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勞動合同錦集5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勞動合同錦集5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必須是具有簽約資格的當事人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其內容應當具備法定條款,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否則將被確認爲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缺少有效要件不符合法定條件,全部或部分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個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具備勞動法律所規定的有效要件,這就是主體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願真實,內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訂立程序要完備這四個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無效勞動合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籤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條款違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爲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於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5.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勞動合同無效必然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因而它必須經國家機關確認。我國法定的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一般是,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拘束力。但這並不是說,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爲法律事實的一種,必然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也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於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因其行爲的嚴重性程度不同,引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對此,應理解爲自訂立時起無效勞動合同就不能作爲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而不應理解爲像無效民事合同那樣自訂立時起,就不對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這是因爲,勞動力支出後就不可回收,由此決定了對無效勞動合同已履行部分,即勞動者實施的勞動行爲和所得的物質待遇,不能適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處理方式,並且對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爲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勞動者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對於無效勞動合同,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農業人口( );非農業人口(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和省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一、合向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爲_____年。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爲_____個月。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任務,擔任_________工種。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產(工作)條件

爲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保障乙方的安 全和健康,甲方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五、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實行五天工作制後從新規定)。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經工會和乙方本人同意,併發給乙方加班工資。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連續加班不得超過三天。乙方如爲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

2.甲方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同乙方協商確定的最低工資不低於當地同行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同等條件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工資標準和工資形式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每月_____日發放工資。超過當月發薪日的,從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總額的1%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

六、保險和福利待遇

1.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的'規定,甲方按乙方工資總額的_____%,乙方按本人工資的____%,按月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2.因第七條第2款第(3)項和第3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發給乙方生活補助費;合同期未滿的,加發失業救濟費,其標準爲:

工資每滿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發給乙方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計,工作時間(或合同期)超過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計。

3.甲方參照國家或省的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向就業服務機構繳納失業保險基金,乙方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醫療終結,經市(縣)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爲殘廢的,由甲方發給殘廢金。乙方因工殘廢或患職業病死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由甲方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三至六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發給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百分之六十的 病假工資。

6.乙方爲女職工,其孕期、產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7.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假日爲_____________,公休假爲______,婚喪假爲_____,探親假爲_______。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幹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甲方的實施細則,乙方屬於應予辭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歇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須徵求工會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人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應徵入伍,或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爲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5.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一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試用期經發現不合格的、因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另外,符合第七條第3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解除合同,甲方應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是否續訂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同意續訂合同,應辦理續訂合同手續。如 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手續,合同將視爲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八、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1.甲方爲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自理_____。發給住房補房補貼每月_____元。

2.甲方自辦職工食堂,乙方伙食按飯菜成本收費_______。甲方負責乙方在外搭夥的管理費_____。發給伙食補貼(每月_____)。

3.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發給乙方各種補貼_____元。

4.除第七條第2款外,屬於_____等情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第七條第3款外,屬於_____等情況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爲甲方服務_____年,否則,乙方鬚鬚支付甲方所付培訓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如遇違約時,違約方應按本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及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甲方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提下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xx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發佈(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發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

  六、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爲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爲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七、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勞動合同 篇4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由於“強資本、弱勞動”的現實情況,勞動合同內容呈現“空心化”的趨勢。由此,用人單位的“單方管理權限”通過勞動合同得到了極大的擴展,相應的,勞動者的權利受到較大程度的限制。爲此,新法力圖通過多種手段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標準化 勞動合同內容趨於“標準化”

面對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的趨勢,將來用人單位如果再利用“空心化”來實現用人單位的單方管理權限,將變得十分困難,這對勞動者的利益保護相對有利。但是,筆者以爲,一紙書面規定並不能對未來的勞動關係進行全面、細緻的規劃。勞動合同的很多內容都是在不斷髮展變化,新法的“標準化”機制將可能僵化勞動關係,值得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

勞動合同內容的“空心化”,具體指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較空洞、簡單,或者其中很多內容需要依賴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來明確。有些合同內容雖然比較豐富,但也大都停留在對現有法律規定的重複上。

例如,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很多勞動合同一般只是約定:甲方(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需要按照乙方(用人單位)的工資制度進行調整。還有,工作崗位同樣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很多合同卻這樣約定:乙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甲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應該服從。

這次勞動合同立法過程中,針對上述問題,新法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擴展有利勞動者的必備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新法則規定,勞動合同還應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

同時,新法刪除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兩個必備條款。實踐中,這兩個條款被用人單位濫用,以至於勞動者往往因此處於不利的地位。

 加大懲罰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過去,勞動合同之所以被空心化,很重要的原因是,儘管《勞動法》規定了七項必備條款,但是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很多用人單位視必備條款爲“可備條款”。

爲此,新法加大了用人單位不約定必備條款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這樣,勞動合同的內容成爲了勞動監察行政處理的對象。

新法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失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責任,按照有關部門的學術解釋,甚至包括“精神損害”。

 約定不明時,按照三個原則處理

爲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約定必備條款的模糊性,實現逃避法律義務的目的,新法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是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二是當事人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三是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特殊情況下,約定內容轉化爲法定內容

新法還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以實現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義務,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新法規定,這種約定條款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照、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新法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章作業、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履行相應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此外,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正式工資的80%。如果當事人約定服務期的,在服務期內,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調整勞動者的工資,此時,當事人原先的約定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書面協商一致

實踐中,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往往遵循“實際履行”原則,法律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爲進一步保證勞動合同內容標準化的效果,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仍要履行原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爲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爲__個月,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工作崗位,併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或崗位。 勞動報酬 乙方按照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人民幣形式按時足夠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支付___元。

勞動合同的終止

1. 本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

2.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終止執行;

3. 本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應即終止執行。約定的條件應在本合同約定事項寫明。

勞動合同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 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 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甲方,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自勞動合同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雙方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日