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公路運輸合同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路運輸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精】公路運輸合同

公路運輸合同1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爲一年,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爲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爲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爲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覈,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年月日裝運時間:年月日

簽發地點:省市區路號裝運地點:省市區路號

發貨人: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承運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公路運輸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二,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地點:

時間:

公路運輸合同3

託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條 貨物內容及運輸方式

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貨物內容爲 。運輸方式爲 。

第二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運輸費用爲 元(大寫: 圓整)。甲方應於貨物按期運達目的地後 日內結清運費。

第四條 甲乙方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約定支付運費。

2、乙方應按照運單的要求,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乙方應負責貨物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

第五條 違約責任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除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還應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爭議解決

第七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個人貨物公路運輸合同3

託運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填寫全稱)

承運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應填寫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貨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爲見合同附件 )

1.1 貨物名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填寫全稱)

1.2 貨物規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明確填寫定作物的具體規格)

1.3貨物數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使用大、小寫兩種形式,並具體寫明數量單位)

第二條 包裝要求

2.1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2.2 沒有規定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運輸時間、地點

3.1貨物起運地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可簡寫,應寫全稱例如XX省XX市XX區XX街XX號)

3.2 貨物到達地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寫全稱,不可簡寫)

3.3 貨物起運日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寫明年、月、日)

3.4 貨物運到日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寫明年、月、日)

第四條 運輸費用

4.1 運輸費總額爲: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書寫 )

4.2 運輸費的支付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付清)

4.3 運輸費的支付時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寫明年、月、日)

第五條 貨物的裝卸

5.1 貨物裝卸由XXXXX方負責。

5.2 貨物裝卸的費用由 XXXXX方承擔。

第六條 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6.1 託運方的權利

6.1.1 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合同中約定的目的地。

6.1.2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的,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或起運之前通知承運方。

6.2 託運方的義務

6.2.1 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

6.2.2 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約定的標準進行包裝並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第七條 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7.1 承運方的權利

7.1.1 向託運方收取運費。

7.1.2 對於超過合同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予以提存。

7.2 承運方的義務

7.2.1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

7.2.2 按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和時間運輸並負責託運貨物的安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託運方的違約責任

8.1.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付給承運方違約金XXXXXX元。

8.1.2 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包裝,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受損,託運方應承擔污染、腐蝕、受損部分的賠償責任。

8.1.3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每逾期一日向承運方支付運費 XXX‰的違約金。

8.1.4 其它違約責任:XXXXXXXXXXXXXXXXXXXX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8.2 承運方的違約責任

8.2.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運輸貨物,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XXXXX元。

8.2.2 未將貨物運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XXXXX元。

8.2.3 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向託運方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失。

8.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8.2.5 其它違約責任: XXXXXXXXXXXXXXXXXXXX(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範圍: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雙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選擇以下第XXXXXXXXX(只需填寫一或者二)種方式解決:

(一)向XXXXXXXXXXXXXXXXXXXX(具體寫明仲裁委員會的確切名稱,如:不能將“北京仲裁委員會”寫爲“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XXXXXXXXXXXXXXXXXXXX(根據有利於我方的原則,在託運方或承運方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中選擇其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的地點:XXXXXXXXXXXXXXXXXXXX (寫明詳細的地點)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XXXX份,雙方各執 XXXX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以下無合同正文。

託運方(章): XXXXXXXXXXXXXXXXXXXX承運方(章):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 XXXXX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路運輸合同4

甲方(承運方):

乙方(託運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包車協議書: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乙方提供 座客車 部,從河北省廊坊市 承運 人到 省 市 縣 鄉(鎮),本次包車業務中, 部爲往返運輸,運價爲 元/部,小計 元, 另 部爲單程運輸,運價爲 元/部,小計 元;運費全額爲 元。每部車預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運費全額交清。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1) 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收取定金和全額運費,如無乙方違約情況發生,定金衝減運費總額,如發生乙方未按約定時間和金額足額交清運費,甲方有權拒絕退還定金。

(2) 如發生乙方責任造成的超過約定起止點、或超過約定人數、或超過約定的單程運輸車數、或甲方車輛等人時間過長等乙方違約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國家規定或雙方協議追加運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繼續運行。

(3) 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人員、車輛、財務在卸載地點(包括往返運輸的回程起運點)的絕對安全。如發生在上述地點的甲方人員傷亡、車輛損壞、財務損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權拒絕繼續運行,並要求乙方立即協助調查事件,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情形嚴重的,甲方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2、義務

