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勞動合同錦集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勞動合同錦集10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是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但我國《勞動法》並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爲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52條和《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後,在今後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像小張這樣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選擇權的情況,在法院審理中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勞動合同 篇2

一、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籤

這類工作一般由朋友、親戚或熟人介紹,用人單位往往與勞動者只有口頭的意向承諾和約定。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於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二、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爲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後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三、“生死合同”不能籤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爲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用人單位就會爲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

四、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後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糾紛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溫馨提示: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如果發現違規合同,應當果斷拒籤,並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爲: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爲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爲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或着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

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三、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勞動者單方辭職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通知勞動者,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儘管該通知義務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使書面

的,但勞動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脅的情形下,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爲補償。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爲了解決該問題,許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做出了規定。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並在該規定第47條規定了未履行該終止勞動合同程序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筆者認爲,北京市的此項規定,可以作爲各地處理勞動合同終止案件時的參考,以便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的提前通知義務,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賠償責任,但由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基於某種事實的出現而自然發生的。因此,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程序,並不必要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法律效果的消滅,比如: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後,未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此時,儘管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已終止,只能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但不能主張勞動合同尚未終止。

四、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

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未做明確規定外,對於勞動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爲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離退休人員):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乙方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返聘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返聘協議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返聘期間的崗位及工作任務爲

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

  四、報酬

甲方於每月 日支付乙方報酬,乙方報酬爲每月 元。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或工作祕密的義務。

  六、醫療

一)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的承擔辦法是 ,醫療期間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二)返聘期間如乙方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的承擔辦法是 ,醫療期間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

  七、協議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並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八、協議的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爲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 天書面通知對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九、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

(二)乙方在返聘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協議終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協議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 天內辦理工作交接。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確定,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十二、爭議處理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負責人: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性別:

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爲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其中試用期爲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爲 ,工作地點在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 乙方按甲方的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在每月 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爲 元/月或 ,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爲 元/月。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應爲乙方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乙方必須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專業技術職務: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的規定,經學校授權,《_________》大學校長作爲甲方與受聘人員(乙方)簽訂職位聘任合同書,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職位聘任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這裏所說無固定期限是指國家法律,政策或學校規定的被聘任者退休之前的期限。

乙方在受聘期內辭職,應提前6個月通過所在院系向學校遞交辭呈。

第二條 工作任務與目標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教授職位工作。如果院系發生變化,雙方應該根據需要重新確認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職位。變動之後,乙方原來合同規定的待遇等內容原則上不應該改變。

2.乙方願意按照本合同書約定及甲方關於本職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實現工作目標。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教學安排,每學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學任務,總學時數達到200學時以上。

4.乙方必須按質按量地完成教學任務,認真完成學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學工作,認真進行課程建設(如教材編寫,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改革,實驗方法變革等)。

5.爭取和主持科研項目,科技創新研究任務及目標

(1)乙方在考覈期內,必須至少主持過1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至少主持1項省部級以上重大項目的子課題;或主持1項橫向科研項目(科研經費在_________元以上)。

(2)乙方對主持的科研項目,應該認真負責,必須按照項目計劃書的內容以及學院科研項目中後期管理的相關規定保質保量地完成。

6.乙方在考覈期內平均每學年必須有1篇在國內核心期刊或國外雜誌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著(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作者單位爲___大學);或考覈期內有1篇公開發表在sci收錄雜誌(if3.0以上)學術論著(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作者單位爲_______大學)。

7.乙方應該積極參加學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學科建設工作,協助完成相關的學科建設目標。

8.乙方應該完成學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與教學相關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乙方權利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職位職責,要求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能力允許的前提下,爲乙方提供教學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條件。

乙方在本校每連續工作滿五年,在學院允許的前提下,可享受6個月的學術假,職從事學術研究工作;學術假爲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學術假的學年,基本教學工作量要求減半;乙方要求享受學術假,需提前6個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

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項目,或參加重大課題研究工作並且在項目中負有較重要責任,在課題進行期間,可申請額外享受不超過二年的有薪學術假,在享受學術假期間,乙方教學工作量免於考覈。

甲方必須爲乙方申請項目提供必要的條件。

甲方應該從人力、物力和時間上爲乙方主持和完成項目提供便利。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乙方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忠誠教育事業,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恪守學術規範,嚴謹治學,團結合作,愛護學生,關心集體,自覺維護學校聲譽。

乙方同意按照聘任期內甲方施行的《教師編制覈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的要求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必須完成《_________醫學院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標準》中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務,並達到相應職務所規定的考覈指標。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勞動協議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類型爲——期限協議。

本協議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協議——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爲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協議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協議。

七、勞動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協議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協議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協議: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辦理,不得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協議。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協議,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協議。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協議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協議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協議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協議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協議的;

2.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協議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協議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協議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協議後,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協議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協議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協議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協議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爲:——。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有期限合同。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其支付時間爲:每月_______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爲______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業績情況覈定。乙方試用期滿後,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獎金)組成。乙方的基本(固定)工資爲________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績效考覈制度確定。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同時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九、其它

第二十四條 甲方規章制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且加蓋公司公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一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作了具體規定。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訂立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才能簽訂,否則,訂立的勞動合同爲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無效,主要的認定依據是看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有三:

其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裏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欺詐、威脅或者乘人之危,違反了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因此,以此種手段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除此之外,其他諸如採取恐嚇、威逼等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思而訂立和變更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該項內容不僅指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動者在內。

其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這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只規定自己的權利,而對涉及勞動者的條款,則更多地規定的是義務,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則不作規定。這種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其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法規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違反了法律法規特別是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這種無效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用人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不具備勞動行爲能力或者尚不滿16週歲等。二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爲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之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勞動合同 篇10

勞動法》第102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4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5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

浙江省勞動廳: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4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99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1993年9月2日公佈)

第20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的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注:對於違約金責任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