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搶救預案

危重病人搶救預案1

一、目的

危重病人搶救預案

1、爲維護病人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差錯事故,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特制定本預案。

2、本預案適應於醫療各臨牀、醫技及相關科室。

二、防範措施

1、加強法制教育,加強醫務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增強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做到依法行醫。

2、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優質服務,做到熱情接待病人,主動與病人及家屬溝通,耐心解釋,堅持醫療原則,堅持廉潔行醫,不得以醫謀私。

3、加強醫務人員的業務學習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能過送出去學習、進修、培訓及請知名專家到醫院教學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體業務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醫院醫療服務質量,提高醫務人員和醫院整體防範醫療糾紛、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制度落實管理。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是保證正常醫療作秩序,提高醫療質理,防範醫療事故的重要舉措。醫護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嚴格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醫院的管理人員要經常到各科室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防範規定

1、各臨牀、醫技及相關科必須圍繞“病人第一、醫療質量第一、醫療安全第一”宗旨,完善醫療質量保障工作,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2、各種搶救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保證隨時投入使用。根據資源共享,特殊急救設備共用的原則,醫務科有權根據臨牀急救需要進行調配。

3、從維護全局出發,科室之間,醫護之間,臨牀與醫技之間,門診與急診之間,門、急與病房之間應相互配合,嚴禁在病人面前誹謗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醫療道德的行爲。

4、任何情況下,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醫師,進修及實習醫師均不得獨立執業。

5、加強對下列重點病人的關注與溝通:

(1)低收入階層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邊者;

(3)在與醫務人員接觸中已有不滿情緒者;

(4)預計手術等治療效果不佳者;

(5)本人對治療期望值過高者;

(6)對交代病情中表示難以理解者;

(7)有發生院內感染徵兆或已發生院內感染者;

(8)病情複雜,各種信息表明可能產生糾紛者;

(9)住院預交金不足者;

(10)已產生醫療欠費者;

(11)需使用貴重自費藥品或材料者;

(12)由於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諉責任者;

(13)特色身份的病人;

6、對於已經出現的醫患糾紛苗頭,科室主任必須親自過問和決定下一步診治措施。安排專人接待病人及家屬,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解釋病情。

7、各項檢查必須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合理安排各項檢查和程序及順序。重視對於疾病的轉歸及預後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各項檢查及化驗,其結果要認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藥物,注意藥物配伍禁忌和藥物不良反應,特別關注老年人和兒童的用藥安全,禁止將喹酮類藥物使用於18歲以下人羣。嚴格掌握藥物的適應症,嚴禁濫用抗菌藥物,第三代頭孢抗生素一般不得預防性使用。

9、重視院內感染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充分發揮院、科感染監控人員的作用,對於已經發生的院內感染及時登記報告,不得隱瞞,服從專業人員的技術指導。

10、輸血前必須進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體等檢查。輸血後的血袋交由輸血科統一保管,7天后方可銷燬。

11、各醫技科在做有創檢查時,必須配備搶救設備,並保證隨時可用同,在接到急診檢查申請後必須儘快安排。急診化驗在接到標本後30分鐘內出具結果(個別檢查項目除外)。急診X線、CT檢查必須及時完成。藥劑科保證藥品的正常進貨渠道及質量,保證搶救藥品及進到位。

12、病歷書寫。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要求進行書寫。嚴禁塗改、粘貼、刮擦、僞造、隱匿和銷燬病歷。

住院病歷:

(1)病歷書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及20xx年2月4日衛醫發醫政發(20xx)11號《病因書寫基本規範》要求進行書寫。各病區主治醫師必須及時檢查下級醫師病歷質量。

(2)首頁填寫完整;

(3)科主任對病歷終末書質量負責,上級醫師對運行各環節病歷書寫和管理質量負責;

(4)各科室必須認真對待質控科簽發的不合格病歷,3天內對病歷進行完善;

(5)住院病歷必須在24小時之內完成。

(6)主治醫師必須在48小時內對新入院病人進行查房,並在病歷中體現查房意見;

(7)急診危病人入院當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門診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內必須有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查房,並在病歷中體現。

(8)住院病歷的其它內容參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執行;

(9)主治醫師對於終末病歷的簽字必須在病人出院的同時完成。

(10)科主任的終末病歷簽字必須在病人出院5天之內完成;

(11)死亡病歷討論必須在病人死亡1周之內完成。

(12)手術記錄必須在手術後24小時內完成,主刀醫師必須親自書寫或審閱手術記錄並簽字;

(13)搶救記錄如未能及時書寫完善,須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

(14)各種檢驗報告、影像、病理報告及各種簽字單等資料必須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借閱時必須登記備案,及時歸還;

(15)杜絕病人及親屬未經許可,隨意翻閱病歷資料;

(16)工作人員不得私自爲病人及親屬借閱和複印病歷;

