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租賃合同3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房屋租賃合同3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位於 小區 號樓 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 個月。

二、 本房屋月租金爲人民 元,按年結算。每年年 初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三、 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

五、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元。

七、 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乙方(承租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丙方(中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丙方爲中間方,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意:

一、租賃標的基本情況:

1.1 房屋位置 租賃用途

1.2 產權證號 丘(地)號

1.3 房屋套型,建築面積 平方米,結構,樓層 層 其他

1.4 配套設施:

二、租期:

2.1 租賃期爲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賃屆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所配置的傢俱、電器等設施,乙方應如期完好交還。

2.3 乙方如要求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租權,但須在本租約期屆滿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續租租金雙方另行協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每月爲¥ (大寫 )。租賃期間,租賃稅及國家增收的各種稅金由乙方承擔。

3.2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每次付款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提前 天支付,同時乙方每 支付給甲方一次租金。

四、租房押金

4.1 自本租約簽訂之日起 日之內,乙方應向甲方交付 元(大寫 )的租賃押金。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五、其它費用:

5.1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通訊、設備、物業管理等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中介服務費用:

6.1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 元(大寫人民幣 )。

6.2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 元(大寫人民幣 )。

七、甲方義務:

7.1 甲方須保證向乙方交房時水電能夠正常使用,房屋不出現漏水、裂縫的情況。

7.2 甲方保證就上述物業所做的描述及相關證明材料均真實有效。

7.3 在租賃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7.4 甲方應協助督促管理公司提供充分的保安、消防工作及安靜潔淨的居住環境

7.5 甲方應協助督促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水、電等供應及各種設備的正常工作。

7.6 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以上第七條第7.1至7.2款不利情況發生,將被視做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3個月租金的100%作爲違約金。

7.7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丙方中介服務費,應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100%的違約金。

八、乙方義務:

8.1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租金、押金和各項費用。在租賃期限內,非甲方違約或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不得中止合同。

8.2 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轉租其所承租的甲方房屋,私自轉租無效。

8.3 租賃房屋過程中,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爲。

8.4 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下,乙方不得擅自設立、安裝或移動房內設施及設備,也不得擅自對房屋的結構進行改動或增加。

8.5 乙方應愛護房屋及其設備,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損壞的,乙方應負責修繕、據實賠償。

8.6 乙方如要增加設備或其它裝修須與甲方共同協商,費用及歸屬由雙方自行約定。

8.7 租賃期內,乙方應允許甲方或其代理人帶人看房。

8.8 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以上第八條第8.1至8.4款不利情況發生,將被視做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3個月租金的100 %

作爲違約金。

8.9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丙方中介服務費,應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 100%的違約金。

8.10甲方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後,水電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出現漏水、裂縫等情況,由乙方負責修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九、合同終止

9.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一款(包括補充約定),另一方都有權解除本合同。

9.2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9.3.1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設需要被依法徵用

9.4.2因不可抗力導致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該房屋因此被鑑定爲危險房屋的。

9.5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7.1至7.2款規定,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9.6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8.1至8.4款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十、補充約定:

十一、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1、;2、

甲方(簽章): 乙方 (簽章): 丙方 (簽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經 紀 人:

聯 系 地 址: 聯 系 地 址: 聯 系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電 話:

本合同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內容摘要:本文從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入手,認爲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要件需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的效力應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只作爲一個參考,不能作爲認定合同效力的根據。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爲的效力無關。

關鍵詞:房屋租賃合同 登記備案 對抗效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和成立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租賃期屆滿時,將承租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隨着經濟的發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賃合同越來越多,因租賃合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也越來越多,而在審判中發現,房屋租賃合同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很少,不到1/5,未經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登記備案的出發點是什麼。正確回答以上問題對於恰當合理地處理現實生活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具有重大的意義。尤其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下面我們着重分析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的依據以及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影響。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當以合同的成立爲前提。首先,雙方必須達成合意,即租賃合同的成立原則上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實踐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書寫"此房出租"等字樣的做法,應認定爲要約邀請。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絕,此時應認定合同並未成立。其次,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採取書面合同形式,約定租期、租賃用途、租金、修繕責任等權利義務,並且雙方當事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所以當事人即使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而沒有書面協議,租賃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合同的,應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二、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幾種審判實踐中的觀點

合同成立後,登記備案對合同效力有何影響。審判實踐中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並無影響。因爲,房地產租賃行爲爲諾成性行爲,"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一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需由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

者租金已經是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爲。"

第二種觀點認爲,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房屋租賃書面合同簽訂之後,還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係成立的必經程序,經備案房屋租賃關係才能成立。"

第三種觀點認爲,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係的生效要件,不經登記房屋租賃合同不生效。

第四種觀點認爲,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係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這種觀點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我們認爲,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並未規定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爲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爲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可見,經過租賃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只是是租賃行爲合法性的證據而已,並非房

屋租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也僅規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的行爲無效。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說,應同時具備這兩個消極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這在《合同法》即有規定,這裏只不過增加了一個條件"未辦理登記備案"。即使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或",因爲該辦法僅屬於行政規章,也不能作爲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是否有對抗性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者認爲:國務院各部委規章是我國法律淵源。憲法第九十條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均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規章具有參照的效力。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未辦理的,缺少房屋租賃必備程序,其租賃行爲應屬無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因爲該辦法僅屬於行政規章,不能作爲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根據學理上的通說,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爲條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給付租金屬於合同的履行。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爲的效力無關。因此,登記備案與否並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是否產生對抗效力?我們認爲,租賃合同的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1)認定合同的效力應該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能違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也無權制定有關民事基本法律關係的規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不能作爲此觀點的依據。(2)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對抗第三人效力無非是指經過登記的租賃合同能夠對抗房屋買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實這些對抗力並非登記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賃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對抗買受人,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效力,沒有登記租賃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佔有房屋而辦理登記的承租人並不能對抗已經佔有房屋的承租人。債法原理認爲債具有平等性,對於同一物上能夠產生兩種以上的債務,兩者之間不具有對抗效力,而租賃登記備案又不具有物權轉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於佔有的事實即可對抗第三人。綜上所述,我們認爲未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屬生效合同,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觀念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爲的效力無關。因此,登記備案與否並不影響房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