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房屋買賣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違約房屋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1

1.提問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2.提問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3.提問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一、違約金是否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中介通常將違約金約定爲總房價的20%。很多人以爲違約金最多隻能約定爲20%。其實純屬誤讀。我國的《擔保法》中規定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也許對違約金的誤讀從此而來。但定金和違約金並不是一回事。違約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守約方就可主張全額的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三、既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依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但如果發生糾紛,並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爲我們國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具體說,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則認爲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比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家如遲延遷出戶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下家無法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真有那麼多,法院最終將違約金調整爲每日100元。 以上爲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內容,房屋買賣雙方要結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約定違約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和繼續履行的關係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一條對普通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否並用沒有明示,民法通則等法律也無明確規定。 關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係,我們認爲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1]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2條,並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並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麼,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並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但有三種情形例外:

守約方在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同時,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若判令增加違約金數額,就不應支持其提出的繼續履行請求;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不能強制履行的,在判令違約金的同時,不能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

合同中在約定違約金時,並未指明其具體性質是不履行違約金還是不完全履行違約金,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若對守約方來說已經等於或高於合同履行所帶來的利益,此時也不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違約責任不具有懲罰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約自由。如果認爲違約金及其他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的話,那麼,就可以說合同法允許私設處罰權,這樣的話,違背民法或者說私法的最基本原則。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規定:“合同中可預定任何一方應付的違約金,但其金額就預測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而言應該合理。如果預定違約金的金額無理過大,則該條款不予執行,因爲按照公共政策,這種預定違約金爲罰金。”“如果合同的預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努力公平、合理確定的違約情況下所產生的預期損失,則法律並不對其持否定態度。”

相關條款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2

王女士於XX年10月與某發展商簽訂了《預售商品房契約》,同時王女士將所有的房款一次性交齊。按照合同的規定,XX年3月1日前房產交付使用,但至今該樓宇仍未交付使用。王女士決定採取法律手段向發展商追討違約金,但又聽人說追討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爲兩年,於是她擔心這件案是否已過了訴訟時效,同時又聽說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爲總房款的千分之一,法院將不會支持。那麼,王女士的疑慮到底有無根據呢?

律師認爲,首先,要明確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爲2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要求給付逾期交樓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亦爲兩年。其訴訟時效是從預售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的,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爲業主與發展商簽訂的預售合同一般是約定按日來計算違約金的,當事人如果超過兩年後再起訴,從起訴日前兩年之外的違約金給付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兩年之內的違約金給付請求仍然受到保護。像王女士這種情況,逾期交樓已超過了兩年,那麼從起訴日前兩年以外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已喪失了勝訴權,將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兩年內的違約金支付請求仍然可以得到保護。

其次,違約金如何計算的問題。如果發展商逾期交樓,他已違反了合同,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一般從約定,如無約定的,則可以參照同期銀行逾期貸款滯納金的標準來計算。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後,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視爲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或者增加。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指的是過分高於或低於,而不是高於或低於。因爲違約金的約定應當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只有約定過高或過低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纔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整。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對每日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不一致,但一般是以預售人已收樓款總額爲基數,最高額不超過發展商已收樓款總額。其起算點是從預售商品房約定的交樓時間第二天起計至購房人實際收到或應當收到發展商具備交樓條件後所發收樓通知之日止,以實際天數計算遲延時間。如果存在免責事由,則要將免責的天數扣除,但免責事由應由發展商舉證並要經法院嚴格審查。

律師認爲,約定違約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作爲平等主體,發展商不得以合同以外的標準來承擔責任。當然,如過高而導致有失公平的,可以按法律規定予以調整。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3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併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爲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並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這裏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因此,二者可以並用。關於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斷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高低呢?

關於解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纔會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爲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於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覆並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稅法的原理,這部分並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4

在二手房買賣中,每遇房上漲或下跌,都會出現賣方或買方違約的情況。訴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決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則判決違約一方承擔違經責任,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怎麼辦

(一)要求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首先當事人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對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仍可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如沒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有損失的可要求賠償損失。

但有下列情況的不適用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定金罰則,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或者另外訂立了定金合同,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爲定金。

2、違約金,如不適用定金罰則適用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並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賠償損失,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

(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金額應相當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咋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

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於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爲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三、律師看法

作爲長期關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師認爲,遇到這種情況,守約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最好選擇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不要選擇合同的繼續履行。理由是:

一般情況下,業主都是以銀行貸款按揭形式從開發商手中購房,之後按月供款還貸。在購房時間不長,銀行貸款未還完情況下,房產都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在進行二手房交易過種中,業主要贖樓,買家要申請過戶及申請銀行貸款等。在辦理這些事項時,很多情況下是需要原業主的配合。如果原業主不配合,買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過戶的全部程序。

不但如此,在原業主不配合贖樓的情況下,買家就得自行出錢贖樓或找擔保公司贖樓。如果原業主另有債務,極有可能被債權人申請查封。或者原業主真接另找買家,把房屋過戶他人,使買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續繁瑣,風險隨時可能發生,加之在辦理交易中不可能每個原業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不建議買家選擇合同的繼續履行。

