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選擇銀行結算方式的方法

企業單位合理選擇銀行結算方式對加速資金週轉,抑制貨款拖欠,加強財務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從一些年來支付結算的實踐看,不少企業單位在銀行結算方式選擇過程中,還不能做到遊刃有餘,迫切需要我們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企業選擇銀行結算方式的方法

一、企業進行銀行結算方式選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支付結算方式的多樣性、支付清算活動的複雜性都需要企業單位合理選擇結算方式。

1988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支付結算,建立了以“三票一卡”爲主體的結算體系。目前可供企業單位選擇的結算方式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委託收款、託收承付、國內信用證。然而,從近幾年的銀行結算實踐看,各種結算方式的推廣使用不夠均衡。開辦情況好的有支票、銀行匯票、匯兌、委託收款,比較好的有銀行承兌匯票、信用卡、託收承付,比較差的爲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至今幾乎未開辦的爲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同時,國家還鼓勵網上支付業務的開展。

在傳統的手工聯行、同城票據交換業務開辦的同時,正在進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已將網絡終端延伸到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實現了“天地對接”和業務到縣。大多數商業銀行已開通行內電子匯兌業務,全國銀行卡聯網工作也正在加緊進行,資金匯劃及時到賬已變爲現實,結算方式進一步增多,清算體系更加完善,清算手段更爲現代化,使得結算方式的選擇成爲必要。

2.各種結算方式各具特點,各有其適用範圍,客觀上要求企業單位進行結算方式的選擇。

銀行匯票簽發銀行作爲付款人,付款保證性強;代理付款人先付款,後清算資金;特別適用於交易額不確定的款項結算與異地採購之用。票據自帶,避免攜帶大量現金,十分便捷。

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極強的融資功能,承兌申請人可以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承兌,以承兌銀行的信譽作爲付款保證,獲得急需的生產資料;持票人急需生產資金時,既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也可以向供貨單位背書轉讓票據;提供貼現貸款的銀行急需資金時,既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也可以向其他商業銀行申請轉貼現;票據到期,承兌申請人不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兌付票款後,將不足部分轉入其逾期貸款戶。它是將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完美結合的一種結算方式。由於票據的流轉環節多,提示付款期限長,查詢難度大,容易被“克隆”,是目前票據結算風險防範的重點之一。同城異地結算均可使用。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的商業匯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既可以申請貼現,也可以背書轉讓。承兌人作爲付款人,付款保證程度視企業的信譽高低而定,商業銀行、被背書人接受票據的難易程度也視承兌人的信譽而定。一般講它的付款保證性沒有銀行承兌匯票高。同城、異地交易均可使用。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如同現金,出票銀行作爲付款人,付款保證性很高。既有定額本票,又有不定額本票,可以靈活使用。缺點是由銀行簽發,與支票相比手續相對繁雜。在同城範圍內使用。

支票由出票單位簽發,出票單位開戶銀行爲支票的付款人,手續簡便;既有現金支票,可以提現,又有轉賬支票,可以轉賬,還有普通支票既可以轉賬,又可提現,方便靈活,要求收妥抵用,在同城範圍內使用,已被企業單位廣泛接受。但在支票結算中可能存在簽發空頭支票,支票上的實際簽章與預留銀行印鑑不符等問題,存在一定風險。

信用卡屬於電子支付工具的範疇,方便、靈活、快捷。同城、異地均可使用;既有公司卡,又有個人卡;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有存款可以消費,無存款在授權額度內也可以進行消費;它是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最便捷的一種方式,它的使用極大地減少了現金使用量,降低了貨幣流通費用,發展前景非常廣闊。但該結算方式受特約商戶與ATM機普及程度、銀行卡網絡的完善程度、銀行卡功能開發程度等的限制。

匯兌是企業、單位間款項結算的主要方式之一,通用性強,適用於異地結算,早已被廣大企業、單位所接受。但該結算方式只具有給付功能,無融資功能,只適用於付款人主動付款的結算。

委託收款結算方式適用於清償債務、收取公用事業費。辦理委託收款業務必須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據,或者雙方事先約定。屬於商業信用,付款保證性相對較差,只用於收款人委託開戶銀行收款的結算。同城、異地結算都可以使用。

託收承付是先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結算,購銷雙方必須簽定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採用託收承付結算。付款爭議較多,目前僅限於收、付款單位爲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及經營管理較好,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間使用。

國內信用證結算適用於國內企業間的商品交易款項的結算,不能用於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付款保證性強,申請開證時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只要受益人遵守了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就必須無條件付款;具有融資功能,受益人在信用證到期前需要資金時,可以向指定的議付行申請議付;通過銀行進行傳遞,手續嚴密,不可背書轉讓,流轉環節少;靈活性強,信用證開出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隨着購銷活動的變化,經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已確定的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作爲付款中介,負責單據與已訂立信用證條款的核對工作,很好地保護了收、付款雙方的利益。但採用這種結算方式,對貨運單據的合法性、規範性要求高,手續相對繁雜,手續費也比較高。

