員參加工會活動並進行相關管理,同時對甲方組織勞務人員參加工會活動行使監督。

四、甲方應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及結算標準

1、勞務人員勞務費構成及標準由乙方委託甲方根據企業效益和勞動力市場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工作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2、日勞務費=月勞務費/21.75天。;

3、社會保險費的計算依據以勞務人員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爲準,並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計算各項社會保險費,按勞動報酬計算低於或高於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應按規定標準覈定。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由甲方統一支付給乙方,繳納標準應以勞務人員本人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勞務費)爲基數,並乘以國家和省、市規定繳費比例計算確定;若按勞務人員本人簽字領取的勞動報酬(勞務費)爲基數計算的繳費標準低於或高於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覈定。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並從支付給乙方勞務人員的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務人員,按戶籍性質劃分參加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城鎮戶籍)或綜合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類別,並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口徑確定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非城鎮戶籍的勞務人員按《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隨國家和省、市確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的調整而同步調整。

4、服務費:服務費按派遣人員數量計發,服務費收取標準爲每人每月 元;派遣員工在當月15日前到崗的,按全月收取,15日後到崗的,按半月收取。

5、甲方違約提前減少乙方派遣的勞務人員,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文件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準執行。

勞務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繼續用工的,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文件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準執行。具體爲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費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務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視爲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對方違約金。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項,逾期超過30天的,除按本合同支付費用外,還應按日支付5‰的滯納金。

3、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勞務人員,因甲方原因工作期限未滿,減少勞務人員的;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減少人員的違約金。

勞務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繼續用工的,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減少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勞務人員派往甲方同業單位的,乙方應按本合同四條5項規定標準一次性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其它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2、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和省、市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爲準。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爲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4、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合同爲準。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