(1) 甲方在按約定收取全部運費後,必須按約定的時間、起運點、車型、車數提供完好

的車輛,並安全運行。

(2) 一旦發生甲方責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傷亡的情況,必須嚴格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規定,積極搶救傷員,按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的載定,及時對乙方乘客進行經濟賠償。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 在按約定交清全部運費後,有要求甲方按約定將乙方乘客安全運輸的權利。

(2) 一旦發生甲方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傷亡和滯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積極搶救傷員和繼續安全疏運被滯留的乘客,並嚴格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規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載定,及時對乙方乘客進行經濟賠償。

2、義務

(1) 按約定及時足額交清定金和全額運費。

(2) 嚴格按約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乘客上、下車,維護好發車現場秩序,如發生超過約定起止點、或超過約定人數、或超過約定的單程運輸車輛、或造成甲方車輛等人時間過長等乙方責任的違約情況,乙方應積極與甲方協商,並按國家規定或雙方協商及時追加運費。

(3) 乙方必須保證甲方人員、車輛、財務在卸載地點(包括往返運輸的回程起運點)的絕對安全。如發生在上述地點的甲方人員傷亡、車輛損壞、財務損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調查處理事件,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情形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具體包車的時間和車次安排

以起運前兩天雙方協議的運輸計劃爲準,此運輸計劃文字和表格形式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涉及的相關經濟內容履行終結爲止。

六、本協議壹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壹份,甲方報公司備案壹份。

1、包車計劃壹份。

2、乙方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公路運輸合同5

甲方:

乙方:

爲確保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保質保量完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以其運力參與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爲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一般規定

1、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公路運輸許可證或委託單位的證明文書(委託書)或雙方確認的有效證明文件。

2、甲方委託乙方運輸採取電話、傳真、簽單或辦理運單手續等方式進行。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明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及裝、卸地點、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聯繫方法和注意事項,爲乙方順利完成運輸任務提供便利。

2、甲方應爲乙方提供貨物運輸必須的相關憑證和文件,倡導文明服務,熱情周到、耐心細緻地爲乙方做好服務和解答工作。

3、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事故,但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4、甲方接到乙方正確、有效的送貨回執後,應及時收回運輸費用,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撥付運輸費用。

5、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或被甲方客戶(含甲方客戶轉讓權利)追償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6、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業務單位(客戶)的服務範圍、要求、考覈規定等(統稱規定)制訂或轉發相關規定,乙方應積極配合並執行。

  三、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承運甲方所承攬的運輸貨物時,所調派車輛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負責,其行爲代表乙方行爲。

2、乙方接受承運業務後,應保證人員、車輛迅速、及時到達指定裝貨地點。所調派的人員、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車輛性能完好,車型滿足貨物裝載要求;消防安全器材和輔助工具(油布、繩索、緊固器等)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3、乙方在裝卸貨物時,應盡監裝、監卸的責任,應做好驗貨手續。應準確無誤與發貨

人、收貨人點件交接,並在收、發貨單上簽字認可。裝載貨物時,應嚴格遵照貨物所標識的裝、放要求,不得違規裝載和違章指揮,因裝載不妥造成貨物損害,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4、乙方所調派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保持通訊聯繫,24小時暢通,必須按照客戶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如實反映運輸中的情況。未經許可,駕駛員、押運員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和裝卸貨地點。

5、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做好車輛和貨物的安全檢查,中途停車、就餐、住宿必須將車輛停放具備安全設施的停車場。必要時,應派專人看管。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和意外情況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案和通知甲方,並做好現場清點、處理記錄,未經許可乙方無權處理貨物。

6、乙方對承運的貨物應保證安全、及時、準確送到指定的收貨地點及單位。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貨物滅失或貨物逾期到達,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乙方在完成任務後,應及時把正確、有效的收貨憑證交付甲方,以便及時結算、劃撥運輸費用。由於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結算或不能結算運輸費用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8、由於甲方過錯造成運輸費用的損失,乙方有權提出索賠要求。

  四、其它約定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若因業務運作模式發生變化,雙方積極協商另按新模式簽訂新的合同或補充協議;如協商不成,則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由於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相關條款或約定而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運輸費中扣除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相等金額的運費,用以抵消甲方的損失。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無論何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甲方與業務單位合同解除或終止除外)。

4、如發生運輸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合同期滿後雙方無異議,本合同以月爲單位自動延續至雙方簽訂新的合同,但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時,甲方無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公路運輸合同6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_____)

