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簽訂履行中注意事項及風險防範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買賣合同簽訂履行中注意事項及風險防範

一、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1、簽名、蓋章問題:簽章就是對合同認可的表現形式,對合同落款部分簽名或蓋章後,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內容,除非能證明合同的簽名、蓋章是受脅迫的。如果締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

則落款部分須由本人親自書寫,並且是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如果締約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由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名。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取落款的方式,選擇蓋章加簽名或只蓋章不簽名的形式。一般情況下,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加蓋公章,而簽名則可選擇。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託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簽訂之後:

1、將其複印件交由履行部門存查,保證依約履行。

2、及時歸檔保管,以免丟失。

3、公司應當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規範管理。

定金條款: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於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爲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爲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爲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五)、簽訂以後

二、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合同的履行過程會有許多不能確定的因素,雙方可能會對合同進行變更;一方可能會違約;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爲產銷一體化的企業,在送貨的時候,必須由合同中註明的經辦人簽收貨物,或者由經對方書面授權的其他人簽收。實踐中,履行 過程的風險更多的是來自對方的履約情況。

(一)、接收支票時應注意的事項:對支票的審查。支票付款的情況下,有可能是購貨方用別的單位的支票支付貨款。實踐中,只要支票是真實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當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避免銀行退票帶來的麻煩和損失:1、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2、書寫是否清楚,字跡是否潦草;3、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4、大寫數字是否正確。請問:“參”和“叄”,哪一個是數字“3”的正確的`漢字大寫?一般的銀行對於這兩個字不會特別注意,但是實踐中有過因此字書寫錯誤而遭退票的案例,應儘量避免這種錯誤);5、印鑑(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7、有無僞造變造的痕跡。

(二)、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的注意事項:

A公司給B公司開出了發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浙江A公司發票NO123456號,壹份金額5萬元。B公司。張三。2002年12月31日。”請大家指出這張收據的缺陷。(遺漏的相關信息:相對應的合同;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公司的公章)。經營過程中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並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一定要在收據中註明“以上款項未付”。這樣做,該張收具就同時具有欠款確認書的作用。對於其他的收具也應將有利的相關信息都包含進去。

(三)、出現糾紛時的處理方法

1、應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來處理問題,這樣有利於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證據。一旦起了衝突和爭執,對方往往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從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簽訂還款協議注意事項: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迴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爲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四)、履行風險

1、刑事詐騙:近些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予以注視。刑事詐騙的預防要求業務人員時刻提防,切記勿貪小便宜。

2、信譽欺詐防範:對方先以良好的信譽履行前期小額合同,騙取信任。在履行後期大額合同時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