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公路運輸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成品油公路運輸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成品油公路運輸合同

成品油公路運輸合同1

甲方(託運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承運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電話:

簽約地點:

甲、乙雙方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散裝液態石油產品損耗標準》(GB11085-8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的運輸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和互利互惠、保質保量、安全承運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承運範圍

1、起運地點:甲方指定的油庫或甲方指定的提貨地點。

2、送達地點:甲方指定的加油站、油庫或終端用戶。

第三條 承運油品

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潤滑油等成品油。

第四條 承運車輛

乙方履行本協議的油罐車數量爲20車輛,其中汽油車10輛,柴油車10輛,乙方所提供的承運車輛爲甲方專用車輛,不得另行承運他方業務。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運力。乙方有責任根據甲方業務發展需要積極增加運輸車輛以滿足甲方業務需要的,在協議期滿後的招標中可作爲優先考

慮的條件之一。

第五條 承運資質

乙方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參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各地安監部門每年核發的《罐體檢測證明》、交通部門每年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相關營運資質,並向甲方提供上述所有證照及油罐車的行駛證複印件。

第六條 數量質量

1、乙方承運油品的所有車輛應當配備專用的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甲方中心計量室出具的有效油罐車容積表。油庫與乙方以油庫計量儀表發貨數作爲計量交接依據,乙方與加油站的數量交接實行罐車交接。乙方與客戶的數量交接執行甲方與客戶簽訂的協議。

2、油庫交接:承運車輛在油庫裝油結束後,平臺髮油員與承運車的押運員共同測量油高、水高,對裝油口和卸油口進行鉛封,在出庫單上加蓋“油庫發貨專用章”。對屬加劑加價範圍的油品,須在裝油前加入清淨劑,並加蓋“已添加清淨劑”圖章。

3、加油站、客戶交接:接收方覈對油品品種、數量,並與押運員共同檢查鉛封數量和完好情況。乙方須在接收方確認油品數量符合條件後卸油。油品卸淨後,接收方在出庫單上簽字確認。

第七條 運費定價

1、運價爲:0.500元/噸/公里/。

2、運費:運價×是在噸位×交通部門認準的公路里程結算。

第八條 運費結算

結算時間;每月25日爲運費結算斷帳日,結算本月實際發生運費,乙方必須在當月30日之前將與甲方覈准後的運費結算清單(包含零售片區和專業中心加油站彙總結算清單)和稅務部門認可的可抵扣運輸發票送達甲方物流管理部門、甲方物流管理部門在每月末最後一天前將乙方運費支付到位。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約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應當嚴格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

任和賠償由於違約行爲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本協議簽約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1、運輸價格和乙方油罐車數量的調整及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簽約地爲乙方物流中心的住所地。

3、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或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成品油公路運輸合同2

甲 方: 注 冊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乙 方: 注 冊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任務:

乙方承運甲方指定的油品配送業務。其中:

貨物名稱: 2.貨物規格:

3.貨物數量: 噸。

4.貨物價款: 元/噸。

第二條 運輸路線及時間:

乙方參與承運甲方油品的車輛,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線行駛,該路線必須符合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通行要求。如果路線發生變化,則甲方應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其中:

1.貨物起運地點: 。

2.貨物到達地點: 。

3.貨物到達時間: 小時送達。

第三條 運費標準:

根據甲方與買方協商,每噸運費 元。(包括裝車費、過磅費)

第四條 運費結算:

1.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的結算方式爲:運輸結束當月一次性結算。

2.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符合國家稅務機關要求的公路運輸發票。乙方負責協助辦理結算事宜。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於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時向乙方索取本合同附件一提到的有效證件,原件由甲方覈對後退還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除外),加蓋乙方公章的複印件保留存檔備案。如果乙方所提供的上述有效證件發生任何變更,應於發生變更之日起的三(3)日內向甲方提交變更後的證件。

2.乙方已充分知悉甲方及其客戶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如乙方違反上述制度,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並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運輸甲方成品油過程中發生的損耗,超出國家規定的計算標準部分0.2%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損耗部分的貨物價值,均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運費中予以扣除。