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爲或不行爲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爲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爲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爲和不行爲一如他本人的行爲或不行爲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爲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爲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爲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爲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覈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覈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覈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覈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覈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爲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爲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爲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爲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爲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爲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爲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溼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爲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爲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並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瞭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燬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爲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纔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於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採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爲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爲相當於故意不當行爲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爲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僱人或爲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於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後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爲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爲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於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於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於審理後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於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爲,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爲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爲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爲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後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後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並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爲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覆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爲全部營運負責。鑑於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爲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於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六條

除基於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後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於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爲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於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並已給予法庭之後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爲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於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範圍第8款以諮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範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後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爲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籤字。自此以後,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准。

5.批准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祕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書後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祕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祕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後,由於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後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後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祕書長通知的方式宣佈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係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祕書長收到通知後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範圍擴展到國際關係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爲目的的會議。祕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祕書長通知後四個月之內,不少於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祕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祕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祕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爲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祕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祕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爲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祕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爲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後,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祕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爲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於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於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傢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公路運輸合同7

託 運 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 運 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託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複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並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後貨物出現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後,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貨物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運輸要求

1 保證貨物的質量,防止變質,其中四季豆怕壓。

2承運人裝貨:、

3合同簽訂後六天發貨、8天運到;

4衡陽正大有限公司憑領貨證在貨款交清後取貨;

5如發生時間上的違約,除可免責條件外,其餘違約均按運費的3%進行賠償;

6如有貨物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注意報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是託運人提供的,託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並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並在運單上註明。

第七條 查禁或扣留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並提供有關有效證件,並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託運人不準假報貨名,不準託運國家禁運物品,不準夾帶危險品,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生效

1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2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後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後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道路旅遊運輸的有規定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公平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相應旅遊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

2、甲方應按具體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交通部規定的一級車況等級要求並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

3、甲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旅遊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嚴格按照乙方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服務服從乙方委派的導遊按照團隊運行計劃作出的安排。未經乙方同意駕駛員不得搭乘他人。

4、甲方保持車內設施如電視、空調、音響、座椅、窗簾等的完好並正常使用提供優質服務。

5、車輛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_______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甲方應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類別車輛接駁。

6、乙方旅遊團隊人數超過車輛覈定的載客人數或乙方委派的導遊私自增加遊客人數以及乙方團隊運行計劃違反了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甲方及其委派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承運。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乙方應是經旅遊的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備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

8、乙方在簽訂趟次合同時應同時向甲方提供旅遊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所需車輛類型及等級、旅遊線路、用車時間安排及接送地點等用車情況。

乙方的團隊運行計劃表應在旅遊團隊出發前一天交給甲方。乙方提供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9、乙方委派的導遊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住宿保證並督促駕駛員充分休息確保旅遊團隊的運輸安全。

10、趟次合同簽訂的當日乙方應按趟次合同約定運輸費用的10向甲方交納訂金合同履行完畢合同_____天內向甲方付清合同約定運輸費用乙方不再承擔甲方運輸過程中的其他費用。

11、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_____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甲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乙方可自行組織車輛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不得超過約定運輸費用的_____。

12、乙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乙方組織的旅遊團隊人數不得超過客車覈定的載客人數。

三、甲方的違約責任

13、甲方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退還降低服務標準多收的費用並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運輸費用_____的違約金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加收費用。

14、由於甲方或駕駛員的原因產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延誤接團時間造成旅遊團隊滯留而延誤行程計劃的 2車輛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造成旅遊團隊滯留而延誤行程計劃的 3因駕駛員違章駕駛或客車技術狀況、裝備的問題造成團隊人員人身傷害及行包毀損、滅失的 4甲方所派駕駛員不按照乙方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服務的 5甲方所提供服務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

四、乙方的違約責任

15、由於旅遊團隊原因延誤行程計劃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6、乙方及其委派導遊改變運行計劃應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增加運輸里程或時間所產生的費用。擅自改變運行計劃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7、旅遊團隊人員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18、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徵得對方同意。

19、車輛運行途中發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體滑坡、塌方等級造成道路中斷而需臨時改道行駛增加里程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按_____元/公里支付行程被迫中止的乙方按實際用車情況支付費用。

20、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甲、乙雙方應共同配合做好有關善後工作。

21、賠償金或違約金應明確責任之日起10日內償付逾期償付的每延遲一日加付5的滯納金。

22、甲乙雙方簽訂的旅遊運輸趟次合同作爲本合同組成部分。

2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4、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合同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或提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旅遊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可選擇以下_____ 的方式解決 a、向______申請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訴。

2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9

乙方(承運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 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貨物名稱及品種