(17)保管好住院病歷,防止丟失。

門診病歷

(1)必須使用xxxx醫院門診病歷;

(2)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3)門(急)診病歷封面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婚姻、民族、藥物過敏史、住址、電話;

(4)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爲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包括醫療機構、科別、就診時間(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主訴及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家庭史、月經史、婚育史、外傷/手術史、體徵、輔助檢查、診斷處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日期;

複診病歷記錄包括醫療機構、科別、就診時間、主訴及現病史、體徵及輔助檢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日期等;

(5)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病人就診時及時完成;

(6)搶救危重病人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病人,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7)所開具的處方必須符合處方管理有關規定;

(8)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實急診優先,專病專治的原則。禁止科室之間盲目搶收病人造成延誤診斷治療和醫療糾紛;

(2)對於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須以病情和病人利益爲出發點,不得以各種接口拒收病人;

(3)凡具體空牀的專業或病區,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絕接受他科借牀病人;

(4)病人在住院時,簽署《住院知情同意書》和委託書,由其委託人負責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間的知情權及選擇權;

14、三級查房及會診

(1)三級醫師查房制度是保證醫療安全,防範醫療風險的重要措施,各級醫師必須嚴格執行;

(2)對於普通病人,住院醫師每日查房2次,主治醫師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醫師)每週查房1—2次;

(3)對於重點(危重)病人,必須及時查房和巡視;

(4)對於危重病人和病情複雜的病例,以及具有潛在醫療糾紛的病人,必須及時報告醫務科,組織院內會診,必要時請院外專家會診;

(5)收治14歲以下病人前須請兒科會診;

(6)急診值班醫師必須是3年住院醫師以上人員;

(7)院內急會診、會診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一般會診,會診醫師在24小時內到位,及在48小時內完成會診記錄;

15、術前討論

(1)住院期間的大型手術必須報告醫務科、醫務科負責組織、召集相關科室術前討論。中型手術病例必須經過科室術前討論(急診、搶救手術病例除外),病歷中要有詳細記錄,術者必須參加;

(2)禁止以術前討論代替三級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內容如下:

(1)疾病的診斷、擬實施的檢查,治療措施,預後,難以避免的治療矛盾,門診治療中藥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及相應的科主任(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

(2)檢查、治療措施有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以及矯正不良後果可能採取的進一步措施,住院治療中必用藥物的毒副作用。

(3)手術中需留置體內材料;

(4)醫療費用中自付費用情況;

(5)手術、醫學專用及其他侵襲性操作的實施情況;

(6)手術過程中發現與術前診斷不一致病竈;

(7)術中需切除術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組織時;

(8)危重病人因特殊檢查需進行搬動有可能造成危險時;

(9)輸血、造影、介入、射頻、氣管切開、化療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屬瞭解的內容;

上述3—10條均應有文字記載以及病人或委託人簽字。

四、報告制度與應急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差錯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級醫師和科室主任,同時報告醫務科(白天),院總值班(夜間、節假日),不得隱瞞。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輕對病人身體健康的進一步損害,儘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護理因素導致的差錯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報外,同時按照護理體系逐級上報;

2、由職能部門組織科室負責人查找原因;

3、由醫務科組織多科會診,參加會診員人爲當班最高級別醫師;

4、科室主任與醫務科決定接待病人家屬人員,指定專人進行病情解釋;

5、根據家屬要求,醫務科結合情況,是否封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病歷內容;

6、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的不良後果,在職能部門人員、病人或家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立即對實物進行封存,實物由醫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應動員家屬進行屍解,並在病歷中記錄;

8、如病人需轉科治療,各科室必須竭力協作;

9、當事科室須在24小時內就事實經過寫出書面報告,同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醫務科;

10、極少部分醫療糾紛,由於患方無理要求不能滿足而採取過激行爲,如漫罵、圍攻、毆打醫務人員、封堵大門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導致醫院的的正常醫療秩序被破壞,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嚴重影響,醫院將調動院內保安,以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並與小浮橋派出所、110、綜治辦聯繫,並報警;上報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信訪辦、應急辦、街道辦、社區等),請求相關部門協助糾紛的處理。

危重病人搶救預案2

1)要求:保持嚴肅、認真、積極而有序的工作態度,分秒必爭,搶救病人。做到思想、組織、藥品、器械、技術五落實。

2)病情危重須搶救者,方可進入監護室或搶救室。

3)一切搶救物品、器材及藥品必須完備,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儲存,所有搶救設施處於應急狀態,並有明顯標記,不準任意挪動或外借。護士須每日覈對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賬物相符。

4)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器械、儀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和各種搶救操作技術,嚴密觀察病情,準確及時記錄用藥劑量、方法及病人狀況。