各種結算方式各具特色,各有針對性、侷限性,使用範圍也存在差異,是進行結算方式選擇的內在要求。

3.選擇適宜的銀行結算方式,可以降低、甚至避免結算風險的發生。

如選取銀行本票結算,就可以避免因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印鑑不符的支票而使企業財產被人欺騙的風險;如選取銀行匯票結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攜帶大額現金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採取匯兌結算,款項付出後拿不到貨物的風險;如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就可以降低乃至避免採取託收承付結算中,貨已發出,難以及時、足額收到貨款等風險的發生。

4.進行結算方式的選擇是企業重要的財務管理活動,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企業的交易活動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活動來實現,企業結算方式選擇失當,會導致正常交易活動無法實現的後果,反之,則會使難以實現的交易變爲現實。所以,企業結算方式的選擇對其持續經營意義重大。其次,企業的銀行結算活動主要表現爲現金的流入、流出,因此,選擇適宜的結算方式對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將會產生重要影響。最後,企業的一切活動都圍繞着經濟效益這個中心進行,企業結算方式選擇得當,不僅可以增加不少無息、低息的可用資金,降低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程度,減少資金使用費用,而且可以降低直接與間接結算成本,減少費用開支,對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意義重大。

二、企業進行銀行結算方式選擇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企業選擇銀行結算方式十分必要,意義重大。但是要做好這件事情,企業必須從多方面綜合考慮。從比較各種結算方式的特點及侷限性出發,重視企業銀行結算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內在聯繫的'研究,注意財務政策的協調、配合,才能選擇出最適宜的銀行結算方式。

1.熟練掌握銀行結算規定,重視結算方式的比較研究。

我國現行的銀行結算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全國人大通過,19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二是由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發佈,199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和《信用證會計覈算手續》。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五是各級人民銀行發佈的結算業務文件。以上幾方面的銀行結算規定,內容豐富,專業性強,我們只有在學習並熟練掌握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結算方式的選擇,否則,選擇就無從談起。

各種結算方式各具特色,它們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獨特的方面;既有相通的方面,又有互補的方面,企業必須重視這方面的比較研究工作。

從付款保證性角度進行比較選擇結算方式。如果銷售企業對購貨單位的信用情況不掌握,對及時、足額收回銷貨款缺乏信心,可以選取信用卡結算,匯兌、支票款到賬後發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如果對購貨單位的信用情況有所瞭解,在以往的交易中無不良付款記錄,除了選取上述結算方式外,可以考慮採取支票結算方式。如果購貨單位信用程度比較高,在選取上述結算方式的同時,還可以考慮採用商業承兌匯票、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結算方式。

比較付款期限,選擇結算方式。如果欲即期收款,可以選取信用卡、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結算方式。如果打算約期收款,可以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

根據可否轉讓票據進行選擇。如果收款人慾再次背書轉讓票據,可以考慮選取匯票、本票、支票結算,否則,選取國內信用證、信用卡、匯兌、委託收款、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按照可否從銀行融通資金的要求進行選擇。如果持票人慾憑票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可以選取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否則,選取其它結算方式。

從防僞的角度出發進行選擇。如果擔心銀行承兌匯票被“克隆”,可以適當增加國內信用證的使用;如果擔心出現僞造、變造的大額銀行本票,可以採取持支票到出票人開戶銀行進賬的方式。

2.瞭解本企業購銷活動情況,特別是對供求信息、形勢要恰當把握。

在銷售活動中,如果本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屬緊俏商品,供不應求,可以採取匯兌、支票款到賬後發貨,信用卡、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的辦法;如果本企業的產品屬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購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除了採取上述辦法外,可以考慮採用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支票結算方式;如果本企業的產品在市場上屬於供大於求的商品,在選取上述結算辦法、方式的同時,還可以考慮選取商業承兌匯票、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在採購活動中,也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選擇相應的結算方式。

3.正確認識票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的區別與聯繫,注意結算方式選擇與交易合同簽訂工作的協調與配合。

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屬於票據立法上所講的基礎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進行規範和調整。基礎關係往往是票據行爲產生的原因,但它與票據關係的產生沒有直接的聯繫,票據關係是基於票據行爲而產生的。票據一經出票、轉讓,基礎關係與票據關係就會相互分離。基礎關係的無效、瑕疵不影響票據關係的有效性,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的人,否則票據付款人不能行使票據抗辯權,拒絕付款。因此,我們在進行結算方式的選擇時,一定要重視交易合同的簽訂工作,注意與企業定價、現金折扣等財務政策的協調與配合,使票據關係建立在可靠的基礎關係之上,彌補或預防無法行使票據抗辯權帶來的缺憾,利用合同這種形式,防範未取得對價情形下的票據付款造成的損失,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選擇適宜的銀行結算方式是企業財務決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在進行綜合分析、權衡利弊後,才能選擇出某個時點、某筆交易最適宜使用的銀行結算方式,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