律師提示:爲了防止業主在房價上漲時毀約或買家在房價下跌時退房,建議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較高的定金或違約金,增加違約成本,違約成本大於或等於房價上漲或下跌的價值時,可避免一方違約情況的發生。

定金只要不超過房價的20%,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5

甲方(原合同出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合同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編號爲:

二、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甲方同意乙方自動退房,解除該合同。甲方就簽署該合同收取之樓款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

三、原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隨之作廢。甲方在乙方簽署本協議併到房管部門備案後,即可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房屋。

四、訂立本協議及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手續費、公證費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收費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方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經鞍山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市公證處及房管部門各一份,五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6

賣方(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於房屋一套,雙方已簽訂《北京市存量房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協商解除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乙方爲違約方。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換已付房款辦法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已繳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乙方已繳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3.乙方另付甲方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提交辦理解除買賣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

五、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7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適用違約金的情形較多,如購房人遲延付款、開發商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產證等,本文就審判實踐中由此所引發的違約金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約金的性質: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規定已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爲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般而言,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標準;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未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但仍遠高於實際損失,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三、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

由於支付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進行調整;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主張,對於當事人未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合同法的規定干預合同的明確約定。

四、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調整違約金過高時,爲保證實質公平往往不會簡單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爲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8

【案情】

20xx年6月15日,原告程某、被告魏某及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主要約定:被告自願將其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款 200 萬元,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付定金 50 萬元,定金交付一週後交接該房屋,餘下房款在辦理過戶手續的當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合同簽訂當天20xx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 50 萬元,一週內,被告將其位於金水區的這套房屋鑰匙交付原告,並辦理了該房屋室內物品的交接手續,原告開始使用該房屋。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爲被告魏某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原告經查詢得知被告的房產證已辦妥,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被告出賣的房屋是其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評析】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被告出賣的位於金水區的房屋是被告於20xx年4月向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房屋價款 100 萬元。在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被

告於20xx年6月15日,以 200 萬元賣給原告。20xx年8月6日,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爲被告辦好了該房屋產權證,但被告一直沒有領取。被告於20xx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原告的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知道該房屋是被告從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購買的商品房,當時,該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被告對於其是否能按約定取得房產證,從而最終實現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夠完成的',原告在交付被告 50 萬元定金後取得了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交易的商品房買賣關係。雖然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被告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原告起訴前該房產證已辦理完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在被起訴前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故該合同爲有效合同。

二、 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合同爲有效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後交接了房屋,已實際上履行了合同,根據本案涉及房屋的具體情況,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也不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困難。也就是說,在不存在任何一方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合同是能夠得到全面履行的。而在合同簽訂後,房產證辦理下發前,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與原告的房屋買賣合同

無效,被告的這種行爲在客觀上雖然是一種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爲,但在主觀上是想達到拒絕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認定其行爲是一種違約行爲,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三、 賠償數額的確定。

1、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

2、雙方須保證該房屋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過戶,後果由責任方負責。

3、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有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款的 10% 作爲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

8、被告辦理房產證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待被告房產證辦理下發後,一個月內原告、被告及中介公司共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違約除退還定金外另付違約金 100 萬元,如原告違約定金不再退還。

該合同爲格式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合同第3條與第8條有相沖突的地方,但第8條是作爲其他特殊約定寫在合同上的,專門就房產過戶的問題進行的約定,因此,因被告未爲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違約數額確定應以第8條爲準。在該違約金 100 萬元的範圍內原告主張 20 萬元違約金應予支持。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9

一、什麼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爲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對違約金進行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

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爲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行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臺的歷史背景。

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爲什麼要在這裏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持程度。還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註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持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則,即以補償損失爲適當。

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爲: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麼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

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不請求則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

三、什麼是違約金過高?什麼是違約金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具體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麼什麼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則性規定,即以低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則爲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什麼是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沒有原則性規定,合同法支持的是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但什麼是過分高於,實踐中不便把握。

本條司法解釋, 對什麼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具體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爲標準,具有司法實踐上的指導意義,可說是提高了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可操作性。

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說:“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複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爲損失額考慮的因素。”

在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則來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並特別註明律師費、等等。具體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後共同協議商定。

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

違約房屋買賣合同10

賣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其擁有完全產權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本合同簽定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概由甲方負擔。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負擔。

三、乙方通過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方式支付甲方購房款,購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出貸款承諾書時,乙方將______%首付房款存入銀行,並由銀行凍結,第二期在貸款銀行向乙方發放貸款之日由銀行將乙方所貸款項及______%首付款直接劃到甲方的賬戶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時,由乙方一次性將餘款付給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並作出如下承諾:

1、向乙方申請貸款的銀行或銀行認可的機構提供與貸款相關的'資料,簽署相關文件;

2、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應按照要求將房屋產權資料交付銀行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機構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貸款申請未獲貸款銀行批准,則雙方同意以下述第種方式解決該房屋的買賣事宜:

1、繼續履行協議,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支付給甲方;

2、解除協議,甲方若已收取定金的,應如數退還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期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______‰,計算違約金緞帶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產權糾紛以致影響到乙方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