5)當病人出現生命危險時,醫生未到前,護士應根據病情給予力所能及的搶救措施,如及時給氧、吸痰、測量血壓、建立靜脈通道、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按壓。

6)參加搶救人員必須分工明確,緊密配合,聽從指揮,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疾病的'搶救規程。

7)搶救過程中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對危重的病人應就地搶救,待病情穩定後方可搬動。

8)及時、正確執行醫囑。醫生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複誦一遍,搶救結束後,所用藥品的安瓿必須暫時保留,經兩人覈對記錄後方棄去,並提醒醫生立即據實補記醫囑。

9)對病情變化、搶救經過、各種用藥等,應詳細、及時、正確記錄,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h內補記,並加以註明。

10)及時與病人家屬或單位聯繫。

11)搶救結束後,做好搶救記錄小結和藥品、器械清理消毒工作,及時補充搶救車藥品、物品,並使搶救儀器處於備用狀態。

危重病人搶救預案3

爲預防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好醫療爭議,醫療事故,特制定此預案:

一、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院長徐祥林

副組長:副院長王菊

成員:雷繼明、劉繼桂、黃光華、劉秀年、楊秀瓊、周安寧、尹又階、張建、於水、黃靈芝、劉豔暉

設立醫療糾紛、事故處理辦公室在醫務科。

二、預案: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或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爲過失,應當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接到報告後,向當事科室調查何時,將有關情況向院長報告,並與當事科室主任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釋工作;

2、導致病人死亡的醫療事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以及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醫療事故,院長或者被授權的人應該在12小時內向綿陽市衛生局醫政科報告。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醫療糾紛爭議後,對媒體採訪、律師取證或其它組織、人員要求瞭解情況,由醫院安排專人負責接待解釋;

3、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醫療爭議後,有關臨牀醫技科室和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在醫務科統一安排下配合做好病人一方的既是和說服工作,緩解醫患矛盾。如果發生醫院工作秩序的事件,應該立即報告保衛科。對可能引發的惡性案件的重大事件,應該立即報告市衛生局和公安機關;

4、臨牀和醫技科室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爲,科室和醫務人員在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病人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5、醫院設立醫療損害搶救小組,小組由各臨牀醫技科室負責人組成。

組長:王菊

副組長:劉繼桂

成員:周安寧、尹又階、張建、劉豔暉、黃靈芝、於水、劉秀軍、張貞香、龐華會、母澤泉、姜以華、王正發

醫療損害搶救小組負責醫療事故發生後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各業務範圍內的搶救配合工作。要求各搶救組成員應在通知後立即到達現場會診搶救。

6、患者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的,應由病人本人提出;病人家屬提出的,應有病人本人簽名的委託書,或關係證明;病人律師提出的,應有代理所在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證等證明。複印內容包括門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醫學專用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生部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等客觀病歷資料;

7、病人要爾複印病歷資料的,由病案室專人會同醫務科辦理。複印時,應當有病人或者家屬在場。複印完畢後,加蓋印章,並由病人本人或其委託的家屬或其律師在登記本上簽名;

8、發生醫療爭議和醫療事故後,患方要求複印病歷的,其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不得複印。而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由醫務科主任監督保管。正在治療使用的病歷,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複印件。

啓封時,醫患雙方應當在場。

9、病人的不良後果可能是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的,現場實物應進行封存,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院派專人保管,封存和啓封時要有病人或者家屬在場。需要檢驗時,醫務科與病人雙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與患方無法達成共識的.,申請市衛生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就地封存保留的,立即通知綿陽市血液中心派工作人員到場;

10、如果病人死亡,科室應及時將死亡通知書送到其家屬,並要求其在存根上簽字。當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困有異議時,科室應該告訴病人家屬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同時,將談話記錄在案。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起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困判定的,應該承擔責任。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11、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務科在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資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病人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入院記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醫學專用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病人,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它材料。

12、如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將申請再將鑑定。醫院與病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醫療糾紛。

13、協商解決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後果與病人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等等。賠償範圍和數額應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不得擴大賠償範圍和金額;

14、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要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記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名。病人一方簽字一般由病人本人簽字,病人本人不能簽字的,由病人的近親屬或委託授權的其他關係人簽字;

15、與患方協商解決後,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醫務科向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16、如果協商解決不成,與患方協商,申請市衛生局調解,並提交有關材料,市衛生局調解成功後,按照調解書的要求履行。一次性賠償金額超萬元的,必須經第三方或法院裁定;

17、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我院將積極組織力量,準備應訴。並作好以下準備工作:

(1)確定訴訟代理人;

(2)書寫並提交答辯狀;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收集有關資料和證據;

(5)收集證人證言;

(6)收集有關技術和管理規範;

(7)收集有關醫學文獻;

18、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生效後,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綿陽市衛生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19、醫療事故處理完畢後,醫務科將所有資料歸檔,並對發生醫療事故的科室和有關人員按照醫院缺陷管理條例以及處理醫療糾紛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三、流程:

