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技術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技術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技術合同 篇1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爲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覈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覈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爲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爲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爲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准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准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爲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爲限;

(二)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爲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爲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五)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等,但軟件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爲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爲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項目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複印件。無相應證書複印件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爲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爲公衆所知悉;

(二)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爲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爲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爲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爲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爲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爲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爲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爲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爲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爲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二)服務內容爲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爲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爲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爲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爲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爲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爲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複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爲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對象爲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爲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爲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爲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項目;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覈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覈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覈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爲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 篇2

甲方: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20xx年 9月 8 日起至20xx年 9月 7 日止,共5年。

(二)其中試用期自20xx年9月8日起至20xx年12月7日止,爲期 3 個

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孵化、育雛)崗位工作,根據

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但不

超過陽新縣工作範圍。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

標準。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2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天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們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工資自20xx年10月8日起至20xx年12月7日止,固

定基本月薪爲1000元人民幣/月,甲方以現金或劃賬方式結算乙方。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乙方的崗位性質確定乙方的工資報酬。

(三)根據公司的績效情況和乙方的工作表現,給予乙方相應的崗位補貼或獎金。

(四)甲方以現金髮放的方式,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五)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或與工資一起發放)。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主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過時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贊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用心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們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爲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八、其他約定條款

(一)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二)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爲乙方的欺詐行爲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四)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與內容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爲準。

(五)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爲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七)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八)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爲嚴重違反本同合同,並認爲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地,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附件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20xx年9月5日

技術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表現,推薦乙方參加_________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甲方在乙方履行相應職責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證乙方在聘任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後,必須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須與甲方簽訂聘用合同書。

2.被聘用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三、違約責任:

乙方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調離甲方,甲方有權不予批准。若乙方強行調離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務年限賠償違約金,正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並收回新評教授慰問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術合同 篇4

建設單位(甲方):

審查機構(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工程施工圖文件審查任務,並支付審查費用。雙方經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建築面積: m2 高度: m 層數:

4、結構類型 工程造價: 萬元

5、工程內容:

6、設計單位: 資質等級:

7、勘察單位: 資質等級:

第二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依據

1、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xx]279號。

(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xx]134號。

(3)《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20xx]81號。

(4)關於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質[20xx]203號。

(5)遼寧省建設廳《關於貫徹執行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建發[20xx]66號。

(6)瀋陽市建委《瀋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規定》沈建委發[20xx]193號,

(7)《關於貫徹執行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建委發[20xx]1號。

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3、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4、甲方提供的勘察、設計單位完成的本工程詳勘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建築節能、結構計算書)

第三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範圍

本工程範圍內的 建築;結構;電氣;設備(暖通) 專業設計。

第四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主要內容

根據建設部令[20xx]134號文及省市有關文件,施工圖文件審查主要內容爲: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3、勘察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4、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規劃批准文件和初步設計審批文件的要求;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五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週期

合同生效後,當甲方送審資料經乙方確認符合送審要求之日,作爲審查週期開始日,項目即列爲受審項目。根據工程規模、等級及技術審查程度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雙方商定審查週期爲 個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圖設計整改延期發生的工作日),乙方完成施工圖審查。

第六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成果

1、如經審查合格,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法人代表簽發加蓋公章的審查合格書,(一式一份),並在審查合格的每項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合格專用章。乙方負責在提交審查合格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市建委告知性備案。

2、如第一次審查未通過,乙方應將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錄入“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網絡系統”數據庫,並報省、市建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甲方應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派人與乙方專業審查人員溝通。並將修改意見及修改後的施工圖儘快交乙方審查。複審合格後,乙方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3、如第一次審查不合格,乙方可提出中止審查。甲方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重新報審。涉及審查週期及審查費的變更,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1、計委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批覆文件;(公建)

2、建築、消防、衛生、人防專項審查意見書;

3、市規劃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看原件留複印件)

4、結構計算書、建築節能計算書;(電算的要提供軟件名稱)

5、經專項審查後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6、設計合同;

7、蓋有出圖專用章及註冊師章的建築工程施工圖及環境設計施工圖一套;

8、審圖中心認爲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收費及支付方式

根據遼價發[20xx]119號文,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收取甲方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總額爲人民幣 元。

支付方式爲:

1、本合同生效後2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總額的50%,計人民幣 元。

2、乙方完成施工圖審查,並出具審查合格書,甲方應付清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的全部餘額,計人民幣 元。

第九條 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按本合同在審查開始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資料和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責。

2、委託設計單位或指派一名有權作出決定和提供相關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全面負責與乙方的聯繫,及時處理本工程在施工圖文件審查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3、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當乙方未開始施工圖文件審查工作時,乙方不退還甲方已付的首付款;當乙方已開始施工圖文件審查工作時,甲方按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的一半(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或全部(實際工作量超過一半時)向乙方支付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用。

4、甲方應按合同第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施工圖文件審查費用。

乙方責任:

1、乙方委派進行本項目施工圖文件審查人員應是經省建設廳批准的具有執業資格的審查工程師。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審查依據、範圍、主要內容、時間和成果要求,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審查合格書等文件。

3、乙方對審查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工程經乙方施工圖文件審查後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乙方承擔審查失察的責任。

4、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首付款。

5、除必要的報送市建委的備案資料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第十條 補充約定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爲: 。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儘量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時,可報市建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時,申請省建設廳仲裁。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審查費結清後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

建設單位:(簽章) 審查機構:瀋陽市建設工程施工圖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開戶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技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根據甲、乙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乙方自___ 年 _ _ 月__ 日起,作爲甲方的職員,從事 ___工作。

2、乙方應當自年月系的公司的工作,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並實際上不再爲公司提供服務、技術支持或者進行其他方式的工作。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或者自己(或其近親屬)出資生產與甲方具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也不得將其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作非甲方使用目的的其他使用,或者將商業祕密泄露、提供給他人使用。

4、乙方在遵守本協議的前提下,甲方給予乙方因履行同業競止條款而產生的損失補償款___萬元人民幣,此款在乙方脫離甲方之日起滿3年且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條件下,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

5、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對方支付__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損失。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