載爲準。託運單據系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 貨物運輸線路、時間

第三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相關規定,按照甲方產品裝載及運輸標準要求組織運輸,確保貨物安全、及時、完整地送達甲方指定收貨地點。否則,甲方有權按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貨物發出後,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送貨要求或取消發運的要求,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運輸方式及安全措施提出改進建議,乙方應予以採納並執行。

3、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乙方運輸效率和運輸質量達不到甲方要求, 嚴重影響甲方產品供應及安全,甲方有權對乙方作出責令整改、暫停貨運等決定,乙方應予服從,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取得能夠履行本合同中公路運輸業務的合法運營資格。

2、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適當的運輸工具、配備適格的駕駛人員。

3、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運輸指令後,應按指令要求及時完成車輛調度和組織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裝貨地點裝貨。

4、爲保證運輸質量,乙方車輛應符合甲方相關設備產品運輸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乙方應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換,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5、乙方在辦理提貨手續時應清點品種及數量,如發現有差錯,乙方應當場提出並與甲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6、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安全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並及時向甲方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如延遲交貨,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7、乙方對所託運的貨物安全完好負責,保證貨物無損壞、無短缺,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

8、乙方應充分重視物流信息服務,應對在途車輛進行全程跟蹤,並真實、及時地將在途信息反饋給甲方;若發生異常情況,應即時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隱瞞車輛在途情況、提供虛假反饋信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9、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貨物,否則,乙方應按照其扣留貨物價值的 2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 線路運輸期限

1、貨物運輸期限從發出運輸指令時起算。當甲方有特殊要求時,運輸期限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並在運輸合同上註明以共同遵照執行。

2、如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期交貨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索賠。

第七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關於違約責任,本合同其他條款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本條規定與其他條款就同一違約行爲都規定了違約責任的, 則除非該約定與本條規定相沖突者外,權利人可以選擇適用或合併適用其他條款的約定與本條規定。

2、甲方違約責任

2.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造成乙方車輛等貨的,

2.2 乙方按時將貨送到收貨地點,因收貨方原因未能及時卸貨的,甲方按

3、乙方違約責任

3.1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造成車輛遲到的,乙

3.2 若運輸指令下達後,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且給予合理解釋的視爲拒運),甲方有權決定自行調度車輛發運,

實際運價與合同 3.3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遲交貨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繳付運費的 10%作爲違約金;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交貨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還應當另行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補齊甲方所有損失。

3.4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3.5 乙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由於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經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鹽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均是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甲、乙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授權委託書作爲合同附件一併附後。

甲方:乙方:日期:

公路運輸合同10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填寫全稱)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填寫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貨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爲見合同附件 )

1.1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填寫全稱)

1.2 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明確填寫定作物的具體規格)

1.3 貨物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使用大、小寫兩種形式,並具體寫明數量單位)

第二條 包裝要求

2.1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2.2 沒有規定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運輸時間、地點

3.1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簡寫,應寫全稱例如××省××市××區××街××號)

3.2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寫全稱,不可簡寫)

3.3 貨物起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寫明年、月、日)

3.4 貨物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寫明年、月、日)

第四條 運輸費用

4.1 運輸費總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書寫 )

4.2 運輸費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付清)

4.3 運輸費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年、月、日)

第五條 貨物的裝卸

5.1 貨物裝卸由_____方負責。

5.2 貨物裝卸的費用由 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6.1 託運方的權利

6.1.1 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合同中約定的目的地。

6.1.2 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的,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或起運之前通知承運方。

6.2 託運方的義務

6.2.1 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

6.2.2 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約定的標準進行包裝並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第七條 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7.1 承運方的權利

7.1.1 向託運方收取運費。

7.1.2 對於超過合同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予以提存。

7.2 承運方的義務

7.2.1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

7.2.2 按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和時間運輸並負責託運貨物的安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託運方的違約責任

8.1.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付給承運方違約金______元。

8.1.2 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包裝,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受損,託運方應承擔污染、腐蝕、受損部分的賠償責任。

8.1.3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每逾期一日向承運方支付運費 ___‰的違約金。

8.1.4 其它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8.2 承運方的違約責任

8.2.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運輸貨物,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_____元。

8.2.2 未將貨物運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_____元。

8.2.3 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向託運方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失。

8.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8.2.5 其它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雙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選擇以下第_________(只需填寫一或者二)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 (具體寫明仲裁委員會的確切名稱,如:不能將“北京仲裁委員會”寫爲“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有利於我方的原則,在託運方或承運方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中選擇其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詳細的地點)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份,雙方各執 ____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以下無合同正文。

託運方(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承運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