4.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變更送達行車路線,但是應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費用。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本着雙方互利互惠的原則,合理調配乙方參與承運甲方油品的車輛。

2.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收到乙方開具的運輸發票後,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運費匯至乙方指定的賬戶。

3.甲方要在運輸任務執行之前1天,提供運輸路線、裝卸油地點,若運輸任務在送達過程中需要變更運輸路線時,甲方應當及時通知到乙方的承運車輛。 3.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涉及服務的單位或客戶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按本合同約定的事項要求支付運費的權利。

2.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執行甲方任務車輛到達裝卸地後24小時內不能正常作業的,乙方有權利向甲方收取延誤費用。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提到的有效證件。

2.乙方所承運的`車輛有義務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遵守甲方的規範化操作(如按甲方制定的“控油制度”進行控油),以及甲方客戶的規章制度。

3.乙方所承運的車輛乙方有義務自行負責管理(包括車輛在停車場裏的安全),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運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養路費、過橋過橋費、工人工資、差旅費、罰款、油料費、住宿費以及人員和車輛的保險費等)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因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人身、火災、爆炸、污染等事故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解決。 4.乙方承運的車輛將甲方的油品送達目的地後,必須主動配合甲方的購油客戶做好計量和質量的驗收工作。計量和質量驗收程序按照甲方客戶要求的程序辦理。如果數量缺少或油品質量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5.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在承擔甲方油品運輸中由於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油品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6.乙方如弄錯油品的到貨地,應當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甲方指定的到貨地點,並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7.從貨物在起運地點被裝入運輸車輛後,直至其被運抵交付收貨人之前,由乙方對產品負責。在此責任期中,如果油品發生毀損、滅失,乙方應按甲方貨物當時的市場零售價格,向甲方做出全部賠償,並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損失額按照裝入或者應當被裝入運輸車輛的貨物數量與實際交付給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方的合格的貨物數量之間的差額計算認定。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貨物到達時間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方交付貨物的,每遲延一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遲延交貨達3日的,甲方有權認爲貨物已經滅失並解除本合同,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貨物價值以及甲方由此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2.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賠償損失。

3.除上述約定外,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任何一方違約導致無法執行本合同的,則違約方應按照全額運費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應在七(7)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方應履行書面通知對方的義務: (1)不可抗力事件持續7日,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各方均有權在書面通知對方後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後,各自承擔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與發生的費用,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其他情形: 。

第十條 法律適用及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爭議的解決等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當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照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一)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上述爭議發生期間以及協商、仲裁/訴訟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事項外,本合同雙方仍應當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1.根據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雙方的文件往來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以及當面送交(對方應當簽收)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如以書信或以特快專遞信的方式,寄往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或該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將被視爲已送達該一方。任何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3)

個工作日後,將被視爲已送達收件人。郵政局出具的投送收據,證明該通知已送達收件人。以傳真通知的,以發送傳真一方的傳真機發送報告爲準;以電子郵件通知的,以電子郵件發送成功標識爲準;專人遞送或留置在該一方的法定地址或該一方在本合同所述的通訊地址,視爲已經通知。

3.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

聯繫人: ; 郵寄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乙方: 聯繫人: 郵寄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4.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聯繫方式,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與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爲準。

2.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提油單》、《油品運輸操作流程》、寧夏品勝石油物資有限公司上報給東營市信義化工有限公司的運輸日報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如果是異地簽訂,傳真件經雙方確認後亦有效。但是,任何一方在己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並將其傳真給對方後三(3)日內,應當將己方已經簽字蓋章的合同以專人遞送或者特快專遞郵寄的形式提交對方,以便雙方存檔管理。

2.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持1份,乙方執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簽署後,本合同中的約定將取代雙方之前達成的任何關於本合同主題事項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合同雙方在簽署本合同以前任何關於磋商與本合同簽署有關的書面或口頭意向協議、會商紀要、往來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的協議或函件。 (以下無正文,爲本合同的簽字蓋章處)

4、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