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徵用合同4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徵用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土地徵用合同4篇

土地徵用合同 篇1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鎮)村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鎮)村徵地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徵用土地面積及安置人數

甲方徵用乙方集體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積爲平方米,四至(見附圖),常住戶口人(其中應安置人),由甲方依據確認。

二、手續的辦理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辦理手續,並將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項目完整地交給甲方,甲方應派員驗收。驗收中如發現與所列項目不符時,對意外情況,乙方應向甲方如實說明情況;對因乙方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徵地費用及其標準

徵地費用包括費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爲基本標準(標準的數額應具體化)。

四、補償、安置費的結算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年月日前到甲方所在地辦理。 五、違約責任

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土地徵用合同 篇2

甲方:**居委會四組農戶

乙方:**居委會

爲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建設,改善人民羣衆生活水平,依據(*政發[20xx]29號)《關於**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在**鎮**居委會四組部分農戶,徵用土地擴建**變電所及城建建設,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意見:

一、徵用時間:年月日,時間爲年;

二、被徵用農戶面積爲畝;

三、付款方式爲一次性補償。按照江蘇省 市(20xx年29號)文件精神執行;

注:徵用土地爲**元每畝。

四、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後,甲方不得干擾乙方正常施工,不得無理取鬧,如甲方組止、破壞,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乙方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鑑證方一份,甲乙雙方同意後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鑑證方簽章

年月日

土地徵用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稱甲方)

法人代表人:

乙方:村社(以下稱乙方)

法人代表人:

爲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市縣關於創建省一級敬老院要求,以促進敬老院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甲方在乙方徵地畝作爲敬老院生產性用地。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徵地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將所屬集體土地畝作爲甲方敬老院生產性用地。

二、徵地費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土地補償費、安臵補助費等費用共計每畝萬元,甲方實際應支乙方徵地費元。

三、甲方依法徵地涉及所徵地方面的土地調整等一切糾紛均由乙方負責。在土地調整和糾紛處理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四、徵地相關手續,由乙方協助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支付總標的額20%的違約金。

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村民委員會、國土、村建各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二〇xx年日月

土地徵用合同 篇4

簽訂合同 雙方:

徵用土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被徵土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根據____(審批權力機關)批准的____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工程選點報告等文件,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經甲方向徵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和__縣(或市、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經甲乙雙方實地查看、反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徵用土地數量及方位

甲方徵用乙方土地共__畝,其中,稻田__畝,水塘__畝,菜地__畝,坡地__畝,宅基地 __畝,林木__畝,共有樹木__株。所徵土地東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條 徵用土地的各類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根據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關於徵用土地的補償規定,各類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地年產值的__倍(一般爲該耕地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徵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辦法執行;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按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

2.根據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所徵土地上的青苗按該地年產值的__補償,所徵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辦法補償。房屋的補償辦法另訂拆遷合同。乙方人員在開始協商徵地方案以後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甲方一律不予補償。

3.各類耕地的年產值按耕地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覈定,稻田按平均畝產大米爲__公斤,每公斤計價__元,年產值每畝覈定爲__ 元;旱地按平均畝產玉米(或小麥)__公斤,每公斤計價__元,年產值每畝覈定爲__元;菜地按平均畝產大白菜__公斤計算,每公斤計價__元,年產值每畝覈定爲__元。

4.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乙方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徵地前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徵地數量計算,共計__人;甲方對乙方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徵耕地每畝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年產值按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補助費(徵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省、市、自治區政府的標準計算)。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實地勘驗徵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樁後__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於某段時期內幾次)支付全部各類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共__元(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過建設銀行轉帳託付。

第三條 減免公、餘糧交售任務

甲乙雙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規定,根據被徵土地的畝數,向__人民政府呈遞減免公、餘糧交售任務的申請報告。實際減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爲準。

第四條 安置辦法

乙方因被徵用土地造成農業剩餘勞力,甲方應向有關單位聯繫,採取以下第( )項辦法解決:

1.發展農業生產。甲方協助乙方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經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批准,適當開荒,擴大耕種面積;也可由甲方結合工程施工幫助造地,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2.發展社隊工副業生產。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幫助乙方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但要從安置補助費中扣除甲方的資助費用。

3.遷隊或並隊。土地已被徵完或基本徵完的生產隊,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織遷隊;也可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與附近生產隊合併,甲方要積極爲乙方遷隊或並隊創造條件。

(按照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完的剩餘勞動力,經__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勞動計劃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標,經__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並相應覈減被徵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乙方的土地被徵完,又不具備遷隊、並隊條件的,乙方原有的農業戶口,經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轉爲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乙方原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有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

乙方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興建生產生活設施所需建設物資,鄉村能夠解決的,由鄉村自行解決;鄉村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協助解決;地方無法解決的少數統配部管物資,經縣(或市)土地管理機關審查覈實後,由甲方隨同建設項目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分配,物資價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等待乙方收穫,不得鏟毀;凡在當地一個耕種收穫期內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應當與乙方簽訂協議,允許乙方耕種。

2.甲方已徵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鐵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爲徵而未用的土地),除經原批准徵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或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處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佔或處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徵地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乙方可憑本合同正本申請建設銀行從甲方銀行帳戶內撥付,並可請求甲方按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1.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乙方有責任告知所屬村民不得在徵用土地內種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損壞其它附着物,有違反者,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的損失。經甲方同意在徵地上種植作物的,乙方應統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訂立後需在徵用土地上架設電線、興修溝渠等,應經甲方同意,乙方應在不影響建設工程的前提下動工,否則按侵犯公有財產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條 工程臨時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它臨時設施的,應當儘量在徵地範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項目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准後,同乙方簽訂臨時用地協議,並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甲方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甲方使用期滿,應當恢復乙方土地的耕種條件,及時歸還乙方,或按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