1、醫療投訴發生後,科室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瞞不報告,將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後果;

2、由醫療問題所導致的糾紛,科室主任應先調查,迅速積極的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防止矛盾激化,爭取科內解決。接待糾紛患方,認真聽取患方意見,針對患方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方能夠接受,投訴受理到此爲止;

3、職能科室接到科室報告或者患方的投訴後,應立即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方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爲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請患方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的材料,然後找有關責任人調查瞭解問題的詳情,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並向分管副院長彙報,與患方協商處理意見,如患方接受,處理到此爲止。

4、對職能部門已接待,但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方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當事科室在3天內背齊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關資料及科室意見。

5、如患方向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律師、職能部門出庭;

6、根據糾紛的性質對當事科室和個人按事工獎懲條例處理;

危重病人搶救預案4

爲了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防範醫療風險、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院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院應急預案。

1.本應急預案適用於來我院就診的危急重病員。

急診範圍:凡病員由於疾病發作,突然外傷受害及異物侵入體內,身體處於危險狀態或非常痛苦狀態時,我院對下列情況病員均應組織緊急搶救:

1.1急性外傷、腦外傷、骨折、脫臼、撕裂傷、燒傷等;

1.2突然之急性腹痛;

1.3突發高熱;

1.4突然出血、吐血、有內出血象徵、小兒腹泄、嚴重脫水、休克者;

1.5產科危重症:高危妊娠、產後大出血等

1.6有抽風症狀或昏迷不醒者;

1.7耳道、鼻道、咽部、眼內、氣管、支氣管及食道中有異物者;

1.8眼睛急性疼痛、紅腫或急性視力障礙;

1.9顏面青紫、呼吸困難者;

1.10中毒、服毒、刎頸、自縊、淹溺、觸電者;

1.11發病突然、症狀劇烈、發病後迅速惡化者;

1.12傳染病可疑者;

1.13急性過敏性疾病;

1.14其它:經醫師認定符合急診搶救條件者。

2.搶救病員實行首診負責制,無論是醫生或護士發現來我院需要急診搶救的病員,一方面應當立即進行力所能及的搶救,另一方面應通知相關搶救組成員。搶救組成員接到(電話)通知後的8分鐘內應趕到搶救現場;若需使用救護車,司機接(電話)通知後的10分鐘內應出車並迅速趕到指定現場,以便及時投入搶救。

3.成立搶救小組

由總指揮、醫生組(外科、婦產科、內科)、護理組、藥房、救護車隊組成。所有成員應配備通訊工具,實行每日24小時開機,外出時應事前說明去向和聯繫方式。

4.搶救病員屬本科室診療範圍又具備搶救條件的應積極組織搶救,對其中危重病員的搶救不應以是否預交診療費用爲前提條件:可以先搶救,後交費;或一面搶救一面告知家屬病情和交費的方式進行。搶救以本科室醫務人員爲主,其它科室醫務人員應緊密配合,若病情特殊,可組織全院相關科室人員進行。

搶救病員若不屬於本院診療範圍或不具備搶救條件的',應向病員及其家屬說明實際情況:包括病員病情的嚴重程度和我院現有的醫療條件限制,在徵得病員或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建議立即轉診轉院。轉院時一定要經初步急救處理,待病情穩定後才能進行,並事先與上級醫院取得聯繫,防止轉院途中發生危險和意外,對其中病情危重的病員要有醫務人員陪同護送和家屬同往。對病情危重需要轉院而病員或家屬堅持不同意轉院或病情不宜暫時轉院而病員及家屬堅持要求立即轉院的,應做好談話記錄,並記載可能存在的風險,由病員或家屬認可和簽字。

5.搶救工作要堅持“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按搶救制度進行,搶救結束後,應予6小時內補記病歷搶救記錄:重點記錄病情、搶救經過和結果,入院及搶救時間應記錄至分鐘,並有負責人簽字。對危重病人的搶救,必要時可邀請病員主要家屬到搶救現場瞭解病情和搶救情況,並及時發出《病危通知書》和通報病情,爭取家屬的配合和理解。

6.搶救開始前應及時通知醫院主要領導,彙報有關病情及搶救過程和結果,必要時請求領導指揮搶救工作。凡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要注意行醫資格和完備執業手續簽字。

7.對出現醫療糾紛和可能引發醫療糾紛爭議的病例,應完備和妥善保管好急診搶救病歷和有關的醫用材料、藥品等實物,在醫患雙方(每方不少於2人)和第三方(證明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及實物。

8.做好搶救物資的準備,設置專用的搶救室;一切搶救藥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需放在指定位置,並有明顯標記,不準任意挪用或外借;要做好器械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良好的功能運行狀態,以便應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