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勞動合同(15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無固定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無固定勞動合同(15篇)

無固定勞動合同1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承諾其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是,不與其他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亦不對其他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組織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乙方的崗位、級別等發生變動時其工資及福利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按集團規定進行不少於三個月的試崗考覈。

3、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同時須認真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工作及上級臨時佈置的工作。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內,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轉正後,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在此期間因工作無法銜接,延誤給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6、關於保密約定按《保密協議》條款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2

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__元或按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3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與公司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xx年,張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勞動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張某想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告訴張某其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沒有辦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話,也需要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纔可以簽訂。公司的解釋是否成立呢?

評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3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3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勞動合同雖然還沒有到期,但其已經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已經具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了。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該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下是詳細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裏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爲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裏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

但這裏規定的較爲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於避免用人單位採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不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短,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兩大難點:

1、關於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即因合同期滿終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同樣應該盡職盡責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等,否則同樣有可能被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5

甲方:

企業性質:

公司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籍貫 :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聯繫電話:

備註: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複寫或複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籤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 止,期限爲 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僞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 2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後,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後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

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6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黃金年齡期”的勞動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都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續,則不能延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裏,續延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勞動者初次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範圍比較廣泛。除了一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等情況,不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外,都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業務骨幹,一般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爲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有利於職工長期積累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無固定勞動合同7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籤的情況較爲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爲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勞動合同8

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資10000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老王也體量公司,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老王可以獲得的補償是11萬元。

假設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要解除,那麼,老王可獲得的補償就應該是22萬元,差了整整一倍。

無固定勞動合同9

1 、三種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爲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完全不同的新規定:當有三種情形出現,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或是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勞動者同意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這些情形出現,勞動者提出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

這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滿十年是指從用工之日起到訂立或續訂合同時止已經滿十年,與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期限都沒關係。這十年中,從前到後勞動者可能簽訂多個勞動合同,每個勞動合同的期限都不同,或是從來就沒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屬於這種情形。同時,這十年必須是連續的,中間不得有間斷。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開到別的單位去工作兩年,又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十年,但不是連續的,就不能適用於這種情形。

情形二:同時符合“雙十”條件

這種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說,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言,勞動者只有同時符合“連續工作滿十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個條件,纔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情形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這種情形是指:雙方當事人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那幾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爲這第二個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都有權利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規定:不簽訂合同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做了規定,包括要求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個月不簽訂的,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一年不簽訂的,視爲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根據這些規定,只要用工超過一個月,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訂立勞動合同,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對試用期作出一些新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勞動者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細化了對試用期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四是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五是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爲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也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尤其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同樣要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在試用期滿後纔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無固定勞動合同10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爲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勞動合同11

合同(contract),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下面請看“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一文:

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內、外租花業務由乙方承接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1.擺放各種花卉植物的品種以雙方能接受的價格爲準,並將花木價格清單(經雙方蓋章簽名後確認的)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確定花擺放地點爲:_________,雙方覈定租金爲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爲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減或更換其它花卉的.品種,按預算標準進行增減相應的費用。

4.經雙方協商本租花合同從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職責:要愛護所有擺放的植物,如有遺失或人爲損壞的需按花的價值給以賠償。

6.乙方職責:保證所擺放的植物生長正常,無病蟲害,及時修剪植物殘枝,專人負責日常管理,並定期派人檢查植物生長情況,生長不好的植物免費替換。

7.雙方必須遵守合約,一方如解除合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執行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勞動合同12

編號: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 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小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____元或按 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無固定勞動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勞動報酬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無固定勞動合同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甲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規定和標準,採取勞動保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對從事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工種的職工必須採取特殊保護措施,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甲方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應在保證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從事工種(崗位):□管理;□市場營銷;□諮詢服務;□其他(請註明)。

四、工資待遇:工資必須以貨幣(人民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每月的5日發放上月工資。

五、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時制度的規定,不得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乙方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六、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2、職工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

3、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4、企業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無固定勞動合同15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爲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爲簽訂三種情形。

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強制簽訂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爲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爲”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對合同內容多加協商,若是在事後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委託律師是個很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