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髮店承包協議書

甲方:

美髮店承包協議書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友好,互利,互助的原則,經協商同意制定以下條例:

1、甲方將位於洛陽伊川縣商都東路麥田理髮店項目承包給乙方,承包期限____月日至 月日止期限爲有優先承包權(除非乙方不做,甲方不允許承包其他人員)。

2.、在合同期內,麥田理髮店經營權,管理權歸乙方所有,甲方監督,不得干涉,若雙方有意見,可以友好協商解決。麥田理髮店的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店內裝修由甲方負責,不包括耗材和產品類),乙方無權委託,裝讓,抵押或另行發展他人,否則屬侵權行爲,並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甲乙雙方在合同期限,不能私自終止合同,否則將給予對方相應金額的違約金(1萬——10萬)

3、合同期內,由於乙方管理經營不善於任何第三方所產生的民事,刑事糾紛,與甲方無關。

4、合同期限前兩個月,乙方除去所有成本(房租水電工資產品等由乙方支出,純利潤)後支付甲方1000元,後十個月乙方除去所有成本(房租水電工資產品等由乙方支出,純利潤)後給予甲方30%的分紅。

5、甲乙雙方在合同期限,不能私自終止合同,否則將給予對方相應金額的違約金(1萬——10萬)。合同期內,若由於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店內無盈利或虧損超過3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需賠償虧損部分另支付甲方1萬元經濟損失。

6、乙方在入場前清點店內設備產品,合同到期後設備齊全(正常損耗不計),如有丟失和損壞則照價賠償,合同到期乙方仍擁有優先承租權。

7、以上協議雙方確認無誤,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若有異議則雙方調解,調解無果時請向當地法院訴訟。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日期: 年月日

美髮店承包協議書 [篇2]

甲方:西園大酒店

乙方:廖必軍(身份證號碼:510681197609285919)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共同發展,開拓市場,創造雙贏的願望。在誠信、公平、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標的'物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經營,甲方位於廣漢市中山大道南一段17號西園大酒店北二樓的美容美髮廳(以下簡稱美髮廳,建築面積102㎡、精品裝修、中央空調、24小時熱水)。

二、承包期限

美髮廳承包期限自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止,承包有效期一年,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乙方向甲方交納保證金人民幣叄萬元,協議書生效,承包期滿後,乙方無明顯違約行爲,有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

美髮廳承包經營費用,每年爲人民幣玖萬捌仟元。承包費支付方式爲半年一付(金額爲肆萬玖仟元整,人民幣小寫:49000元),本支付期到期前七日,支付下一期承包費用。

四、責任確定

甲乙雙方爲承包經營關係,乙方自主經營,自行納稅,自負盈虧,其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甲方無關。

五、行政管理

美髮廳隸屬於西園大酒店娛樂部,接受娛樂部經理及酒店領導的工作指導和例行檢查,美髮廳將服務人員名單編製成冊報娛樂部備案,到安全部辦理相關手續,持證上崗。

美髮廳服務人員必須按照酒店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設計自己的經營模式和服務程序,約束員工的行爲舉止,逐步與甲方的星級服務標準接軌,服從甲方的星級服務指導。

六、經營費用

1

1 . 乙方按月(次月5日)向甲方繳納自來水費,熱水費和電費。

2. 美髮廳經營所需要的工具、低易耗品、布草類費用,乙方自行支付。

七、違約責任

乙方在經營中,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違約。甲方有權進行勸誡、警告、罰款,情節嚴重者,可以終止本協議:

1. 在經營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2. 在經營中嚴重影響甲方其他經營項目者;

3. 不按期繳納承包費者;

4. 不按期繳納水、電費者;

5. 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火災水毀及人力破壞者;

6.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後果不在此列;

7. 如果違約發生,由違約方按照可以計算的損失額度向守約方進行賠償,不可計算的名譽損失雙方協商賠償。在本協議書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本協議一式肆份(本協議書之附件爲不可缺失文件),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簽章後生效,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未盡事宜,可形成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廣漢西園大酒店 乙方:廖必軍

身份證號碼:510681197609285919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附件二: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附件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承包人)身份證複印件

附件五:美容美髮廳設備設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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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髮店承包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介於乙方爲美髮專業人士,能更加完善的提供相關服務,甲方將二泉東路108號東側一間美髮店承包於乙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期限從2011年日至2015年10月16日,乙方交納每月承包金爲貳仟捌佰元整,且提前10天交付。

二、甲方給乙方提供設備使用,乙方使用前需向甲方交納設備押金伍仟元整,乙方在使用期間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三、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經營和員工行爲必須遵紀守法,乙方若有違法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在此承包期間內,甲乙雙方無權將該美髮店經營權以任何形式承包給第三方。

五、承包期限截止時,乙方將設備完整的交還給甲方,甲方則無息退還設備保證金,若甲方繼續對外發包,乙方有優先權。

六、甲乙雙方所達成的協議,雙方不得違約,若違約,違約方需向對方交納違約金叄萬元整。

七、以上協議雙方確認無誤,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若有異議則雙方調解,調解無果時請向當地法院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